日本公司|速收藏!日本外商投资“知行合一”重点关注的事项
近期,日本政府致力于增加外商投资,并进一步加强了吸引海外投资的力度。例如,政府取消了对外交易的事先通知审批要求,允许事后提交交易报告,这将更有利于外商投资。政府还实施了外商投资促进计划。
注册日本公司在日本投资的领域
日本属于成熟的经济体,增长前景广阔,企业在日本注册公司进行投资需要对自身的投资领域有所选择与了解,考虑其在未来能否为企业带来高增长的效益。
目前,日本的外商投资主要领域包括:
化学品和药品;
电气机械和设备;
运输机械和设备;
电信;
批发和零售;
金融和保险。
总体而言,日本的经济构成主要是工业和消费,工业就是那些制造业巨头,像丰田、索尼等,消费则包括大大小小的品牌。
日本的国际条约
日本已经签订多项双边投资条约(BITs)、经济合作协议(EPAs)以及自由贸易协定(FTAs),其中一部分条约明确规定允许各方将争议提交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进行仲裁。
此外,包括日本在内的12个太平洋沿岸国家于2016年2月4日签署了《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美国已于2017年1月撤回其参与。
同时,日本是《能源宪章条约》的成员国,该条约于1995年6月16日签署并于2002年7月23日批准通过(2002年10月21日生效)。该国作为缔约方的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不适用于域外领土。
投资条约的覆盖范围因条约而异。虽然日本没有标准的投资条约范本,但是《日本—柬埔寨双边投资条约》(2007年)通常被认为是日本典型的双边投资条约模式。
根据该双边投资条约,“投资”被定义为:
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各种资产(包括来自投资的金额,如利润、利息、资本收益、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费用),
“投资者”被定义为:
(1)具有缔约方(即双边投资条约的缔约国)国籍的自然人;
(2)缔约方的企业(不包括位于缔约国的非缔约国企业的分支机构)。
其中,“缔约方企业”是指根据该缔约方适用的法律法规正式构成或组建的任何法人或任何其他实体,且不论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亦不论它是私人还是政府所有或控制。此种企业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协会、组织、公司或分支机构。
根据该双边投资条约,如果投资者拥有超过50%的股权,则该企业由投资者“拥有”,如果投资者有权任命企业大部分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指导企业活动,则该企业由投资者“控制”。
日本激励外商投资的相关法律
《促进研究和开发特定跨国企业业务等的特别措施法》(2012年法律第55号)是日本政府外国投资激励计划的一部分,该法案旨在鼓励全球的公司将研发活动基地或总部设立于日本境内。
根据该计划,在日本进行的以及经主管部长认证的新的研发活动可能会获得以下激励:
(1)在筹集资金方面,获得中小企业投资育成株式会社的帮助(也包括资本不低于3亿日元的中小型股份公司);
(2)专利申请审查和程序的加快;
(3)减少50%的专利发明审查费用和专利费用;
(4)缩短对受监管行业境内直接投资的事先通知审查期;
(5)加快对打算在日本工作的外国人所申请的居留资格证书审查。
此外,各地地方政府(地方和市政府)也制定了特定的投资激励计划。
《外汇和对外贸易法》
《外汇和对外贸易法》(1949年第228号法案)是日本立法的关键组成部分之一,为日本的外商直接投资等外国交易提供一般规定。而财政部部长以及经济贸易和工业部部长基于《外汇和对外贸易法》拥有监管权。
根据该法,外国投资者若要进行与“对内直接投资等”相关的某些外国交易,则必须通知日本政府。
目前,外国投资者只需在交易完成后将交易报告提交给财政部部长或其他相关部门部长即可(“事后报告要求”),除非交易涉及以下行业,在这些特定行业中,外国投资者仍然需要事先通知并获得批准:
(1)国家安全(如武器、飞机、核电、空间发展和爆炸物);
(2)维护公共秩序(如电力和燃气、供热、通讯和广播);
(3)公共安全(如生物制品和安全生产);
(4)制造涉及先进技术;
(5)在通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后被排除在自由化之外的行业(如农业、林业和渔业、空运和海运、石油和皮革)。
根据《外汇和对外贸易法》,“外国投资者”一词是指在实施下述对内直接投资等的任何一类主体:
(1)作为非居住者的个人;
(2)依据外国法令设立的法人及其他团体、或在外国有主要事务所的法人及其他团体;
(3)在公司中由第一项或前项所列举主体直接拥有的股份或出资金额与通过其他公司间接拥有的作为政令所规定的股份数或出资金额的合计额,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或出资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4)除前面所列举者外,在法人及其他团体中,第一项所列举者占其负责人员(指董事及其他与此相当的人员而言,以下在此项中同)或有代表权的负责人员中任何一方的过半数者。
注意:限制外国投资的其他法律
除《外汇和对外贸易法》外,还有许多适用于某些业务外国投资的具体限制。这些限制包含在各种行业特定的立法中,其中包括:
《日本电报电话公司法》(1984年第85号法)
《无线电法》(1950年第131号法)
《广播法》(1950年第132号法)
《货物运输服务法》(1989年第82号法)
《民用航空法》(1952年第231号法)
《船舶法》(1899年第46号法)
《国际船舶和港口安全保障法》(2004年第31号法)
《银行法》(1981年第59号法)
《外国人捕捞作业管理法》(1967年第60号法)
《采矿法》(1950年第289号法)
注册日本公司在日本投资的领域
日本属于成熟的经济体,增长前景广阔,企业在日本注册公司进行投资需要对自身的投资领域有所选择与了解,考虑其在未来能否为企业带来高增长的效益。
目前,日本的外商投资主要领域包括:
化学品和药品;
电气机械和设备;
运输机械和设备;
电信;
批发和零售;
金融和保险。
总体而言,日本的经济构成主要是工业和消费,工业就是那些制造业巨头,像丰田、索尼等,消费则包括大大小小的品牌。
日本的国际条约
日本已经签订多项双边投资条约(BITs)、经济合作协议(EPAs)以及自由贸易协定(FTAs),其中一部分条约明确规定允许各方将争议提交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进行仲裁。
此外,包括日本在内的12个太平洋沿岸国家于2016年2月4日签署了《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美国已于2017年1月撤回其参与。
同时,日本是《能源宪章条约》的成员国,该条约于1995年6月16日签署并于2002年7月23日批准通过(2002年10月21日生效)。该国作为缔约方的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不适用于域外领土。
投资条约的覆盖范围因条约而异。虽然日本没有标准的投资条约范本,但是《日本—柬埔寨双边投资条约》(2007年)通常被认为是日本典型的双边投资条约模式。
根据该双边投资条约,“投资”被定义为:
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各种资产(包括来自投资的金额,如利润、利息、资本收益、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费用),
“投资者”被定义为:
(1)具有缔约方(即双边投资条约的缔约国)国籍的自然人;
(2)缔约方的企业(不包括位于缔约国的非缔约国企业的分支机构)。
其中,“缔约方企业”是指根据该缔约方适用的法律法规正式构成或组建的任何法人或任何其他实体,且不论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亦不论它是私人还是政府所有或控制。此种企业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协会、组织、公司或分支机构。
根据该双边投资条约,如果投资者拥有超过50%的股权,则该企业由投资者“拥有”,如果投资者有权任命企业大部分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指导企业活动,则该企业由投资者“控制”。
日本激励外商投资的相关法律
《促进研究和开发特定跨国企业业务等的特别措施法》(2012年法律第55号)是日本政府外国投资激励计划的一部分,该法案旨在鼓励全球的公司将研发活动基地或总部设立于日本境内。
根据该计划,在日本进行的以及经主管部长认证的新的研发活动可能会获得以下激励:
(1)在筹集资金方面,获得中小企业投资育成株式会社的帮助(也包括资本不低于3亿日元的中小型股份公司);
(2)专利申请审查和程序的加快;
(3)减少50%的专利发明审查费用和专利费用;
(4)缩短对受监管行业境内直接投资的事先通知审查期;
(5)加快对打算在日本工作的外国人所申请的居留资格证书审查。
此外,各地地方政府(地方和市政府)也制定了特定的投资激励计划。
《外汇和对外贸易法》
《外汇和对外贸易法》(1949年第228号法案)是日本立法的关键组成部分之一,为日本的外商直接投资等外国交易提供一般规定。而财政部部长以及经济贸易和工业部部长基于《外汇和对外贸易法》拥有监管权。
根据该法,外国投资者若要进行与“对内直接投资等”相关的某些外国交易,则必须通知日本政府。
目前,外国投资者只需在交易完成后将交易报告提交给财政部部长或其他相关部门部长即可(“事后报告要求”),除非交易涉及以下行业,在这些特定行业中,外国投资者仍然需要事先通知并获得批准:
(1)国家安全(如武器、飞机、核电、空间发展和爆炸物);
(2)维护公共秩序(如电力和燃气、供热、通讯和广播);
(3)公共安全(如生物制品和安全生产);
(4)制造涉及先进技术;
(5)在通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后被排除在自由化之外的行业(如农业、林业和渔业、空运和海运、石油和皮革)。
根据《外汇和对外贸易法》,“外国投资者”一词是指在实施下述对内直接投资等的任何一类主体:
(1)作为非居住者的个人;
(2)依据外国法令设立的法人及其他团体、或在外国有主要事务所的法人及其他团体;
(3)在公司中由第一项或前项所列举主体直接拥有的股份或出资金额与通过其他公司间接拥有的作为政令所规定的股份数或出资金额的合计额,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或出资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4)除前面所列举者外,在法人及其他团体中,第一项所列举者占其负责人员(指董事及其他与此相当的人员而言,以下在此项中同)或有代表权的负责人员中任何一方的过半数者。
注意:限制外国投资的其他法律
除《外汇和对外贸易法》外,还有许多适用于某些业务外国投资的具体限制。这些限制包含在各种行业特定的立法中,其中包括:
《日本电报电话公司法》(1984年第85号法)
《无线电法》(1950年第131号法)
《广播法》(1950年第132号法)
《货物运输服务法》(1989年第82号法)
《民用航空法》(1952年第231号法)
《船舶法》(1899年第46号法)
《国际船舶和港口安全保障法》(2004年第31号法)
《银行法》(1981年第59号法)
《外国人捕捞作业管理法》(1967年第60号法)
《采矿法》(1950年第289号法)
最后更新时间:2019-09-10 阅读:14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