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双重课税宽免、转让定价等如何影响企业?罚款新规告诉你!
香港公司在进行跨国经营时涉及到关于双重课税、转让定价、提交国别报告等事项进行简要解析,看在税局更新罚则后,罚款怎么判?该如何应对?
双重课税宽免、转让定价等规定的罚则
《税务条例》第14部就双重课税宽免、资料交换、转让定价的规定、预先定价安排、相互协商程序及仲裁等方面订有罚则,其中包括:
(1)若税项属根据规定有效的安排所涵盖须披露税务资料的税项,但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提供不正确的资料,影响到本人或其他人缴付香港以外地区的任何税项,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
(2)在需要进行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情况下,任何人提交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在要项上作出属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自我证明时,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
(3)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作出以下行为:
(a)没有根据相关规定将与双重课税宽免有关的外地税项调整通知税局,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并加征相等于少征税款的罚款;(注意:在此情况下,税局可以评定补加税代替起诉,补加税的最高款额为少征收的税款 。)
(b)没有根据相关规定提供进行相互协商程序或仲裁所需的资料,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在指明的时间内将未有遵办的事项办妥;
(c)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在相互协商程序或仲裁个案作出不正确陈述或提供不正确资料,或在陈述或资料中遗漏任何事项,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并可被加征相等于少征税款3倍的罚款。(注意:在此情况下,税局可以评定补加税代替起诉,补加税的最高款额为少征税款的3倍。)
(4)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作出以下行为:
(a)没有根据相关规定采取合理步骤,确保本人知悉关于申索的相应宽免的任何调整,并将相关调整通知税局的,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并可被加征相等于少征税款的罚款;
(b)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在提出的相应宽免申索或预先定价安排申请时,作出不正确陈述或提供不正确资料,或在陈述或资料中遗漏任何事项的,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并可被加征相等于少征税款的罚款;
(c)在违反某项预先定价安排所指明的关键假设后的合理时间内,没有根据相关规定将情况通知税局,或没有将某项预先定价安排下须提交的所有报告及其他资料提交税局的,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并可被加征相等于少征税款的罚款;
(d)根据相关规定,若提交关乎违反某项预先定价安排的关键假设的不正确资料,或某项预先定价安排所要求的任何报告及其他不正确资料,或在其中有遗漏事项的,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并可被加征相等于少征税款的罚款;
注意:对于以上(a)-(d)的情况,税局可以评定补加税代替起诉,补加税的最高款额为少征收的税款。
(e)没有根据相关规定,备存与某项预先定价安排有关的记录及资料,可被判处罚款50,000元,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在指明的时间内将未有遵办的事项办妥。
(f)没有根据相关规定,提供与某项预先定价安排申请有关的资料,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
(5)任何人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没有拟备及保存总体档案及分部档案,可被判处罚款50,000元;
(6)任何人出于逃税或协助他人逃税的意图,在以下情况下作出不正确陈述或提供不正确资料或在其中有遗漏事项,可被判处罚款50,000元,并可被加征相等于少征税款3倍的罚款,以及监禁3年。
(a)根据第50AAB条提出的任何相互协商程序或仲裁个案;
(b)根据第50AAM、50AAN或50AAO条提出的相应宽免申索;
(c)根据第50AAP(1)条提出的预先定价安排申请;
(d)根据第50AAS条就违反某项预先定价安排的关键假设作出的通知,或按照某项预先定价安排提交的任何报告及其他资料。
注意:对于以上(a)-(d)的情况,税局可以评定补加税代替起诉,如出现(a)的情况,补加税的最高款额为少征税款的3倍,如出现(b)-(d)的情况,补加税的最高款额为少征收的税款 。
(7)如评税主任根据相关规定向某人作出评税或发出亏损计算表,而被评税的收入多于或经计算的亏损少于该人的报税表所述明的款额("有关差额"),税局可对该人评定补加税。
补加税的最高款额为就有关差额评定的税款。不过,如某人已作出合理的努力厘定独立交易款额,则该人不可被评定补加税。
(8)任何申报财务机构、服务提供者或其他人士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如出现以下情况或不遵从事项的,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如果是出于欺骗意图,可被判处罚款50,000元及监禁3年。
(a)没有遵守尽职审查的规定;
(b)没有提交财务帐户资料报表或通知;
(c)提交不正确的报表;
(d)没有通报在报表内发现具误导性、虚假或不准确的资料;
(e)就财务帐户的资料作出蓄意欺骗行为;
(f)妨碍、阻挠或未有容许评税主任检查其合规系统及程序;
(g)未能纠正其合规系统及程序等;
如某申报财务机构没有根据规定提交报表或纠正其合规系统及程序,且在被定罪后继续违反有关罪行,该申报财务机构可就该罪行被定罪后持续期间的每一日被加征500元的罚款。
注意:以上所述的情况,税局可以罚款代替起诉。
(9)任何申报实体、服务提供者或其他人士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如出现以下情况或不遵从事项的,可被判处罚款50,000元,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该实体或该人在指明时间内将未有遵办的事项办妥,如果是出于欺骗意图,可被判处罚款50,000元及监禁3年。
(a)没有提交国别申报表或通知;
(b)提交不正确的申报表或通知;
(c)没有通报在申报表或通知内发现具误导性、虚假或不准确的资料;
(d)就拟备及提交国别报告作出蓄意欺骗行为;
(e)没有就申报表备存记录等。
如某申报实体没有根据规定提交国别申报表或通知,且在被定罪后继续违反有关罪行,该申报实体可就该罪行被定罪后持续期间的每一日被加征500元的罚款。
注意:以上所述的情况,税局可以罚款代替起诉。
(10)在进行补加税评税前,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21内作出陈述,另外,在被评定补加税后,可在补加税评税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一个月内提出上诉。
如何评定补加税?
评定补加税主要适用于不涉及蓄意意图逃税的违例事项,以及不当的转让定价和利润归属个案,一般来说可以分为这三类:
(1)利得税个案;
(2)薪俸税及物业税个案;
(3)个人入息课税个案。
注意:对于这三类个案,税局会进行实地审核/调查或转让定价审查,这会增加被判罚补加税的机会,并会对评定罚款额有重大影响!
转让定价的个案
注意:在此转让定价的个案中,只涉及对经转让定价审查后根据《税务条例》作出的调整,不涉及漏报或少报收入或利润的利得税个案。
1、根据《税务条例》向某人评定补加税的款额,不可超过以下两个款额的差额:
(1)按该人根据规定计算的经评税收入而评定的税款;
(2)如果该人于报税表所述明的收入款额,为评税的目的而获接纳,该人会被评定的税款。
2、根据《税务条例》向某人就某课税年度(“标的年度”)评定补加税的款额,不可超过以下两个款额的差额:
(1)在顾及该人根据规定就较早的课税年度(“亏损年度”)计算的亏损后,就标的年度所评定的税款;
(2)如果该人于亏损年度的报税表所述明的亏损款额,为评税的目的而获接纳,该人会就标的年度被评定的税款。
3、根据《税务条例》,如某人能证明其已作出合理的努力厘定独立交易款额,则该人不可被评定补加税。
4、加征的罚款额基本上是以转让定价处理方式的性质,以及该人在厘定独立交易款额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作为计算基础。
5、在此转让定价个案中的处理方式,是就相联人士之间的交易厘定收入或亏损,或就常设机构计算其所归属的收入或亏损。为统一罚款的计算方法,在一般情况下,税局会采用以下的加征罚款比率表:
注意:加征罚款比率表所厘定的罚款,可因任何加重或宽减的因素进行上下调整,就大部分个案来说,幅度最高为25%。
6、如某人没有记录其转让定价处理方式,在大多情况下可能无需考虑该人能否通过合理努力的验证。因为在没有记录情况下,该人难以证明已就厘定独立交易款额作出合理努力,所以被评定的补加税款额会较多。
7、如某人已记录其转让定价处理方式,没通过合理努力的验证,那么,该人被评定的补加税款额会较少。
8、如某人已记录其转让定价处理方式,并能通过合理努力的验证,则该人不会被评定补加税。
不想被评定补加税,该怎么办?记录其转让定价处理方式并通过合理努力的验证!
9、备存以下条件的记录可被视为已记录转让定价处理方式:
(1)该记录须在该人就有关课税年度提交报税表前已经备妥,或在拟备档案规定适用的情况下,在有关会计期结束起计的9个月内备妥;
(2)该记录须以中文或英文,或以随时可取览或转为中文或英文的方式备存;
(3)该记录须解释相关条例适用于有关事宜的具体方式,或该等条文不适用于有关事宜的原因;
(4)该记录须解释相关条例以上述方式应用于有关事宜,是最为符合《经合组织规则》(《税务条例》第50AAC条所界定者)的做法。
10、此外,如要被视为已记录的转让定价处理方式,该记录必须能够确定以下事项:
(1)就有关事宜订立的独立交易条款;
(2)用以厘定该等独立交易条款的方法及相关的可比交易情况;
(3)如该记录能说明相关条例以何种方式适用于(而非不适用于)有关事宜,该记录亦必须能说明在有关事宜上,以该方式应用上述条文,与不应用上述条文,两者的结果有何不同;
(4)就相关条例而言,关乎有关事宜的实际条款;
(5)就相关条例而言,关乎有关事宜的实际利润、以独立交易条款计算的利润、以及其活动详情及状况。
注意:任何欠缺文件记录作为佐证的机械式计算程式或方法,及/或任何在有关情况下会引致预期以外或不合理结果的计算方式,都不会被接纳为已记录的转让定价处理方式。
11、在决定是评定补加税时,一般会考虑是否已作出合理努力记录转让定价处理方式,并以该方式来厘定独立交易款额。
12、如果是在客观考虑过没遵守独立交易原则会产生的风险,及相对具备的资源后,在有关事实及情况下采取了合理步骤的情况下,可被视为已作出合理努力记录转让定价处理方式,并以该方式来厘定独立交易款额。
有关合理努力的验证,请参阅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59号 – 相关人士间的转让定价 。
13、一般来说,如纳税人有以下情况,根据上文厘定的补加税款额会增加:
(1)纳税人拖延或妨碍转让定价审查的进度;
(2)纳税人递交报税表后发现因转让定价而少报收入或利润,但没有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本局;
(3)纳税人过往曾被评定补加税或曾被评税。
14、如纳税人有以下情况,则有关补加税款额会减少:
(1)纳税人在提交报税表后而税局尚未展开转让定价审查前,主动通知税局其因转让定价而少报的收入或利润;
(2)纳税人在得悉税局已对其展开转让定价审查后的6个月内,解决所有有关转让定价的问题;
(3)纳税人在转让定价审查过程中与税局充分合作,提交所有需要的文件和资料,并表示准备接受调整款额。
如何应对?
1、积极配合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
帐户持有人会就其税务居民身份作出的一份正式声明,并对持有的财务帐户委托申报财务机构进行申报,收集所需的资料集文件并配合尽职审查的程序。
注意:有关的自我证明将会由申报财务机构备存六年。
2、正确处理转让定价要注意!
在处理转让定价的过程中,需要进行资料的准备和关联申报。
同期资料又称同期文档、同期证明文件,是指根据各国和地区的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对于关联交易发生时按时准备、保存、提供的转让定价相关资料或证明文件。
关联申报是处理转让定价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因此一定要注意是否有正确申报。
除了准备资料和关联申报以外,还需要进行风险评估,通过分析评估来确认企业是否存在转让定价风险。
双重课税宽免、转让定价等规定的罚则
《税务条例》第14部就双重课税宽免、资料交换、转让定价的规定、预先定价安排、相互协商程序及仲裁等方面订有罚则,其中包括:
(1)若税项属根据规定有效的安排所涵盖须披露税务资料的税项,但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提供不正确的资料,影响到本人或其他人缴付香港以外地区的任何税项,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
(2)在需要进行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情况下,任何人提交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在要项上作出属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自我证明时,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
(3)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作出以下行为:
(a)没有根据相关规定将与双重课税宽免有关的外地税项调整通知税局,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并加征相等于少征税款的罚款;(注意:在此情况下,税局可以评定补加税代替起诉,补加税的最高款额为少征收的税款 。)
(b)没有根据相关规定提供进行相互协商程序或仲裁所需的资料,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在指明的时间内将未有遵办的事项办妥;
(c)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在相互协商程序或仲裁个案作出不正确陈述或提供不正确资料,或在陈述或资料中遗漏任何事项,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并可被加征相等于少征税款3倍的罚款。(注意:在此情况下,税局可以评定补加税代替起诉,补加税的最高款额为少征税款的3倍。)
(4)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作出以下行为:
(a)没有根据相关规定采取合理步骤,确保本人知悉关于申索的相应宽免的任何调整,并将相关调整通知税局的,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并可被加征相等于少征税款的罚款;
(b)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在提出的相应宽免申索或预先定价安排申请时,作出不正确陈述或提供不正确资料,或在陈述或资料中遗漏任何事项的,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并可被加征相等于少征税款的罚款;
(c)在违反某项预先定价安排所指明的关键假设后的合理时间内,没有根据相关规定将情况通知税局,或没有将某项预先定价安排下须提交的所有报告及其他资料提交税局的,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并可被加征相等于少征税款的罚款;
(d)根据相关规定,若提交关乎违反某项预先定价安排的关键假设的不正确资料,或某项预先定价安排所要求的任何报告及其他不正确资料,或在其中有遗漏事项的,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并可被加征相等于少征税款的罚款;
注意:对于以上(a)-(d)的情况,税局可以评定补加税代替起诉,补加税的最高款额为少征收的税款。
(e)没有根据相关规定,备存与某项预先定价安排有关的记录及资料,可被判处罚款50,000元,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在指明的时间内将未有遵办的事项办妥。
(f)没有根据相关规定,提供与某项预先定价安排申请有关的资料,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
(5)任何人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没有拟备及保存总体档案及分部档案,可被判处罚款50,000元;
(6)任何人出于逃税或协助他人逃税的意图,在以下情况下作出不正确陈述或提供不正确资料或在其中有遗漏事项,可被判处罚款50,000元,并可被加征相等于少征税款3倍的罚款,以及监禁3年。
(a)根据第50AAB条提出的任何相互协商程序或仲裁个案;
(b)根据第50AAM、50AAN或50AAO条提出的相应宽免申索;
(c)根据第50AAP(1)条提出的预先定价安排申请;
(d)根据第50AAS条就违反某项预先定价安排的关键假设作出的通知,或按照某项预先定价安排提交的任何报告及其他资料。
注意:对于以上(a)-(d)的情况,税局可以评定补加税代替起诉,如出现(a)的情况,补加税的最高款额为少征税款的3倍,如出现(b)-(d)的情况,补加税的最高款额为少征收的税款 。
(7)如评税主任根据相关规定向某人作出评税或发出亏损计算表,而被评税的收入多于或经计算的亏损少于该人的报税表所述明的款额("有关差额"),税局可对该人评定补加税。
补加税的最高款额为就有关差额评定的税款。不过,如某人已作出合理的努力厘定独立交易款额,则该人不可被评定补加税。
(8)任何申报财务机构、服务提供者或其他人士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如出现以下情况或不遵从事项的,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如果是出于欺骗意图,可被判处罚款50,000元及监禁3年。
(a)没有遵守尽职审查的规定;
(b)没有提交财务帐户资料报表或通知;
(c)提交不正确的报表;
(d)没有通报在报表内发现具误导性、虚假或不准确的资料;
(e)就财务帐户的资料作出蓄意欺骗行为;
(f)妨碍、阻挠或未有容许评税主任检查其合规系统及程序;
(g)未能纠正其合规系统及程序等;
如某申报财务机构没有根据规定提交报表或纠正其合规系统及程序,且在被定罪后继续违反有关罪行,该申报财务机构可就该罪行被定罪后持续期间的每一日被加征500元的罚款。
注意:以上所述的情况,税局可以罚款代替起诉。
(9)任何申报实体、服务提供者或其他人士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如出现以下情况或不遵从事项的,可被判处罚款50,000元,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该实体或该人在指明时间内将未有遵办的事项办妥,如果是出于欺骗意图,可被判处罚款50,000元及监禁3年。
(a)没有提交国别申报表或通知;
(b)提交不正确的申报表或通知;
(c)没有通报在申报表或通知内发现具误导性、虚假或不准确的资料;
(d)就拟备及提交国别报告作出蓄意欺骗行为;
(e)没有就申报表备存记录等。
如某申报实体没有根据规定提交国别申报表或通知,且在被定罪后继续违反有关罪行,该申报实体可就该罪行被定罪后持续期间的每一日被加征500元的罚款。
注意:以上所述的情况,税局可以罚款代替起诉。
(10)在进行补加税评税前,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21内作出陈述,另外,在被评定补加税后,可在补加税评税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一个月内提出上诉。
如何评定补加税?
评定补加税主要适用于不涉及蓄意意图逃税的违例事项,以及不当的转让定价和利润归属个案,一般来说可以分为这三类:
(1)利得税个案;
(2)薪俸税及物业税个案;
(3)个人入息课税个案。
注意:对于这三类个案,税局会进行实地审核/调查或转让定价审查,这会增加被判罚补加税的机会,并会对评定罚款额有重大影响!
转让定价的个案
注意:在此转让定价的个案中,只涉及对经转让定价审查后根据《税务条例》作出的调整,不涉及漏报或少报收入或利润的利得税个案。
1、根据《税务条例》向某人评定补加税的款额,不可超过以下两个款额的差额:
(1)按该人根据规定计算的经评税收入而评定的税款;
(2)如果该人于报税表所述明的收入款额,为评税的目的而获接纳,该人会被评定的税款。
2、根据《税务条例》向某人就某课税年度(“标的年度”)评定补加税的款额,不可超过以下两个款额的差额:
(1)在顾及该人根据规定就较早的课税年度(“亏损年度”)计算的亏损后,就标的年度所评定的税款;
(2)如果该人于亏损年度的报税表所述明的亏损款额,为评税的目的而获接纳,该人会就标的年度被评定的税款。
3、根据《税务条例》,如某人能证明其已作出合理的努力厘定独立交易款额,则该人不可被评定补加税。
4、加征的罚款额基本上是以转让定价处理方式的性质,以及该人在厘定独立交易款额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作为计算基础。
5、在此转让定价个案中的处理方式,是就相联人士之间的交易厘定收入或亏损,或就常设机构计算其所归属的收入或亏损。为统一罚款的计算方法,在一般情况下,税局会采用以下的加征罚款比率表:
注意:加征罚款比率表所厘定的罚款,可因任何加重或宽减的因素进行上下调整,就大部分个案来说,幅度最高为25%。
6、如某人没有记录其转让定价处理方式,在大多情况下可能无需考虑该人能否通过合理努力的验证。因为在没有记录情况下,该人难以证明已就厘定独立交易款额作出合理努力,所以被评定的补加税款额会较多。
7、如某人已记录其转让定价处理方式,没通过合理努力的验证,那么,该人被评定的补加税款额会较少。
8、如某人已记录其转让定价处理方式,并能通过合理努力的验证,则该人不会被评定补加税。
不想被评定补加税,该怎么办?记录其转让定价处理方式并通过合理努力的验证!
9、备存以下条件的记录可被视为已记录转让定价处理方式:
(1)该记录须在该人就有关课税年度提交报税表前已经备妥,或在拟备档案规定适用的情况下,在有关会计期结束起计的9个月内备妥;
(2)该记录须以中文或英文,或以随时可取览或转为中文或英文的方式备存;
(3)该记录须解释相关条例适用于有关事宜的具体方式,或该等条文不适用于有关事宜的原因;
(4)该记录须解释相关条例以上述方式应用于有关事宜,是最为符合《经合组织规则》(《税务条例》第50AAC条所界定者)的做法。
10、此外,如要被视为已记录的转让定价处理方式,该记录必须能够确定以下事项:
(1)就有关事宜订立的独立交易条款;
(2)用以厘定该等独立交易条款的方法及相关的可比交易情况;
(3)如该记录能说明相关条例以何种方式适用于(而非不适用于)有关事宜,该记录亦必须能说明在有关事宜上,以该方式应用上述条文,与不应用上述条文,两者的结果有何不同;
(4)就相关条例而言,关乎有关事宜的实际条款;
(5)就相关条例而言,关乎有关事宜的实际利润、以独立交易条款计算的利润、以及其活动详情及状况。
注意:任何欠缺文件记录作为佐证的机械式计算程式或方法,及/或任何在有关情况下会引致预期以外或不合理结果的计算方式,都不会被接纳为已记录的转让定价处理方式。
11、在决定是评定补加税时,一般会考虑是否已作出合理努力记录转让定价处理方式,并以该方式来厘定独立交易款额。
12、如果是在客观考虑过没遵守独立交易原则会产生的风险,及相对具备的资源后,在有关事实及情况下采取了合理步骤的情况下,可被视为已作出合理努力记录转让定价处理方式,并以该方式来厘定独立交易款额。
有关合理努力的验证,请参阅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59号 – 相关人士间的转让定价 。
13、一般来说,如纳税人有以下情况,根据上文厘定的补加税款额会增加:
(1)纳税人拖延或妨碍转让定价审查的进度;
(2)纳税人递交报税表后发现因转让定价而少报收入或利润,但没有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本局;
(3)纳税人过往曾被评定补加税或曾被评税。
14、如纳税人有以下情况,则有关补加税款额会减少:
(1)纳税人在提交报税表后而税局尚未展开转让定价审查前,主动通知税局其因转让定价而少报的收入或利润;
(2)纳税人在得悉税局已对其展开转让定价审查后的6个月内,解决所有有关转让定价的问题;
(3)纳税人在转让定价审查过程中与税局充分合作,提交所有需要的文件和资料,并表示准备接受调整款额。
如何应对?
1、积极配合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
帐户持有人会就其税务居民身份作出的一份正式声明,并对持有的财务帐户委托申报财务机构进行申报,收集所需的资料集文件并配合尽职审查的程序。
注意:有关的自我证明将会由申报财务机构备存六年。
2、正确处理转让定价要注意!
在处理转让定价的过程中,需要进行资料的准备和关联申报。
同期资料又称同期文档、同期证明文件,是指根据各国和地区的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对于关联交易发生时按时准备、保存、提供的转让定价相关资料或证明文件。
关联申报是处理转让定价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因此一定要注意是否有正确申报。
除了准备资料和关联申报以外,还需要进行风险评估,通过分析评估来确认企业是否存在转让定价风险。
最后更新时间:2019-09-09 阅读:19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