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的理由

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都是扫清商标注册障碍与净化市场的手段,想成功异议与无效近似商标,除了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与经验积累,有相关的疑问可以来电或者后台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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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异议和无效宣告可以依据什么理由提出?
 
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企业可以在案件中主张不同理由,并进行相应的举证,例如:
 
(一) 争议商标与企业在先注册或者申请的商标近似,指定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共存注册和使用会导致混淆和误认;
 
(二) 争议商标侵犯了企业的在先权利,如姓名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
 
(三) 争议商标系对企业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
 
(四) 争议商标所有人未经授权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或利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知悉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并实施抢注的;
 
(五) 争议商标系对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或对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六) 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申请人批量囤积、抢注他人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七) 争议商标构成不得注册、不得使用的商标的情形或违反商标法其他规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异议或无效成立,被抢注商标并不会直接转让给真正权利人。因此,在采取异议和无效宣告行动时,企业需要第一时间自行提交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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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2-10-19 阅读: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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