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花佳人”商标无效宣告案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发挥商标异议和评审程序在打击恶意注册、保护在先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突出作用,成效显著。为强化以案说法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观念,持续推进营造知识产权良法善治浓厚氛围,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第55926680号“蜂花佳人”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上海某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滕州市某蜜蜂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683187号“蜂花”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必将造成混淆并致误购,损害申请人利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蜂花”商标在洗发液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多次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具有高知名度商品具有一定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提供者与申请人具有某种关联关系,从而易造成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典型意义
该案剖析了案件审理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驰名商标持有人再次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认定条件,结合个案具体案情适度降低举证责任,既符合商标知名度动态变化实际,也能够激励商标权人始终注意商标经营。该案维护了高知名度的民族品牌合法权益,显示出商标授权确权机关加强民族品牌保护,助力培育以商标品牌为核心的国际竞争优势的积极导向。(刘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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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5-02-17 阅读:195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