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干货 | 海外投资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家正在鼓励企业“走出去”,尤其是加快海外业务的不断发展,因此企业必须要重视海外税务筹划工作。
常见的海外投资税务筹划方式
世界各国在政治体制、市场条件、社会分配制度及吸引外资手段等方面存在差异,所以,各国政府制定的税收法律有一定的差别。因此,从事海外投资经营的企业,就可以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
首先是各国税制的差别。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征收所得税,但各国所得税税制在税率、所得税税基的确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别。
其次是税收管辖权的差别。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征税范围较广,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因其征税范围较窄而吸引外商投资,也正是由于税收管辖权的不同会使得纳税人在某一国负有纳税义务,而在其他国家或许就没有纳税义务,这就为海外投资经营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和可能。
最后,从事海外投资的企业面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会产生国际重复征税。为减轻跨国纳税人跨国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各国所采取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常见的海外投资税务筹划方式如下:
转让定价
按照1979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转让定价的调查报告序言部分的说明,转让定价本来是一个中性概念。这个专用概念涉及跨国企业或关联企业中各个经济实体之间商品、劳务和无形资产转让时的定价问题。
如果商品、劳务或无形资产定价过低,则买方的盈利能力就会增强,而卖方的获利能力就会相对减弱;反之,如果定价过高,则卖方的获利能力就会增强,而买方则会遭受同样的损失。
但对于这个跨国集团或关联企业的整体来说,则获利丝毫没有受到影响,因为利润转移只是在跨国集团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的各个公司实体之间进行的。
比如,在生产企业和商品企业承担的纳税负担不一致的情况下,若商业企业适用的税率高于生产性企业或返过来生产性企业的适用税率高商业企业时,那么,有联系的商业企业和生产企业就可以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增加低税率一方的利润,使两者共同承担的税负最小化。
国际国外地
利用国际国外地进行税务筹划
一是税后的所得最好分配到有税收协定关系的所在国,这样可享受较低的预提税税率;
二是税前所得最好多体现在低税管辖的地方,这样标准税率低,甚至可能为零税率;
三是课征低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税,从而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
四是在国外地多持留税后所得,可享受税收递延的好处。
(图源:网络)
中资企业在国外地注册公司,很多企业看重的是:
一、剥离不良资产。借助母子公司之间的有限责任关系,以及国外金融中心对国外公司资产质量要求极为松弛的特点,将不良资产剥离到国外子公司。
二、曲线海外上市。对中国内地企业而言,境外上市更具有多方面吸引力,但由于我国政府对中资企业境外上市要求非常严格,而百慕大、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是香港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合法注册地,因此,很多中国内地企业选择在这些地区注册公司上市。
三、规避外汇管制,便于企业开展资本运作。
国际税收网络协定
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
资本技术或劳务输出国(又称居民国)和东道国(又称所得来源国),通过签订税收协定分配跨国经营及投资所得的征税权,从而提高税收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开展税务合作与双边磋商解决涉税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双边经济、技术、文化、人员等的交流。
我国自1981年开始对外谈签税收协定,并在1983年9月与日本签署了首个税收协定。截至目前,共对外签署了107个税收协定、2个税收安排(香港、澳门)、1个税收协议(中国台湾,已签署未生效),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
百利来,专注国际商务服务,为您提供国际公司注册、税务筹划一站式服务,欢迎随时咨询!
常见的海外投资税务筹划方式
世界各国在政治体制、市场条件、社会分配制度及吸引外资手段等方面存在差异,所以,各国政府制定的税收法律有一定的差别。因此,从事海外投资经营的企业,就可以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
首先是各国税制的差别。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征收所得税,但各国所得税税制在税率、所得税税基的确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别。
其次是税收管辖权的差别。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征税范围较广,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因其征税范围较窄而吸引外商投资,也正是由于税收管辖权的不同会使得纳税人在某一国负有纳税义务,而在其他国家或许就没有纳税义务,这就为海外投资经营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和可能。
最后,从事海外投资的企业面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会产生国际重复征税。为减轻跨国纳税人跨国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各国所采取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常见的海外投资税务筹划方式如下:
转让定价
按照1979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转让定价的调查报告序言部分的说明,转让定价本来是一个中性概念。这个专用概念涉及跨国企业或关联企业中各个经济实体之间商品、劳务和无形资产转让时的定价问题。
如果商品、劳务或无形资产定价过低,则买方的盈利能力就会增强,而卖方的获利能力就会相对减弱;反之,如果定价过高,则卖方的获利能力就会增强,而买方则会遭受同样的损失。
但对于这个跨国集团或关联企业的整体来说,则获利丝毫没有受到影响,因为利润转移只是在跨国集团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的各个公司实体之间进行的。
比如,在生产企业和商品企业承担的纳税负担不一致的情况下,若商业企业适用的税率高于生产性企业或返过来生产性企业的适用税率高商业企业时,那么,有联系的商业企业和生产企业就可以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增加低税率一方的利润,使两者共同承担的税负最小化。
国际国外地
利用国际国外地进行税务筹划
一是税后的所得最好分配到有税收协定关系的所在国,这样可享受较低的预提税税率;
二是税前所得最好多体现在低税管辖的地方,这样标准税率低,甚至可能为零税率;
三是课征低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税,从而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
四是在国外地多持留税后所得,可享受税收递延的好处。
(图源:网络)
中资企业在国外地注册公司,很多企业看重的是:
一、剥离不良资产。借助母子公司之间的有限责任关系,以及国外金融中心对国外公司资产质量要求极为松弛的特点,将不良资产剥离到国外子公司。
二、曲线海外上市。对中国内地企业而言,境外上市更具有多方面吸引力,但由于我国政府对中资企业境外上市要求非常严格,而百慕大、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是香港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合法注册地,因此,很多中国内地企业选择在这些地区注册公司上市。
三、规避外汇管制,便于企业开展资本运作。
国际税收网络协定
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
资本技术或劳务输出国(又称居民国)和东道国(又称所得来源国),通过签订税收协定分配跨国经营及投资所得的征税权,从而提高税收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开展税务合作与双边磋商解决涉税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双边经济、技术、文化、人员等的交流。
我国自1981年开始对外谈签税收协定,并在1983年9月与日本签署了首个税收协定。截至目前,共对外签署了107个税收协定、2个税收安排(香港、澳门)、1个税收协议(中国台湾,已签署未生效),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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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0-11-11 阅读:127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