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 侵害他人商标权
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具有独特性和识别性,能够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当前,企业经营中也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也有些企业或个人对商标法意识淡薄,在使用商标时有意或无意导致许多商标侵权事件的发生,孰不知这种行为可能会给自身带来严重的不利后果。下面来看一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系“四季沐歌”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太阳能热水器等。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A公司生产、被告B公司销售的太阳能,其在包装和产品上多处标注“四季沐浴”字样,与原告的“四季沐歌”近似,涉嫌侵害其商标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A公司、B公司则辩称,其使用的是A公司注册的商标“”,不存在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太阳能桶体上贴有“”标识,“俪菲”与“四季沐浴”在字体、大小、颜色等方面均不同,“四季沐浴”与原告的“四季沐歌”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核定使用商品上基本一致,构成商标近似。
被告A公司虽然取得了“”注册商标专有权,但其在使用过程中未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注册商标,自行改变了该注册商标的字体、结构、颜色,且突出使用了“四季沐浴”字样,这种改变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了商标近似,具有攀附“四季沐歌”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案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四季沐歌”品牌在太阳能热水器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B公司作为同样销售太阳能热水器的经营者,专业程度相较于一般的消费者更高,但却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最后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各自赔偿原告一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导致侵害“四季沐歌”商标专用权的其他案件: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通常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对商标图样或文字进行拆分、重组、突出使用,本案即是由于注册人改变已注册商标的字体、颜色、结构,突出使用部分文字引发的商标权侵权纠纷。
近两年,兰山法院受理的因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的侵权案件呈上升趋势,仅侵害“四季沐歌”商标权的案件已达20多件,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权益,也会使自身因侵权面临赔偿,甚至因无法提供已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而造成注册商标被撤销。
在此提醒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应提高法律意识,遵照诚实信用原则、严格规范注册商标的使用。
审判实务中遇到的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
1. 商标还未核准注册,直接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标记;
2.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图形、数字、字母、三维标志、颜色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3. 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注注册商标标记;
4. 商标有效期届满未申请续展,仍然继续使用并标注注册商标标记;
5. 使用被许可注册商标时,没有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企业分立、合并、转制或更名等形态发生变化时,商标权主体已发生变化,但没有办理商标转让或更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第二十二条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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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4-12-04 阅读:10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