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注册重要民生工程——“惠民南粤家政”

商标,作为企业的独特标识,其注册与使用需严格遵循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然而,通过恶意注册与重大民生工程相关的名称来获取不当利益,这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也违背了商标法的初衷。
 
基本案情
 
异议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被异议人:惠州市南粤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惠民南粤家政
 
注册使用商品:45类 社交护送(陪伴)、家务服务等服务上。
 
异议人主要理由:“南粤家政”工程是广东省委、省政府首创提出并持续推进的重要民生工程。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明显具有恶意,损害“南粤工程”品牌权益,不利于“南粤家政”民生工程的贯彻落实,对社会公众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影响。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南粤家政”工程系广东省委、省政府首创提出,并经多个政府部门共同贯彻落实的重要民生工程,并已被媒体广泛报道。被异议人在该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获得政府授权从事上述工程建设或许可使用上述工程名称。被异议商标由“惠民”和“南粤家政”组成,“惠民”有“给人民好处”含义,被异议商标“惠民南粤家政”指定使用在社交护送(陪伴)、家务服务等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并可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该案是对恶意注册重大民生工程相关名称,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行为进行有力规制的典型案例。“南粤家政”工程是政府打造的重大民生工程,该案彰显了商标注册机关打击恶意注册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刘 萍)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结语
 
通过对这起“南粤家政”商标异议案的深入剖析,我们不难发现,商标法第十条在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明确规定了一系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以防止误导公众、损害公共利益和产生不良影响。
 
同时,这起案件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避免恶意注册和不当使用。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秩序。
 
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务必进行充分的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所申请的商标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也要加强管理和维护,避免出现不当使用或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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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4-04-18 阅读:1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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