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 超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王子”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其注册和使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然而,恶意申请注册大量商标,这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损害了其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商标申请人:某酒业公司
 
争议商标:王子
 
指定使用商品:第33类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
 
诉争商标“王子”由某酒业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故对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经审理查明,某酒业公司2020年8月26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酒类经营、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
 
该公司在第3、18、32、33、35类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累计申请340余件商标,其中仅在2020年至2021年间就累计申请300余件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补充查明,某酒业公司申请注册的300余件商标包括“迈巴赫”等与他人商标相近的商标。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诉争商标存在实际使用情况,亦无法证明某酒业公司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或存在其他正当理由。
 
根据某酒业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跨度、申请数量、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类别等情况,可以认定某酒业公司申请注册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的行为,已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裁判要旨
 
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以满足自身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正当性。
 
审查判断申请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可以考虑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以及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等因素。
 
短期内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无法证明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或其他正当理由的,应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结语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剖析,我们不难发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遏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它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并满足自身商标使用需求。对于那些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法律将予以驳回。因此,我们建议广大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务必遵守法律规定,保持诚信原则,避免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行为。
 
作为企业和个人,我们应当加强商标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商标权益,避免恶意抢注和侵权行为的发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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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9 阅读:18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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