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判决书出炉:版权有效!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据悉该案为AI生成图片相关领域著作权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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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使用AI生成涉案图片后发布于小红书平台;被告系百家号博主,发布文章配图使用了原告该AI生成的图片,原告遂起诉。
北互审理认为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等。
1. 关于智力成果的认定:“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这整个过程来看,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2. 关于“独创性”的认定:“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涉案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综上,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3. 关于作品的认定:“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 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鼓励创作,被公认为著作权制度的核心目的......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4. 关于美术作品的认定:“涉案图片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同时,涉案图片在可以归属到具体作品类型时,没有适用“其他作品条款”保护的必要性,其不属于“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5. 关于著作权的认定:“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本案中,从相关主体的约定来看,根据在案证据,涉案人工智能模型的设计者,在其提供的许可证中表示,“不主张对输出内容的权利”,可以认定设计者亦对输出内容不主张相关权利。
如前所述,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同时法院强调称,虽然本案认定原告作为作者享有著作权,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与保护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原告应该显著标注其使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或模型。
有律师认为,认为本案作为个案,不具有认定趋势的意义,本案与直接生成AI作品的案例不同,法官也在判决书中用了大量篇幅论证原告的参与度。
这份判决书坚守了著作权法的核心观点:人是作品的作者,而非机器或人工智能。判决之所以支持了原告,系基于传统的知识产权理论出发,并且重点考察了自然人在其中的智力贡献,而并没有给所有 AI 生成软件所作出的图片都是“作品”的结论。相反,AI 生成软件所作图片不搞一刀切,正是尊重我国《著作权法》和世界各国(含美国)对于作品的通识——人是作品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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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3-12-27 阅读:12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