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金出境的合法及非法路径详解上
按:近来,随着中美贸易战的升级,外汇管制等问题又再一次被提上了台面,引发重点关注。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管理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相比于海外购房等大额资金的需求,5 万美元完全不能满足该要求,那么,有哪些途径可以把资金拿到国外呢?本篇整理了个人资金出境的常见合法路径。
本文所指的“个人资金出境”是指中国公民将资金转移到境外的行为。根据现有规定及实践情况,个人资金转移的合法路径主要有个人购汇、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境内卡境外提现、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返程投资、QDII投资、内保外贷等六种路径。
个人购汇
个人购汇是指国家对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允许个人每年度可兑换5万美元等值的外汇。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个人购汇主要用于经常项目和个别资本项目。
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购买非投资类保险以及咨询服务等属于经常项目。经常项目可在便利化额度内购汇,若超出便利化额度的,提供真实有效的凭证可以在银行直接购汇。如留学,凭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证明等可以购汇。
资本项目下,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如QDII(详见下文)。不得利用经常项目从事资本项下的交易,如海外购房和投资。
通过个人购汇的方式实现资金出境,优点是合法安全,缺点是可用额度较小,难以实现大额用汇的需求。自2017年6月8日起,外管局及银行加强了对个人购汇信息申报的管理,个人需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同时银行也加强了对个人购汇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
移民财产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移民”),将其取得移民身份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指定银行购汇并汇出境外的行为。
继承财产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在中国境内继承的遗产变现,通过指定银行购汇并汇出境外的行为。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要点及流程见下图:
通过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方式实现资金出境,优点是合法安全,手续逐渐简便,如取消了财产证明的公证要求、通过审批可一次汇出;
缺点是程序复杂,申请材料准备时间久,牵涉部门多,无法实现资金的及时出境。此外,若申请主体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100万元的申请,外管局会根据需要向公安部、外交部等相关部门进行询证。
境内卡境外提现
境内卡境外提现是指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提现额度内,可在境外直接提现,实现资金出境。
境内卡境外提现具有额度限制,包括年提现额度和日提现额度。
若超过年提现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此外,银行对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会自动进行交易信息采集。
该举措在于帮助外管局完善银行卡境外交易统计,加强违规交易的监管,并不涉及银行卡境外使用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个人持银行卡仍可在境外经常项下合规、便利化用卡。
境内卡境外提现的优点是方便快捷且无需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缺点是有额度限制,无法进行大额交易,且提现行为会受到一定程度的监管。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目前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不予受理和批准,但可以利用其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开展投融资。
在37号文项下,境内居民个人可通过SPV开展投资,基本规定如下:
QDII投资路径及衍生路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简称“QDII”)即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机构。
根据2007年证监会发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和2013年外管局发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QDII的主体拓展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
因此,目前个人投资者在QDII路径下,可以向不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不同的境外产品,如下图:
QDII路径下,投资模式主要是通过获得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向境内自然人投资者募集资金,再用所募集的资金在外管局批准的外汇额度内购汇并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QDII路径自2007年出现以来,在中国政府的鼓励下,一些省市对海外资本项下的投资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境内个人和机构又提供了QDLP、QDIE、QDII2等投资方式。其中QDLP与QDIE与QDII投资模式相似,即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境内机构主体,通过设立基金企业,在获批准的外汇额度内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投向海外市场,如下图:
外管局为鼓励该类投资机构的发展,批准了不同的外汇额度。截至2018年10月30日,QDII外汇获批额度达到1032.33亿美元。此外,2018年4月,外管局发布《支持境内机构创新对外投资方式稳步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将QDLP、QDIE下的外汇额度分别增至50亿美元。
关于QDII、QDLP、QDIE、QDII2的具体情况比较如下:
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是跨境担保方式的一种,具体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内保外贷一般涉及四个法律主体: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境内分行、境内分行。其行为模式一般为:借款人向境外分行提出借款申请,由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入境内分行后,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审核后再向借款人放款,其中,借款人和担保人一般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而,担保人主要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另外,境内个人也可以作为担保人,参照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在内保外贷的路径下,在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在境内分行(或提供其他担保物)后,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流程如下:
内保外贷路径下,自然人作为担保人需注意:
(1)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管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2)内保外贷的资金仅用于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禁止虚构贸易背景或投机交易;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将资金调回;
(3)担保人负有尽职调查与监督义务。
综上,个人资金出境,可以通过以上合法路径实现,但因为很多人的法定条件不够或法律意识不强的原因,便会有意无意寻找资金出境的其他方法,却不知有些方法触犯了法律红线,风险极高。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资金违法出境的法律后果,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以刑罚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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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3-11-21 阅读:1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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