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职业介绍所牌照简介

根据《雇佣条例》,任何人如欲在香港经办职业介绍所以提供就业服务,必须先向劳工处处长申请牌照或豁免证明书。条例阐明,所有在香港经办、管理或协助管理职业介绍所的人,都必须是职业介绍所牌照或豁免证明书持有人或为该牌照或豁免证明书持有人的相关人士。持牌人的相关人士只获准经办、管理或协助管理与该持牌人的牌照相关的职业介绍所。
 
简单来说,相关人士包括职业介绍所的管理层及受雇人员。根据法例,相关人士指职业介绍所的持牌人或拟作为持牌人的人的有关联人士或受雇人员;
 
根据法例,有关联人士就一间公司而言,指该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的人员;或就一个合伙中的合伙人而言,指该合伙中其他合伙人,或其他涉及该合伙的管理的人。
 
任何人未领有有效牌照或豁免证明书而经营职业介绍所,可构成罪行并须负上法律责任,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350,000元及监禁3年。
 
分行
 
获发牌照的职业介绍所只可在牌照或豁免证明书指明的营业地点经办业务。
 
如职业介绍所于不同的地址经营分行,则应为每一间分行领有牌照复本。
 
牌照有效期
 
牌照有效期为一年,由发出日期起计。持牌人应确保其职业介绍所牌照(包括总行牌照及分行牌照复本)在有效期届满前获得续期。
 
续牌申请书应在牌照有效期届满的最少两个月前向职业介绍所事务科(事务科)提交。持牌人应适时提交续牌申请书及所有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以免现有牌照在有效期届满前未获续牌。
 
经办职业介绍所的规定
 
职业介绍所必须于已领有牌照的地址内当眼处展示其职业介绍所牌照。
 
职业介绍所以必须于已领有牌照的地址内当眼处展示关于订明佣金的《职业介绍所规例》附表2。
 
违反以上规定可构成罪行并须负上法律责任,最高可判处罚款10,000元。
 
更改业务资料/停止经办职业介绍所
 
以下业务资料如有任何更改,持牌人须在指定期限内以书面通知事务科–
 
更改被提名经营者 – 更改后14天内。
 
更改持牌人的有关联人士 – 更改后14天内。
 
更改持牌人的受雇人员– 更改后14天内。
 
更改职业介绍所营业地点 – 更改前不少于14天。
 
停止经办职业介绍所 – 职业介绍所停业后7天内。有关牌照(包括总行牌照及分行牌照复本)须于同一期限内交还事务科。
 
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
 
劳工处处长根据《雇佣条例》第62A条颁布《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实务守则)(文字版本)供业界依循,以促进职业介绍所业界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素。
 
劳工处可就查察到的违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未能符合实务守则所载述的法定要求及/或标准,向职业介绍所发出警告信,敦促其纠正。劳工处处长决定撤销、拒绝发出或续发牌照时,可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职业介绍所的相关纪录及/或其达到实务守则所载列的要求及标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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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3-09-26 阅读:1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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