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案例分析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基本案情
 
异议人: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松本丧丧服饰工作室
 
被异议人:曹雪花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异议人“张子憨”抖音账号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异议人提供的关于“张子憨”抖音号粉丝量截图、“张子憨”抖音账号获赞的抖音视频截图、“张子憨”抖音号主页页面截图、最早发布视频的页面截图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张子憨”系异议人抖音平台账号名称,主打服装穿搭的推广、服装销售,通过发布服装穿搭视频等方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抖音账号名称相同,注册并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侵犯了异议人基于其“张子憨”抖音账号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专家评析
 
这是灵活运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的典型案例,对“张子憨”这一新媒体账号名称是否属于该条保护的在先权益进行了分析。
 
该案综合研判抖音账号的知名度,结合被异议人具有不正当抢注的故意,对新媒体账号名称给予法律保护,规制了网络时代背景下恶意抢注行为,对规范新媒体行业秩序、保护互联网领域创新成果、助力互联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打击新媒体领域“搭便车”和蹭热度等不当行为,进而规制网络时代背景下的恶意抢注行为。
 
启示
 
实践中,新媒体名称、内容被他人商标抢注屡见不鲜,本案给广大运营者提供了维权思路,但该条款对其知名度有一定的要求,许多运营者无法达到此标准。因此,对想要通过新媒体进行商业活动的运营者来说,最佳途径仍是提前进行商标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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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3-09-20 阅读:7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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