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攀附 | “唯品会”告“唯品汇”?哪个才是真正的唯品“HUI”?
你买的是“唯品会”还是“唯品汇”?
“唯品会”把“唯品汇”告了
“唯品会”电子商务平台自创办之日起,一直保持高速发展态势,并于2012年3月23日成功上市,逐渐成为国内知名的电商品牌。
(图源:网络)
近日,有商家将公司名称直接注册为“唯品汇”。随即被唯品会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的理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万元。
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0日,其享有的“唯品会”商标自获得注册以来,一直由其关联公司用于“唯品会”电子商务平台(包括网站、APP)上,对外均统称为“唯品会”。
(图源:中国商标网)
而唯品汇公司则成立于2019 年7月10日,注册经营范围包括商品批发贸易、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服装批发、日用杂品综合零售、药品零售等多项与销售相关的服务。
对此,唯品会公司诉称,在唯品汇公司成立之前,“唯品汇”商标已获得注册,且已成为驰名商标,唯品汇公司使用“唯品汇”作为企业字号,显然具有攀附“唯品汇”知名度的故意,且经营范围与唯品会高度相关,极其容易误导公众认为二者存在某种联系。
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唯品会公司诉至白云法院,请求判令唯品汇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10万元。
唯品汇公司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材料,但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变更了企业名称。
(图源:网络)
法院:攀附他人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案件,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予以处理。
本案中,根据唯品会提供的“唯品汇”注册商标所获荣誉证书、相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广告宣传等证据,可以认定在唯品汇成立之前,“唯品会”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唯品汇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唯品汇”登记为企业字号,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
且双方当事人登记的经营范围均包括与销售相关的服务,具有市场竞争关系,使用“唯品汇”的企业字号,会使他人误认其公司与唯品会存在特定关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图源:网络)
因此,使用“唯品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依法应承担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唯品汇已经更改了公司名称,因唯品会未能举证证明唯品汇公司因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获利情况,或唯品会因该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唯品会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较高,唯品汇的注册资本较少、主动在诉讼过程中变更企业名称、侵权时间较短,最终判决唯品汇赔偿唯品会经济损失4万元(含合理费用)。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依法生效。
百利来提醒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因而如果商标权人在先注册了商标,而企业在后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为其企业字号,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唯品会”把“唯品汇”告了
“唯品会”电子商务平台自创办之日起,一直保持高速发展态势,并于2012年3月23日成功上市,逐渐成为国内知名的电商品牌。
(图源:网络)
近日,有商家将公司名称直接注册为“唯品汇”。随即被唯品会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的理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万元。
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0日,其享有的“唯品会”商标自获得注册以来,一直由其关联公司用于“唯品会”电子商务平台(包括网站、APP)上,对外均统称为“唯品会”。
(图源:中国商标网)
而唯品汇公司则成立于2019 年7月10日,注册经营范围包括商品批发贸易、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服装批发、日用杂品综合零售、药品零售等多项与销售相关的服务。
对此,唯品会公司诉称,在唯品汇公司成立之前,“唯品汇”商标已获得注册,且已成为驰名商标,唯品汇公司使用“唯品汇”作为企业字号,显然具有攀附“唯品汇”知名度的故意,且经营范围与唯品会高度相关,极其容易误导公众认为二者存在某种联系。
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唯品会公司诉至白云法院,请求判令唯品汇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10万元。
唯品汇公司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材料,但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变更了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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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攀附他人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案件,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予以处理。
本案中,根据唯品会提供的“唯品汇”注册商标所获荣誉证书、相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广告宣传等证据,可以认定在唯品汇成立之前,“唯品会”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唯品汇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唯品汇”登记为企业字号,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
且双方当事人登记的经营范围均包括与销售相关的服务,具有市场竞争关系,使用“唯品汇”的企业字号,会使他人误认其公司与唯品会存在特定关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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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使用“唯品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依法应承担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唯品汇已经更改了公司名称,因唯品会未能举证证明唯品汇公司因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获利情况,或唯品会因该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唯品会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较高,唯品汇的注册资本较少、主动在诉讼过程中变更企业名称、侵权时间较短,最终判决唯品汇赔偿唯品会经济损失4万元(含合理费用)。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依法生效。
百利来提醒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因而如果商标权人在先注册了商标,而企业在后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为其企业字号,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后更新时间:2020-11-24 阅读:135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