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粤港澳大湾区政策持续加码,进一步推进金融建设
根据《实施方案》,将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力度,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
(图源:网络)
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任务书”来了
广东推进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施工图”和“任务书”正式发布!
7月31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共同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是对人民银行总行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的细化和分工落实。
根据《实施方案》,广东将按照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合作互利共赢、市场化导向、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总体原则,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力度,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
针对《意见》提出的26项工作任务,广东结合实际提出了80条具体措施,并明确落实各项措施的责任单位。
在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方面
在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方面,提出19条具体措施,包括:
将广东自贸试验区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范围扩大至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珠三角九市,下同);
支持从事贸易新业态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凭相关单证办理结购汇。支持更多银行落地个人贸易便利化结算措施,促进个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和跨境电子商务;
积极总结自由贸易账户(FT)试点经验,稳妥开展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业务;
配合做好“跨境理财通”试点方案等各项准备工作;
推动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开展人民币对外贷款业务;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展不动产跨境抵押登记;
支持开展QFLP业务;
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等措施。
针对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针对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提出20条具体措施。包括:
加快推动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证券基金期货法人机构积极申请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
对经港珠澳大桥口岸进入广东行驶的港澳机动车辆,推动实施“等效先认”政策
研究在CEPA协议框架下设立港澳保险售后服务中心等措施。
针对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针对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出20条具体措施。包括:
加快推动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
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共同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
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市场互联互通;
支持港澳发展国外人民币业务,强化香港国外人民币枢纽地位;
逐步扩大粤港澳大湾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和范围;
推动广州绿色金融创新经验向粤港澳大湾区复制推广。
充分发挥广东省内碳排放交易所的平台功能,搭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权益交易与金融服务平台;
支持澳门打造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等措施。
针对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提出11条具体措施。包括:
便利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创业企业,以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试点为契机,更好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
支持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全国性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市场;
进一步扩大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范围;
持续推动移动支付在智慧交通、智慧生活、智慧医疗、智慧养老等大湾区城乡重点领域深度应用等措施。
针对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针对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提出10条具体措施。包括:
健全与港澳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络机制;
强化金融监管协调;
加强粤港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建设;
推动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沙盒”;
推动粤港澳三地金融人才培养与交流合作;
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智库建设;
加强粤港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措施。
(图源:网络)
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任务书”来了
广东推进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施工图”和“任务书”正式发布!
7月31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共同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是对人民银行总行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的细化和分工落实。
根据《实施方案》,广东将按照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合作互利共赢、市场化导向、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总体原则,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力度,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
针对《意见》提出的26项工作任务,广东结合实际提出了80条具体措施,并明确落实各项措施的责任单位。
在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方面
在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方面,提出19条具体措施,包括:
将广东自贸试验区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范围扩大至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珠三角九市,下同);
支持从事贸易新业态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凭相关单证办理结购汇。支持更多银行落地个人贸易便利化结算措施,促进个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和跨境电子商务;
积极总结自由贸易账户(FT)试点经验,稳妥开展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业务;
配合做好“跨境理财通”试点方案等各项准备工作;
推动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开展人民币对外贷款业务;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展不动产跨境抵押登记;
支持开展QFLP业务;
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等措施。
针对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针对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提出20条具体措施。包括:
加快推动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证券基金期货法人机构积极申请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
对经港珠澳大桥口岸进入广东行驶的港澳机动车辆,推动实施“等效先认”政策
研究在CEPA协议框架下设立港澳保险售后服务中心等措施。
针对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针对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出20条具体措施。包括:
加快推动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
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共同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
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市场互联互通;
支持港澳发展国外人民币业务,强化香港国外人民币枢纽地位;
逐步扩大粤港澳大湾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和范围;
推动广州绿色金融创新经验向粤港澳大湾区复制推广。
充分发挥广东省内碳排放交易所的平台功能,搭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权益交易与金融服务平台;
支持澳门打造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等措施。
针对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
针对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提出11条具体措施。包括:
便利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创业企业,以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试点为契机,更好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
支持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全国性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市场;
进一步扩大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范围;
持续推动移动支付在智慧交通、智慧生活、智慧医疗、智慧养老等大湾区城乡重点领域深度应用等措施。
针对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针对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提出10条具体措施。包括:
健全与港澳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络机制;
强化金融监管协调;
加强粤港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建设;
推动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沙盒”;
推动粤港澳三地金融人才培养与交流合作;
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智库建设;
加强粤港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措施。
最后更新时间:2020-08-04 阅读:16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