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发布国别报告指引,明确跨国企业在开曼的国别报告报送和告知义务

百利来建议主要经营地位于中国,并且在开曼群岛设立公司(包括中间控股公司和最终控股公司)的跨国企业集团密切关注开曼群岛税收立法的发展和变化,及时履行在开曼群岛的国别报告告知及报送义务。

背景介绍

2018年3月29日,开曼群岛国际税务合作司(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以下简称:DITC)发布了《开曼群岛国别报告指引Cayman Islands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Guidance》(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旨在落实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以下简称: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和开曼群岛的国别报告法规《税务信息法(2017年版)The 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 Law (2017 Revision)》,为跨国企业的国别报告报送(CbCR Reporting)和国别报告告知(CbCR Notification)等税务遵从提供指引,包括义务主体、内容形式、申报期限、以及如何进行情报交换等内容。

《指引》要点介绍

一、义务主体
国别报告报送成员主体。跨国企业集团在开曼群岛的居民企业报送成员实体(Reporting Entities resident in the Islands)负有国别报告报送义务。国别报告报送成员实体为:
(1)开曼群岛居民企业,并且该企业是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Ultimate Parent Entity);
(2)在某些情形下,虽然开曼群岛居民企业并不是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但属于该集团的代理控股企业(Surrogate Parent Entity)。作为开曼群岛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如果不是最终控股企业或代理控股企业,则不需要报送国别报告。开曼群岛法规要求的国别报告准备门槛为上一会计年度跨国企业集团合并收入不少于8.5亿美元。

国别报告告知义务主体。如果跨国企业集团需要准备国别报告,比如:某中国跨国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42号公告的规定,需要向中国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国别报告,则该集团在开曼群岛的居民企业成员实体(Constituent Entities Resident in the Islands)负有国别报告告知义务。如果成员实体在开曼群岛以及开曼群岛以外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税收管辖地构成居民企业时,虽然其可能已经在其他税收管辖地履行了国别报告告知义务,但其在开曼群岛的告知义务不能因此豁免,仍负有在开曼群岛的告知义务。

二、内容形式
国别报告报送:跨国企业集团在开曼群岛的居民企业报送成员实体负有国别报告报送义务。即使跨国企业集团报送成员实体在其他税收管辖地(如中国)报送了国别报告,其仍需在开曼群岛履行报送义务。开曼群岛国别报告内容要求和BEPS第13项行动计划的要求相同。跨国企业集团需要通过Cayman Islands CbCR Portal门户进行国别报告报送的网上申报。

国别报告告知:需要准备国别报告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开曼群岛的居民企业成员实体负有国别报告告知义务。国别报告告知义务分为两部分:
(一)跨国企业集团概况及授权信,具体包括:
(1)跨国企业集团,(2)首要联系人,(3)次级联系人,(4)最终控股企业,(5)代理控股企业,(6)授权信;
(二)成员实体文档:文档要求以表格形式提供跨国企业集团在开曼群岛的成员实体的名称、地址、注册登记号、企业类型等基本信息。文档要参照DITC提供的模板以CSV格式提供。

跨国企业集团需要为开曼群岛的成员实体指定国别报告告知义务的首要联系人(Primary Contact)和次级联系人(Secondary Contact),以履行告知义务。跨国企业集团通过Cayman Islands CbCR Portal门户完成告知。如果跨国企业集团在开曼群岛设立有一家以上的成员实体,出于一致性的考虑,DITC要求该跨国企业集团为其所有在开曼群岛的成员实体指定一名共同的首要联系人并由其完成国别报告的告知即可。告知义务是一次性的、无需每年重复申报。如告知内容发生变化,则需要进行更新申报。
 
三、申报期限
2018年5月15日(报送成员实体为开曼群岛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首次告知义务的期限):如果国别报告报送成员实体为开曼群岛居民企业,且跨国企业集团的会计年度始于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并结束于2017年5月31日或之前,则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须在2018年5月15日前完成首次国别报告告知义务;否则,首次告知义务或更新告知义务的最后期限为所属会计年度结束之前。

2018年5月31日(报送成员实体为开曼群岛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首次报送义务的期限):如果国别报告报送成员实体为开曼群岛居民企业,且跨国企业集团的会计年度始于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并结束于2017年5月31日或之前,则国别报告报送成员实体须在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首次国别报告报送义务;否则,报送义务的最后期限为所属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12个月。

2018年9月30日(报送成员实体并不是开曼群岛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首次告知义务的期限):如果国别报告报送成员实体并不是开曼群岛的居民企业(比如:某中国跨国企业集团需要向中国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国别报告),且该集团的会计年度始于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并结束于2018年9月30日或之前,则负有国别报告告知义务的开曼群岛居民企业须在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首次国别报告告知义务;否则,首次告知义务或更新告知义务的最后期限为所属会计年度结束之前。
 
四、情报交换
DITC将每年通过自动情报交换机制自动交换报送成员实体在开曼群岛报送的国别报告。截至2018年4月初,开曼群岛与43个国家启动国别报告自动情报交换2,但其中尚不包括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
 
五、罚则
《税务信息法(2017年版)》规定了相关罚则。在某些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仅存在民事处罚(例如4千-1万开曼元不等的罚款),还可能出现刑事处罚(例如6个月监禁)。

注意要点
我们观察到,目前有部分主要经营地位于中国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开曼群岛设有公司(包括中间层控股公司和最终控股公司)。根据《指引》,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位于开曼群岛的成员实体将成为国别报告报送成员实体,需要在当地履行国别报告的告知和报送义务;或者该集团在中国已经报送了国别报告,但其设在开曼群岛的成员实体仍需要在当地履行国别报告的告知义务。实践中,开曼群岛成员实体可能同时被认定为其他税收管辖地的居民企业,按照《指引》,这些成员实体仍需要按照开曼群岛法规规定履行国别报告的告知及报送义务。
最后更新时间:2018-04-19 阅读:1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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