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商标注册申请必看!
自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实施以后的一段时期, 商标申请人、 代理机构对于商标申请书式的变化及相关要求的调整不适应, 造成了大量不予受理的情况, 给申请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同时也给商标受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
商标法修改以后, 商标注册申请流程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放的环节 。 旧法下, 书式审查合格后发受理通知书。 而新法下, 没有补正或补正合格以后才发受理通知书。
一、商标申请件的收文
目前商标代理机构交文的方式有三种: 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和网上申请。
1、 邮寄送达的注意事项
邮寄应当使用挂号信或特快邮递的方式, 以保证申请文件的安全, 并且便于查询。
应按要求填写信封, 除了写收件人、 地址、邮编和寄件人外, 还应当填写本信封内申请件的文种及数量。 例如, 新申请10件, 变更5件或转让2件等, 以便与清单进行核对。
报送的各种商标申请件必须要附清单( 中国商标网可下载)。 不同种类的申请应填写不同的清单 , 以便于各类申请件的分拣 , 清单应加盖代理组织公章, 并写明代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 确保在工作时间内能够联系到)。 清单应一式两份, 一份随文邮寄, 一份自行保留, 便于查询。
以寄出日为准的( 有法定时限的) 文种应分别邮寄, 如续展申请、 异议申请、 异议补充材料、 答辩补充材料, 及各种补正回文等。
异议答辩回文和提供使用证据回文, 在首次答辩和首次提供证据时应将通知书原件一并交回。 如果是补充材料, 可附通知书的复印件, 并在附送材料的首页右上角注明“补充材料”; 提供使用证据的补充材料应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答辩号。
报送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应当分别邮寄, 不能放在同一信封里。
2、 申请文件的要求
申请书所用纸张建议使用70克以上A4纸, 应单面打印。
申请书应当用订书钉在右上角位置装订,顺序是申请书( 含附页) 、 委托书、 身份证明文件、 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肖像商标的公证材料, 集体、 证明商标的材料, ( 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的新申请) 商标图样的黑白墨稿等附件都应该使用A4纸。
新申请填写具体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应标有序号, 尤其是一标多类的, 如申请书填写不下的,应在下方标注“有附页”字样, 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附页。 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要有“截止”字样。
商标图样要粘贴或打印在图样框的正中间,不要太靠近边框, 应与边框之间留有一定空白。不指定颜色的商标只需要粘贴或打印清晰的黑白图样即可; 对于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商标, 除了要粘贴一个彩色图样, 另外还需再附一张清晰的黑白墨稿。 商标图样中每个组成部分都要清晰,尤其是灰色或黄色的部分, 不要太浅, 对比度要适中。
自然人将自己肖像作为商标申请的, 应当在商标说明栏明确声明, 不需要附送公证文件。 申请注册他人肖像的, 应当提交肖像权人同意申请人将其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商标注册的公证书原件或申请人有权处置该肖像的公证书原件; 公证书中应包含与所申请商标图样一致的肖像。
3、 网上申请的注意事项
( 1) 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简化汉字、 英文或者阿拉伯数字。 不能填写繁体字, 更不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字符, 其他文字包括其他外文( 英文除外) 、 韩文、 日文, 也不能使用自造字。 英文、 阿拉伯数字应采用半角输入。
( 2) 国内申请人地址应包括省( 直辖市) 、市( 区) 、 县等行政区划名称;
( 3) 国外申请人应在相应的位置详细填写包含国家/地区名称的详细完整的中、 英文地址。
( 4) 国内申请人应上传由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pdf) ; 外国申请人需分别上传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中文译文彩色扫描件, 中文译文需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公章; 港澳台申请人其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为英文文件的, 需要同时上传中文译文彩色扫描件。
二、《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要求
1、 “申请人名称栏”的填写
申请人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公章/签字、 委托书中填写的委托人名称、 主体( 身份) 证明文件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
2、 “申请人国籍/地区” 栏的填写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规范正确地填写国籍或地区。
3、 “申请人地址”栏的填写
地址应当与身份证明文件登记的地址一致(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除外) ; 身份证明文件中未冠有省、 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的, 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4、 “代理机构名称”栏的填写
代理机构名称应当与所加盖的代理机构章戳保持一致。
5、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 国内接收人地址、 邮编”栏的填写
外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 国内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 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国内申请人不应填写该栏目。
6、 “商标申请声明”栏
需要正确进行勾选, 并按规定附送相关文件。
7、 “要求优先权声明”栏
该申请如果具备并要求优先权, 此栏应正确选择并规范填写, 不具备优先权条件的, 此栏无需勾选和填写。
8、 “章戳及签字”
申请书需要加盖的章戳都应该是公章; 申请人及代理机构的公章应盖在相应的位置上, 所盖公章确保清晰、 完整且不得覆盖申请书中所填写的文字。
9、 “商标图样框”
商标图样应当清晰、 完整且对比度分明。以颜色组合或指定颜色图样申请的, 应当提交着色图样, 并提交1份黑白墨稿; 不指定颜色的, 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10、 “商标说明”栏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如对商标进行的描述、 商标的使用方式、 放弃专用权等; 商标图样中文字的规范写法及读音;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 应当说明其中文含义; 三维标志、 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 应当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颜色组合商标的文字说明, 注明色标, 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 自然人以本人肖像申请注册的, 应当在此栏明确说明。
11、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栏
根据《 商标法》 第22条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名称, 提出注册申请。 《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15条规定,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类别号、 名称填写;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 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每个类别的项目应分别标明顺序号,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 可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 同时标注“有附页”字样, 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
三、 三维标志申请的注意事项
首先要勾选“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选项, 并在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该商标图样应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商标图样上有文字的, 所有文字都应清晰可辨。
四、颜色组合商标申请的注意事项
首先要勾选“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选项, 并在商标说明栏加以文字说明, 主要说明色标和商标的使用方式。
“指定颜色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的区别: “指定颜色”是指商标图样包含一种或者多种颜色, 是有具体的形状的, 比如说彩色的文字、 彩色的图形, “指定颜色商标”申请时, 无需勾选任何选项, 直接粘贴一张彩色图样即可; 而“颜色组合”必须是两种或以上颜色组合的申请。
五、声音商标申请的注意事项
“声音商标”是指由足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 它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 例如一段乐曲, 也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 例如自然界的声音、 人或动物的声音, 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 应当勾选“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选项, 在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同时附送声音样本。
声音商标的图样要求:
1、 音乐性质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 乐谱和文字说明整体作为商标申请的图样。
2、 非音乐性质的, 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 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该文字描述整体作为商标申请的图样。
3、 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完全一致。
4、 声音文字描述的要求: 文字描述应当准确、 完整、 客观并易于理解。 与本声音无关的描述, 如“本声音商标象征着……”、 “声音商标样本光盘后附”等不应出现在商标图样中。
5、 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 纸质方式提交的载体为只读光盘且光盘中只能有一个音频文件; 网上提交的需按照要求上传音频文件; 格式为WAV或MP3, 文件大小不要超过5兆。
六、注册申请的补正
注册申请补正不是必经的程序, 但也很重要。 《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18条规定,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 但是需要补正的, 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 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 保留申请日期; 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 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需要注意的是, 对于同一补正事项仅有一次补正机会, 补正不合格的将做不予受理。 一标多类的申请, 如果某个类的某个项目不被接受, 将会影响到整件申请。
在补正回文中, 公章应盖在图样框之外的空白处; 修正章也不得覆盖在文字上。
常见的补正情形:
1、 应报送清晰的商标图样, 图样中每个文字( 每个组成部分) 均应清晰。
补正回文应在图样框中粘贴清晰的图样, 每个文字都应清晰、 完整, 尤其注意图样中较小的文字。
2、 ( 商品或服务项目) 不规范, 应按规范名称申报。补正回文中直接填写正确的类别及规范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3、 “( 商品或服务项目) 不属本类, 应删除”。补正回文中可直接写“同意删除”; 也可更换为其他项目, 但是不能超出首次申请的范围。
4、 “应将申报类别改为第XX类”。补正回文中直接写“改为第XX类”。
5、 肖像的补正:
( 1) 应报送肖像人同意申请人使用其肖像作为商标申请的公证书( 公证书上的肖像应与商标图样一致) 。 若为申请人本人以自己肖像申请商标注册的, 应当在背面商标说明栏内声明, 不须附送授权书及公证文件。
如果是自然人申请自己肖像的, 补正回文直接写“申请人本人以自己肖像申请商标注册”,不需要附送公证文件。
( 2) 应报送肖像人同意申请人使用其肖像作为商标申请的公证书。
( 声明书上应包含与商标图样一致的肖像)肖像声明书及公证书中应包含与商标图样一致的肖像。 如果声明书及公证书中未包含与商标图样一致的肖像, 视为不合格, 应重新办理肖像公证。
( 3) 应报送肖像人同意申请人使用其肖像作为商标申请的公证书原件。
( 申请时附送的公证书中没有明确以肖像申请商标的主体。 )肖像声明书中应明确说明该肖像商标的申请主体。
( 4) 应报送肖像人同意申请人使用其肖像作为商标申请的公证书原件。 ( 申请时上传的声明书及公证书不清晰) 。
网上申请时应确保上传的公证书扫描件清晰可辨。 上传的其他扫描件亦如此。
商标法修改以后, 商标注册申请流程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放的环节 。 旧法下, 书式审查合格后发受理通知书。 而新法下, 没有补正或补正合格以后才发受理通知书。
一、商标申请件的收文
目前商标代理机构交文的方式有三种: 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和网上申请。
1、 邮寄送达的注意事项
邮寄应当使用挂号信或特快邮递的方式, 以保证申请文件的安全, 并且便于查询。
应按要求填写信封, 除了写收件人、 地址、邮编和寄件人外, 还应当填写本信封内申请件的文种及数量。 例如, 新申请10件, 变更5件或转让2件等, 以便与清单进行核对。
报送的各种商标申请件必须要附清单( 中国商标网可下载)。 不同种类的申请应填写不同的清单 , 以便于各类申请件的分拣 , 清单应加盖代理组织公章, 并写明代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 确保在工作时间内能够联系到)。 清单应一式两份, 一份随文邮寄, 一份自行保留, 便于查询。
以寄出日为准的( 有法定时限的) 文种应分别邮寄, 如续展申请、 异议申请、 异议补充材料、 答辩补充材料, 及各种补正回文等。
异议答辩回文和提供使用证据回文, 在首次答辩和首次提供证据时应将通知书原件一并交回。 如果是补充材料, 可附通知书的复印件, 并在附送材料的首页右上角注明“补充材料”; 提供使用证据的补充材料应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答辩号。
报送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应当分别邮寄, 不能放在同一信封里。
2、 申请文件的要求
申请书所用纸张建议使用70克以上A4纸, 应单面打印。
申请书应当用订书钉在右上角位置装订,顺序是申请书( 含附页) 、 委托书、 身份证明文件、 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肖像商标的公证材料, 集体、 证明商标的材料, ( 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的新申请) 商标图样的黑白墨稿等附件都应该使用A4纸。
新申请填写具体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应标有序号, 尤其是一标多类的, 如申请书填写不下的,应在下方标注“有附页”字样, 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附页。 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要有“截止”字样。
商标图样要粘贴或打印在图样框的正中间,不要太靠近边框, 应与边框之间留有一定空白。不指定颜色的商标只需要粘贴或打印清晰的黑白图样即可; 对于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商标, 除了要粘贴一个彩色图样, 另外还需再附一张清晰的黑白墨稿。 商标图样中每个组成部分都要清晰,尤其是灰色或黄色的部分, 不要太浅, 对比度要适中。
自然人将自己肖像作为商标申请的, 应当在商标说明栏明确声明, 不需要附送公证文件。 申请注册他人肖像的, 应当提交肖像权人同意申请人将其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商标注册的公证书原件或申请人有权处置该肖像的公证书原件; 公证书中应包含与所申请商标图样一致的肖像。
3、 网上申请的注意事项
( 1) 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简化汉字、 英文或者阿拉伯数字。 不能填写繁体字, 更不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字符, 其他文字包括其他外文( 英文除外) 、 韩文、 日文, 也不能使用自造字。 英文、 阿拉伯数字应采用半角输入。
( 2) 国内申请人地址应包括省( 直辖市) 、市( 区) 、 县等行政区划名称;
( 3) 国外申请人应在相应的位置详细填写包含国家/地区名称的详细完整的中、 英文地址。
( 4) 国内申请人应上传由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pdf) ; 外国申请人需分别上传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中文译文彩色扫描件, 中文译文需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公章; 港澳台申请人其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为英文文件的, 需要同时上传中文译文彩色扫描件。
二、《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要求
1、 “申请人名称栏”的填写
申请人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公章/签字、 委托书中填写的委托人名称、 主体( 身份) 证明文件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
2、 “申请人国籍/地区” 栏的填写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规范正确地填写国籍或地区。
3、 “申请人地址”栏的填写
地址应当与身份证明文件登记的地址一致(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除外) ; 身份证明文件中未冠有省、 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的, 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4、 “代理机构名称”栏的填写
代理机构名称应当与所加盖的代理机构章戳保持一致。
5、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 国内接收人地址、 邮编”栏的填写
外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 国内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 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国内申请人不应填写该栏目。
6、 “商标申请声明”栏
需要正确进行勾选, 并按规定附送相关文件。
7、 “要求优先权声明”栏
该申请如果具备并要求优先权, 此栏应正确选择并规范填写, 不具备优先权条件的, 此栏无需勾选和填写。
8、 “章戳及签字”
申请书需要加盖的章戳都应该是公章; 申请人及代理机构的公章应盖在相应的位置上, 所盖公章确保清晰、 完整且不得覆盖申请书中所填写的文字。
9、 “商标图样框”
商标图样应当清晰、 完整且对比度分明。以颜色组合或指定颜色图样申请的, 应当提交着色图样, 并提交1份黑白墨稿; 不指定颜色的, 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10、 “商标说明”栏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如对商标进行的描述、 商标的使用方式、 放弃专用权等; 商标图样中文字的规范写法及读音;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 应当说明其中文含义; 三维标志、 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 应当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颜色组合商标的文字说明, 注明色标, 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 自然人以本人肖像申请注册的, 应当在此栏明确说明。
11、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栏
根据《 商标法》 第22条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名称, 提出注册申请。 《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15条规定,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类别号、 名称填写;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 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每个类别的项目应分别标明顺序号,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 可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 同时标注“有附页”字样, 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
三、 三维标志申请的注意事项
首先要勾选“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选项, 并在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该商标图样应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商标图样上有文字的, 所有文字都应清晰可辨。
四、颜色组合商标申请的注意事项
首先要勾选“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选项, 并在商标说明栏加以文字说明, 主要说明色标和商标的使用方式。
“指定颜色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的区别: “指定颜色”是指商标图样包含一种或者多种颜色, 是有具体的形状的, 比如说彩色的文字、 彩色的图形, “指定颜色商标”申请时, 无需勾选任何选项, 直接粘贴一张彩色图样即可; 而“颜色组合”必须是两种或以上颜色组合的申请。
五、声音商标申请的注意事项
“声音商标”是指由足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 它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 例如一段乐曲, 也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 例如自然界的声音、 人或动物的声音, 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 应当勾选“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选项, 在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同时附送声音样本。
声音商标的图样要求:
1、 音乐性质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 乐谱和文字说明整体作为商标申请的图样。
2、 非音乐性质的, 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 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该文字描述整体作为商标申请的图样。
3、 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完全一致。
4、 声音文字描述的要求: 文字描述应当准确、 完整、 客观并易于理解。 与本声音无关的描述, 如“本声音商标象征着……”、 “声音商标样本光盘后附”等不应出现在商标图样中。
5、 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 纸质方式提交的载体为只读光盘且光盘中只能有一个音频文件; 网上提交的需按照要求上传音频文件; 格式为WAV或MP3, 文件大小不要超过5兆。
六、注册申请的补正
注册申请补正不是必经的程序, 但也很重要。 《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18条规定,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 但是需要补正的, 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 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 保留申请日期; 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 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需要注意的是, 对于同一补正事项仅有一次补正机会, 补正不合格的将做不予受理。 一标多类的申请, 如果某个类的某个项目不被接受, 将会影响到整件申请。
在补正回文中, 公章应盖在图样框之外的空白处; 修正章也不得覆盖在文字上。
常见的补正情形:
1、 应报送清晰的商标图样, 图样中每个文字( 每个组成部分) 均应清晰。
补正回文应在图样框中粘贴清晰的图样, 每个文字都应清晰、 完整, 尤其注意图样中较小的文字。
2、 ( 商品或服务项目) 不规范, 应按规范名称申报。补正回文中直接填写正确的类别及规范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3、 “( 商品或服务项目) 不属本类, 应删除”。补正回文中可直接写“同意删除”; 也可更换为其他项目, 但是不能超出首次申请的范围。
4、 “应将申报类别改为第XX类”。补正回文中直接写“改为第XX类”。
5、 肖像的补正:
( 1) 应报送肖像人同意申请人使用其肖像作为商标申请的公证书( 公证书上的肖像应与商标图样一致) 。 若为申请人本人以自己肖像申请商标注册的, 应当在背面商标说明栏内声明, 不须附送授权书及公证文件。
如果是自然人申请自己肖像的, 补正回文直接写“申请人本人以自己肖像申请商标注册”,不需要附送公证文件。
( 2) 应报送肖像人同意申请人使用其肖像作为商标申请的公证书。
( 声明书上应包含与商标图样一致的肖像)肖像声明书及公证书中应包含与商标图样一致的肖像。 如果声明书及公证书中未包含与商标图样一致的肖像, 视为不合格, 应重新办理肖像公证。
( 3) 应报送肖像人同意申请人使用其肖像作为商标申请的公证书原件。
( 申请时附送的公证书中没有明确以肖像申请商标的主体。 )肖像声明书中应明确说明该肖像商标的申请主体。
( 4) 应报送肖像人同意申请人使用其肖像作为商标申请的公证书原件。 ( 申请时上传的声明书及公证书不清晰) 。
网上申请时应确保上传的公证书扫描件清晰可辨。 上传的其他扫描件亦如此。
最后更新时间:2016-03-01 阅读:1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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