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不可带有欺骗性!“土豆之道”原料中没有土豆?

商品使用商标“土豆之道”,原料里不能没有土豆,这样的商标能申请注册成功吗?


(图源:网络)

“土豆之道”没有土豆

在生活中,常常会遇见很多让人迷惑的名字。
 
鱼香肉丝里没有鱼,夫妻肺片里没有夫妻,老婆饼里没有老婆……
 
但是,若是要注册商标的话,使用“土豆之道”,原料里没有土豆行不行呢?

好丽友申请“土豆之道”被驳回

最近,好丽友公司申请的“土豆之道”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为由,予以驳回。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的是:“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三十条的规定是:“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应该予以驳回。”
 
第30200150号“土豆之道”商标是好丽友于2018年4月12日申请的,指定使用在第29类,土豆片;低脂土豆片;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脂;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过的槟榔;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



对于“土豆之道”商标被驳回,好丽友不服,于是上诉到了北京知产法院。
 
经审理,北京知产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土豆之道”中的“土豆”属于对商品原料的描述,如果使用在“干食用菌;豆腐制品;香肠肠衣;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过的槟榔;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等商品上,会让大家对商品原料产生错误的认识。
 
同时在此前,已经有一枚“土豆之声”商标存在,“土豆之道”与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接近。



这两个商标如果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之上,会让大家认为上述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导致混淆误认。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商标欺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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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核桃曾多次因为“欺骗性”被告上法庭:
 
2015年,重庆市一名消费者在受到电视广告语及产品包装标签影响后购买了6罐“六个核桃”核桃乳,随后发现该产品没有保健食品标志或药准字号,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7年,河南省一名消费者也宣称受《最强大脑》中广告的影响购买了一箱“六个核桃”核桃乳,随后起诉养元智汇饮品公司虚假宣传。
 
2018年,职业打假人王海起诉养元智汇饮品公司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其产品代言人陈鲁豫代言虚假广告。
 
与“土豆之道”稍有不同的是,“六个核桃”真的有核桃,只是宣传上引人遐想。而“六个核桃”的结局也和“土豆之道”不一样,法院最终均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选择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的核心功能是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若是以消费者的“一般识别力”来说,相关标志对其形成了认知上的“障碍”或“错位”,能够且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种类、主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基本上便可认为其属于带有“欺骗性”商标。
 
因此,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确定商标名称时,一定要结合我国的商标法进行综合分析考虑,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最重要的是,大家申请注册商标时还是找一家专业的代理机构,省时省力更加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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