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答疑|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知多少”?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以下是百利来为您整理的关于集体商标注册的问题。
(图源:网络)
集体证明商标注册十一问
Q1:我们是一家从事农产品推广的集团公司,可不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A1:不可以。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二款的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单一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不能作为集体商标申请人。
集团公司不是集体组织,也不符合集体商标申请人的要求。
Q2:我们协会准备申请注册一个集体商标,在商标局官方网站上下载了使用管理规则范本,其中第五条要求写明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标准,这个应该怎么表述比较规范?
A2: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该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品质。
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标准可以是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也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描述。
值得注意的是:
申请人如果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核实该标准是否已废止或被代替。
申请人如果自行描述该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品质标准,那么该标准应当做到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辞。
Q3:我们是中国XX协会,准备申请注册一个证明商标,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需要提交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写明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品质,这个应该怎么表述比较规范?
A3:根据《商标法》第三条三款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属于证明商标证明的范畴,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应当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申请人应详细描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具体标准,以便于该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通过管理规则知晓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同于同类商品(或服务)的特殊优异之处。
Q4:商标局官方网站提供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的第七条、第八条,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涉及集体/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的“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应该怎么表述?
A4:商标局官方网站提供的是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参考样本,“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字样是为了提示集体/证明商标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管理的需要,对集体/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设定更多的权利、义务。
如果有,应明确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如果没有,应将“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字样删除。
Q5:我们协会想申请一个集体商标,请问集体成员名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A5:集体商标所有权属于该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集体成员名单应详细列明该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名称(姓名)及地址。
Q6:我们协会想申请“花果山”集体商标,但我们发现,别人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了“花果山”商标,那我们的商标还能核准注册吗?
A6:不能核准注册。
虽然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在使用方式、注册人与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集体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仍属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商业标志。
应遵循《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在进行在先权利检索时,要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包括普通商标在内)进行近似性比对。
因此,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普通商标和集体商标无法并存。
Q7:我们协会之前已经在31类新鲜水果注册了 “三星洞鲜桃”普通商标,现在又想在相同商品上将其注册为集体商标,是否可行?
A7:不可行。
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在使用方式,注册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有所区别。
例如:
普通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意愿许可任何其他主体使用,集体商标的使用人只能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商品或服务应达到使用管理规则中确定的品质标准。
同时,集体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也应遵循《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因此,即使是同一申请人,也不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两种不同类型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如果已经注册了普通商标,又想将这个标识注册为集体商标,必须注销之前注册的普通商标。
Q8:我县是农业大县,正在打造一个含我们县名的农产品区域品牌,请问可不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A8:可以,但需符合一定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
但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并非仅符合该单一条款规定即可注册,还应同时符合诸如显著性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Q9:我是外国的申请人,想在中国申请注册集体/证明商标,主体资格证明、检测能力证明这些材料是否需要认证?
A9: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的手续。
中国目前尚未加入《取消对外国公文认证要求公约》。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因此,国外申请人在商标局提交集体/证明商标申请时,应将在国外生成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证明材料等)进行认证手续之后再行提交。
Q10:我们协会之前注册了一个集体/证明商标,现在生产的产品标准有了变化,该怎么办?
A10:《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
已注册的集体/证明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作出变更,对其所指定使用的每一项商品/服务的品质标准予以明确。
因产品标准变化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变更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商标变更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变更后的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Q11:集体/证明商标能不能转让?
A11:都可以转让。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都是商标的一种类型,其转让应满足商标转让的一般规定。
申请转让集体/证明商标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商标转让申请书;
(2)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商标转让合同;
(4)转让后的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集体商标转让,还需提交受让人的集体成员名单。
证明商标转让,还需提交受让人监督检测能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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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集体证明商标注册十一问
Q1:我们是一家从事农产品推广的集团公司,可不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A1:不可以。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二款的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单一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不能作为集体商标申请人。
集团公司不是集体组织,也不符合集体商标申请人的要求。
Q2:我们协会准备申请注册一个集体商标,在商标局官方网站上下载了使用管理规则范本,其中第五条要求写明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标准,这个应该怎么表述比较规范?
A2: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该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品质。
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标准可以是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也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描述。
值得注意的是:
申请人如果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核实该标准是否已废止或被代替。
申请人如果自行描述该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品质标准,那么该标准应当做到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辞。
Q3:我们是中国XX协会,准备申请注册一个证明商标,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需要提交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写明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品质,这个应该怎么表述比较规范?
A3:根据《商标法》第三条三款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属于证明商标证明的范畴,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应当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申请人应详细描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具体标准,以便于该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通过管理规则知晓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同于同类商品(或服务)的特殊优异之处。
Q4:商标局官方网站提供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的第七条、第八条,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涉及集体/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的“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应该怎么表述?
A4:商标局官方网站提供的是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参考样本,“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字样是为了提示集体/证明商标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管理的需要,对集体/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设定更多的权利、义务。
如果有,应明确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如果没有,应将“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字样删除。
Q5:我们协会想申请一个集体商标,请问集体成员名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A5:集体商标所有权属于该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集体成员名单应详细列明该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名称(姓名)及地址。
Q6:我们协会想申请“花果山”集体商标,但我们发现,别人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了“花果山”商标,那我们的商标还能核准注册吗?
A6:不能核准注册。
虽然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在使用方式、注册人与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集体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仍属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商业标志。
应遵循《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在进行在先权利检索时,要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包括普通商标在内)进行近似性比对。
因此,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普通商标和集体商标无法并存。
Q7:我们协会之前已经在31类新鲜水果注册了 “三星洞鲜桃”普通商标,现在又想在相同商品上将其注册为集体商标,是否可行?
A7:不可行。
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在使用方式,注册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有所区别。
例如:
普通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意愿许可任何其他主体使用,集体商标的使用人只能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商品或服务应达到使用管理规则中确定的品质标准。
同时,集体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也应遵循《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因此,即使是同一申请人,也不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两种不同类型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如果已经注册了普通商标,又想将这个标识注册为集体商标,必须注销之前注册的普通商标。
Q8:我县是农业大县,正在打造一个含我们县名的农产品区域品牌,请问可不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A8:可以,但需符合一定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
但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并非仅符合该单一条款规定即可注册,还应同时符合诸如显著性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Q9:我是外国的申请人,想在中国申请注册集体/证明商标,主体资格证明、检测能力证明这些材料是否需要认证?
A9: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的手续。
中国目前尚未加入《取消对外国公文认证要求公约》。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因此,国外申请人在商标局提交集体/证明商标申请时,应将在国外生成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证明材料等)进行认证手续之后再行提交。
Q10:我们协会之前注册了一个集体/证明商标,现在生产的产品标准有了变化,该怎么办?
A10:《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
已注册的集体/证明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作出变更,对其所指定使用的每一项商品/服务的品质标准予以明确。
因产品标准变化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变更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商标变更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变更后的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Q11:集体/证明商标能不能转让?
A11:都可以转让。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都是商标的一种类型,其转让应满足商标转让的一般规定。
申请转让集体/证明商标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商标转让申请书;
(2)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商标转让合同;
(4)转让后的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集体商标转让,还需提交受让人的集体成员名单。
证明商标转让,还需提交受让人监督检测能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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