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证明申请

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商标注册证明办理途径
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商标注册证明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件
1.每申请提供1件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提交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1份;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3.提供商标注册号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一份申请出具一件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明。
6.共有商标申请提供商标注册证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
7.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8.对在中国获得保护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自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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