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略】申请人应如何面对商标同日申请?

绝大部分商标申请人对商标的同日申请比较困惑,甚至想不通为什么出现这样的情况。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有限,对同日申请构成要件的理解存在偏差,对相关处理程序认识模糊,如何应对商标同日申请问题往往成为申请人的“痛点”和“爆发点”。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和具体案例,谈谈申请人应如何应对此种情况。
 
1、提交商标使用证据,证明已经使用或在先使用
 
如果出现商标同日申请的情况,商标局首先会向涉及同日申请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供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所谓实际使用证据,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对于申请人来讲,提供使用证据环节有几个要点,即及时性、有效性、历史性,下面举例说明。
 
案例一:某公司委托商标事务所代理申请注册某商标,相关事项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负责。商标代理机构收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后立即联系该公司提供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事宜。由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在外且无其他联系方式,导致联系困难,代理机构虽多方努力,该公司仍迟迟不能告知相关情况。待恢复联系并沟通情况后,该公司发现通知时限将尽,只得草草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并寄出,导致商标局未予采信。
 
案例二:A公司与B公司的商标同日申请。A公司在收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后,随即收集整理相关使用证据并及时寄送给商标局。寄送的证据中,包含了该公司生产相关商品的内部提货单、产品质量控制流程、购销合同复印件等。而B公司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了商标的使用证据,包括公司成立的批文、带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册,甚至直接提供了一个带有申请商标的产品实物。此案例中,A公司提供的证据,相较B公司提供的直接使用证据,或是效力不足(相关商品而非指定商品,且提货单等为内部文书),或是不具有法律效力(购销合同复印件未经过公证无法律效力),因此处于不利地位。
 
案例三:C公司与D公司的商标同日申请。C公司与D公司均提供了在该服务类别上的使用证据,经商标局认定皆为有效证据。则重点转到两个公司的商标使用时间方面。实际上C公司早于D公司使用该商标,但在其提供的证据中未能反映出来,致使商标局无法判定C公司先于D公司使用该商标。
 
 
2、争取友好协商达成共识,明确约定相关权责
 
在提供的证据皆无效或不能证明使用在先的情况下,商标局将向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要求各申请人就同日申请商标进行协商。申请人需要就涉及同一天申请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进行协商,保留一方的申请而放弃另一方(几方)的申请。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之间就同时申请达成的协议可以是有偿的协议,也可以是无偿的协议,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商标局提交有效的协议文本。下面举例说明相关情况。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在第9类(电子计算机等)的“计算机磁盘、鼠标(数据处理设备)、灯箱、唱片”上同一天提出商标申请,均未提供使用证据,进入协商程序。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放弃“计算机磁盘”上的申请,保留其他商品申请,并向商标局提供了协议。本案例中“计算机磁盘”与“鼠标(数据处理设备)”同属0901类似群,为近似商品。因此A公司、B公司的协议中约定各自保留两种近似商品之一是明显不符合相关法规的。此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案例二:C公司与D公司就同一天申请的某商标达成初步意向,约定C公司放弃相关商品,并由D公司给与两万元补偿费用。双方将草签的协议文本寄送至商标局,商标局认为该协议文本非正式协议,无公司印章及法人签章,属无效协议,要求两公司发送正式有效的合同原件。但因双方未能就合同细节及付款方式达成一致,在时限内无法向商标局提供正式有效的合同文本,致使协商失败。
 
案例三:同处长春的E公司与F公司在第11类(照明、加热设备等)的“锅炉、暖气片”上同一天提出商标申请。而两家公司的主营业务分别为“锅炉”“暖气片”,并无冲突。因两公司对商标同一天申请相关规定不了解,错失了提供实际使用证据的时间。E公司主动联系F公司要求协商解决,但因F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在外而无法正式接触。直到协商期限届满前,双方终于见面协商并达成共识,并赶在最后时限时向商标局送达了有效的合同文本,差一点因误期而使协商无效。
 
3、备齐相关材料,准时参加现场抽签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未果或未能提供有效合同,商标局将向各方申请人发出商标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要求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参加商标同日申请抽签。商标局一般情况下在上半年、下半年各组织一次同日申请情形抽签,也有临时增加抽签次数的情况。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务必严格按照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及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准时参加现场抽签决定商标归属,相关注意事项举例说明。
 
案例一:同处沈阳的A公司与B公司在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等)服务项目上统一填申请某商标,均接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及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要求其在某日参加商标局组织的同日申请抽签。但直到抽签截止时间结束,双方均未到场。商标局视为双方均放弃了同日申请的商标,同时驳回了双方的申请。
 
案例二:杭州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在第11类(照明、加热设备等)商品上同一天申请,并进行到同日申请抽签程序。同日申请抽签当日,杭州某公司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按时到场并完整提交了相关材料,日本某公司既未亲自到场也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到场。杭州某公司因日本公司弃权,自然中签。
 
案例三:C公司与D公司因在某类商品上商标同日申请,参加在北京商标大楼进行的同日申请抽签。C公司系北京本地公司,到场后随即提交了完整的相关材料,通过审核并等待抽签。D公司系外地企业,由该公司工作人员持相关材料参加抽签。商标局在审核材料时,发现D公司提供的材料缺失严重且已有材料也不符合相关要求,当即要求该公司人员在截止时间前提供完整合规的材料,否则视为放弃抽签。结果直到抽签结束,D公司仍未提供完整合规材料,C公司自然中签。
 
抽签结束后,商标局将根据抽签结果(抽签中签、自然中签、均未到场放弃),对同日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或驳回(部分驳回)。对于同日申请的驳回(部分驳回),申请人还可以依据应对一般驳回、部分驳回的情况,提出驳回复审的请求,并对对方商标提出异议。但一般来讲,如果该商标同一天申请的整个程序流程无明显瑕疵差错,驳回复审的要求基本不可能获得商评委的支持。
 
商标同日申请的相关规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可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日期申请注册的情况,可被视为商标同日申请。需要注意的是,构成同日申请有四个要件:一是有两个及以上不同名义的商标申请人,二是所申请商标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服务)上,三是所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四是申请的日期相同。
 
对于出现商标同日申请的情况,商标局首先会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实际使用证据。如证据无效或未能提供证据,商标局将要求各申请人就同日申请的商标进行协商。如协商未果,商标局将组织各方申请人参加商标同日申请抽签,并根据抽签结果确定在先申请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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