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案例-万饰如意

商标驳回案例
 
申请人:广东爱尚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中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19166号“万饰如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子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34330号“万饰如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引起公众和未成年人的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万饰如意”与引证商标“万饰如艺”在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涂料(油漆);粉刷用石灰浆;刷墙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注惠州市中顺述类似商品上的司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着色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系对成语“万事如意”的不规范使用,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成语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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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5-03-31 阅读:17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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