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 “知花小镇”商标不予注册

知花小镇商标
 
异议人:开远市龙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红河西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开远市龙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红河西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3期《商标公告》第49547551号“知花小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知花小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红茶;绿茶;花茶;米;调味品;糖;糖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605335号“知花小镇”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谷(谷类)”、第32类“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商品上。
 
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异议人为开远市政府授权的“知花小镇”综合大型特色小镇项目业主单位。而被异议人是位于开远市羊街乡伍家村188号的企业,与前述“知花小镇”综合大型特色小镇并无主体关联。尤其考虑到本案被异议人与“知花小镇”综合大型特色小镇均位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地缘关系密切,在此情况下,被异议人将“知花小镇”作为商标注册在“咖啡;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红茶;绿茶;花茶;米;调味品;糖;糖果”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与“知花小镇”综合大型特色小镇存在某种关联,从而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547551号“知花小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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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5-04-21 阅读:8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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