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出口印度尼西亚的企业需注意原产地规则

       近日,宁波检验检疫局发布风险提示:由于印度尼西亚海关以“申请日期必须晚于出运日期或与出运日期同一天”为由,单方面不接受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E),目前已有多家出口企业无法正常享受自贸区优惠关税待遇。《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明确规定:原产地证书应当在产品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但印度尼西亚海关通过单方面规定设置障碍,对中国出口企业退证查询。
      据统计,今年以来,印度尼西亚海关官方退证查询比率高达4.2%,是其他东盟国家的17.5倍。此外,印度尼西亚海关还经常征收高额保证金甚至罚款。这些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操作,变相导致企业自动放弃自贸区优惠关税,极大地损害了进出口企业的正当权益。宁波检验检疫局相关工作人员建议:充分了解《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如遇对方海关不合理要求,可凭协定内容据理力争,如实反馈遇到的质疑点和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签证机构向印度尼西亚海关官方去函或修改证书。
最后更新时间:2015-10-23 阅读:18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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