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315典型案例 | 销售假冒商标产品的侵权行为不可取
2023年以来,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盯重点领域,结合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执法力量,聚焦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重点领域,严查一批消费欺诈、无证经营、侵权假冒等违法案件,有力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在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以警示更多经营者合法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并提醒广大消费者规避消费陷阱和消费风险,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一篇关于假冒商标侵权行为的案件尤其引人关注。接下来,我将为大家详细分享这一案件,以期让更多人了解商标侵权行为的危害,共同营造一个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基本案情
商标权人:佐敦有限公司(挪威)
侵权行为人:某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3日,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JOTUN”佐敦有限公司(挪威)授权委托代理机构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举报灵台某项目施工方某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的“JOTUN”佐敦牌油漆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JOTUN”佐敦牌 商标图样
经调查,在当事人循环水管道制作安装及防腐工程施工现场发现标示有“JOTUN”佐敦牌油漆空桶6只,在循环水防腐车间发现标示有“JOTUN”佐敦牌油漆27桶。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产品无中文标识、无生产批号和厂名厂址,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现场鉴定认为该产品外包装非“JOTUN”佐敦牌正品包装,执法人员询问其来源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合法有效证据资料时,当事人无法提供。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施工现场使用的侵犯“JOTUN”佐敦牌油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是当事人总部其他施工工地剩余的环氧煤沥青漆,通过灌装后以物流送达灵台县施工工地,共计42桶,已使用15桶,剩余27桶,使用的标示有“佐敦”牌商标的油漆桶是从网上购买,当事人无法提供物流及网购证明资料,灌装的环氧煤沥青漆是当事人总部从晋州市海洋涂料有限公司进购,规格为每桶20㎏,合同价格为每桶230元,违法经营额9660元。
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2023年7月21日,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工程有限公司侵犯“佐敦”牌油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查封的侵犯“JOTUN”佐敦牌商标专用权油漆27桶,空油漆桶6只;
2.罚款人民币8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件既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通过此类案件的办理,进一步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结语
作为企业和个人,我们应当加强商标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商标权益,避免恶意抢注和侵权行为的发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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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8 阅读:16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