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如何避免商标侵权风险?

商标权案件是知产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产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类案件。
 
法院受理的商标权案件中以个体工商户为代表的销售者成为了侵权主体的“重灾区”这类商户对产品真伪辨别能力相对较低。
 
侵权数量和获利相对较少但侵权行为带来的后果却不容小觑。
 
那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侵权产品是否要负法律责任?今天以新城区法院审理的商标侵权案件为例一起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金士顿科技公司成立于1987年,是全球著名的USB闪存盘制造商,其品牌旗下内存产品种类超过2000种,为全球存储产品领导品牌。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KINGSTON”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后发现某某电器商行在售的标有“KINGSTON”字样的U盘并未获得金士顿科技公司的授权,系假冒产品。遂通过公证的方式对该电器商行的销售行为进行取证,并将其诉至新城区法院,要求该商行承担侵权责任。
 
图为金士顿科技公司注册商标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通过比对正品包装背面保证卡上防伪标识三个字所在区域的底色,从不同角度观察分别呈现玫红色和橄榄绿色的变化,而被告销售的U盘背面虽有保证卡但并不具有颜色变化的特征。认定,被告所售产品为假冒产品,其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相应的侵权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该商户销售侵犯商标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商标权利人商标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那么,个体工商户应如何避免侵害商标权呢?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内容是商标法上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法律依据。合法来源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被诉侵权行为系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的行为;
 
二是被诉侵权人对于其销售侵权商品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三是所销售的侵权商品系合法取得。
 
【法官提醒】个体工商户等中小微企业作为销售者,应当建立品牌意识,摒弃侥幸心理,加大审查注意义务,在进货时应注意审查供货商的品牌代理生产、销售资格及商品本身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防止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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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4-09-12 阅读:8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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