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常见问题上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的一种,结构上属拥有不定额股本的有限法律责任公司,主要用作投资基金工具,并为股东的利益管理投资。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主要目的为一个投资基金,并非如同其他按《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成立的普通公司,用以进行一般的商业及贸易用途。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于香港注册成立或迁册至香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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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的一种,结构上属拥有不定额股本的有限法律责任公司,主要用作投资基金工具,并为股东的利益管理投资。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主要目的为一个投资基金,并非如同其他按《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成立的普通公司,用以进行一般的商业及贸易用途。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于香港注册成立或迁册至香港的。
 
如拟成立有限公司作一般的商业及贸易用途,请参阅在香港注册成立本地有限公司。
 
2.哪些法规和守则规管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由下述法规及守则规管: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IVA部;
 
《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第571AQ章);
 
《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费用)规例》(第571AR章);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 及
 
《证监会产品手册》
 
3.哪些机构负责监管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由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作为投资基金而成立,因此由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担任主要监管机构,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负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及监管事宜。
 
公司注册处处长负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成立为法团和法定法团文件存档的事宜,而破产管理署署长则负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清盘程序。
 
4.就法定法团文件存档而言,《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下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与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成立的普通公司有否不同?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主要的成立目的为一个投资基金,并非用以进行一般的商业及贸易用途的公司。因此,《公司条例》内有些规定并不适用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例如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无须:
 
向公司注册处(本处)申报股本资料;
 
委任公司秘书;
 
向本处申报押记资料;及
 
向本处交付周年申报表。
 
5.我如何查询更多有关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这个新的投资基金工具结构及其相关的制度?
 
你可浏览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证监会)网页(www.sfc.hk)「监管职能>投资产品」栏目或直接向证监会查询:
 
地址:香港鲗鱼涌华兰路18号港岛东中心54楼
 
电话:(852) 2231 1222
 
电邮:ofc-enquiry@sfc.hk
 
6.我如何成立一间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12C及112D条,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获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证监会)注册及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发出公司注册证明书后即告成立。这会透过「一站式」程序进行,即证监会会将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通知处长,而证监会的注册会在处长发出公司注册证明书时生效。
 
在「一站式」的程序下,申请人只须向证监会交付处长及税务局局长(局长)分别就成立为法团及商业登记要求的所有文件及费用。处长会在证监会批准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注册后登记相关文件,并同时发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代表局长)。
 
7.成立一间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须要什么文件及费用?
 
成立一间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须要下述文件: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法团成立表格(表格OFCNC1(SFC));
 
法团成立文书的文本;及
 
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 (IRBR3) 。
 
成立一间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所须费用为港币 3,034 元,当中港币 479 元的提交文件费用将不获退还。
 
此外,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第5A条的规定,任何人士申请成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即会被视作已同时申请商业登记。交付申请成立文件时,必须同时缴付所须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有关订明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的详情,请参阅《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收费表》。
 
注:有关向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证监会)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所须的文件及费用,请浏览证监会网页(www.sfc.hk)「监管职能>投资产品」栏目或直接向证监会查询。联络详情请参阅问 5。
 
8.法团成立文书是否指明表格?
 
法团成立文书并非指明表格。有关法团成立文书的内容的规定,可参考《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12K条及《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第571AQ章)第13条。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证监会)备有法团成立文书的范本,请参阅证监会的网页。
 
9.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可否设在香港境外?
 
不可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须在香港设有一个注册办事处。
 
10.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所有首任董事是否均须签署法团成立表格内的「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 ?
 
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所有首任董事均须签署法团成立表格内的「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
 
11.谁可签署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法团成立表格?
 
法团成立表格必须由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其中一位首任董事签署。
 
12.我应否把法团成立表格内未用过的资料页一并交付登记?
 
除了未经填写的续页外,你应交付整份法团成立表格,包括载有不适用项目的资料页,并应在这些资料页用以填报资料的第一个资料格填上「无」或「不适用」。公司注册处会拒绝接纳不完整的表格。
 
13.经由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证监会)交付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法团成立表格及法团成立文书是否必须为正本?
 
法团成立表格必须是正本,连同法团成立表格交付的法团成立文书可以是文本,两者必须经由证监会交付公司注册处登记。
 
14.公司注册处可否邮递「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给我?
 
证书必须由法团成立表格内述明的文件提交人亲身到公司注册处领取。如果文件提交人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必须向公司注册处交付文件提交人的授权书(须注明获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以作纪录。领件人须出示其身份证(如领件人是提交人或获授权代表)或公司印章(如领件人所代表的提交人属公司)才可领取证书。
 
公司注册处不会向任何未能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或公司印章的人士发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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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3-06-25 阅读:18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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