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举行虚拟或混合式成员大会常见问题(上)
《公司条例》(第 622 章)规定公司必须在指定期限内举行一次周年成员大会。而周年成员大会以外的成员大会亦可视乎需要不时举行。成员大会的举行方式受《公司条例》和相关的《公司(章程细则模板)公告》(第 622H 章)(下称「《章程细则范本公告》」)的条文,以及公司本身的组织章程细则(下称「章程细则」)条文规限。
因应电子通讯科技的发展,当局在《2023 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下对《公司条例》及《章程细则范本公告》作出修订,藉此给予公司更大弹性举行成员大会。公司可以:(i) 在实体场地举行大会;(ii) 举行全虚拟成员大会而无须成员到任何实体场地出席大会;或 (iii) 以虚拟和实体方式举行成员大会(即混合式成员大会)。《修订条例》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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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立《2023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修订条例》旨在给予公司更大弹性,灵活举行全虚拟或混合式成员大会。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584条,公司可使用令该公司身处不同地方的成员能够在成员大会上聆听、发言及表决的任何科技,在2个或多于2个地方举行成员大会。但《公司条例》没有对公司以全虚拟方式,或以虚拟和实体混合方式举行成员大会作出提述。
《修订条例》旨在使《公司条例》和《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第622H章)更切合时宜,以明确容许公司举行全虚拟成员大会而无须成员到指定实体场地出席大会;以及以虚拟和实体方式举行成员大会(即混合式成员大会)。
2.《修订条例》将于何时实施?
《修订条例》将于2023年4月28日实施。
3.《修订条例》的要点是什么?
《修订条例》的要点包括:
加入「虚拟会议科技」的定义;
订明向成员发出的或在网站上公布的成员大会通知,须指明(但不限于)举行该大会的实体场地或用以举行该大会的虚拟会议科技,或上述两者;
订明除非该公司的章程细则明文阻止使用虚拟会议科技举行成员大会,或规定成员大会仅可在实体场地举行,否则成员大会的通知可指明用以举行该成员大会的虚拟会议科技;
列出举行成员大会的方式;
厘清当公司的成员大会是在2个或多于2个实体场地举行时,不论该大会是否亦使用虚拟会议科技举行,该公司须使用任何科技,以容许该公司身处不同实体场地的成员,可在该大会上聆听、发言及表决;及
订明使用成员大会的通知所指明的虚拟会议科技出席该成员大会的人,须视为在席。
4.《修订条例》是否适用于所有公司?
否。《修订条例》只适用于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成立及注册的公司(即本地注册成立的公司)。
5.公司可以用什么方式举行成员大会?
《公司条例》(第622章)第583A条列出举行成员大会的方式。在符合公司本身的章程细则的条文下,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举行成员大会:
在实体场地举行(即实体大会);
使用虚拟会议科技举行(即全虚拟大会);或
同时在实体场地及使用虚拟会议科技举行(即混合式大会)。
6.对于举行全虚拟或混合式成员大会所使用的虚拟会议科技方面,有何规定?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547(1)条,「虚拟会议科技」的涵义如下:凡某项科技容许任何人在没有在场出席会议的情况下,仍可在该会议上聆听、发言及表决,该项科技即属虚拟会议科技。因此,用以举行全虚拟或混合式成员大会的虚拟会议科技必须容许出席该成员大会的人在该会议上聆听、发言及表决。
7.公司持份者的利益会否因举行全虚拟或混合式成员大会而受到影响?
无论公司选择举行虚拟还是混合式成员大会,均须确保大会的合法参加者能使用大会采用的科技在会上聆听、发言和表决,因此,公司持份者的利益不会因成员大会的举行方式而受到影响。此外,《公司条例》(第622章)和普通法就成员大会举行事宜所订的保障措施,会适用于全虚拟或混合式成员大会。
最后更新时间:2023-05-11 阅读: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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