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行调解、远程调解的重要性(专利行政保护典例五)

国家知识产权局4月25日举行开放日活动,发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共30件。其中:
 
专利行政保护案例10件。案例涵盖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专利,涉及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假冒专利查处等案件类型;覆盖药品、食品、环保、建材、家具等重点领域。
 
案例九
 
江苏省南京市知识 产权局处理“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是名称为“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 ZL00818966.8。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19 年 12 月 2 日,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该案于 2020 年 2月 3日中止,2020 年 5 月 7日恢复处理。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在其官网、“第十八届世界制药原料药中国展”展会上展出“利伐沙班片”“利伐沙班原料药”,配有包装盒、包装瓶并印制有被请求人公司的注册商标,且该公司在官方网站和展会上展出的产品与其涉案专利产品的通用名称、化学名、结构式及 CAS登记号等完全一致,已构成对其专利产品的许诺销售,且至少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 2 和权利要求 6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被请求人认为,请求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构成许诺销售;即使认定为许诺销售,根据《专利法》(2008 修正)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经审理,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 2020年5月 25日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展出的涉案产品落入请求人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请求人的相关涉案行为构成许诺销售侵权行为,并不属于《专利法》(2008 年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例外情形,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
 
被请求人不服该行政裁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被请求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6 月 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该案主要涉及对《专利法》(2008 年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理解。被请求人认为其行为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即“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对此,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该案处理中认为,首先被请求人的行为不符合“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的情形;其次被请求人在网站和展会上向不特定的对象展示涉案产品信息,寻找潜在客户的行为,也不属于“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专门“制造、进口”专利药品的情形。因此,该案中认定涉案许诺销售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成为专利行政裁决领域的标杆性案件,值得推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副巡视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宋健)
 
案例十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间隔型材及一种使用该型材的保温窗户单元” 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泰诺风玻璃隔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名称为“间隔型材及一种使用该型材的保温窗户单元”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 ZL200580030094.6。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威海宇光施尔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威海宇光施尔乐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宇光施尔乐节能材料(淮安)有限公司在 2021年 5月 7日举办的“第 31届中国国际玻璃工业技术展览会”期间,许诺销售的相关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请求人对被请求人在展览会期间的展销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后,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同年 12 月 20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立案。受新冠疫情影响,该案件于立案当日中止审理,2022 年3 月 14日恢复审理。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了解到当事人之间曾经有过多年的代加工合作关系,存在较好的调解基础,并且各方都有调解意愿,上海市知识产权局随即决定先行调解。由于当事人分处多地,合议组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多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跨区域协作联动机制,借助山东省威海市知识产权调解机构向请求人初步释法析理,并通过多轮的远程视频磋商,最终促成当事人就三个关联案件达成一致意见。
 
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主持下,当事人各方于 2022 年 6月 14日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共同完成调解协议签订,随后完成了司法确认。
 
【专家点评】
 
该案在专利侵权纠纷先行调解、远程调解与司法确认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示范价值,充分展现了专利行政裁决案件中先行调解对于定纷止争、和谐双赢的积极意义。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亮点纷呈。一是异地调解中争取当地调解组织的协助,通过当地调解组织进行初步普法说理,有助于消除远程调解的疏远感,有效提升调解成功率;二是在当事人各方远程视频签订调解协议过程中,由专利管理部门宣读文本,各方同步视频见证盖章过程,既能更好地确认当事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又能展现专利管理部门应有的作为;三是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更多地关注调解协议的履行,真正发挥好定纷止争作用。(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副教授 袁真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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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3-05-19 阅读:1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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