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知识产权权利人同等保护探析(专利行政保护典例三)

国家知识产权局4月25日举行开放日活动,发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共30件。其中:
 
专利行政保护案例10件。案例涵盖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专利,涉及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假冒专利查处等案件类型;覆盖药品、食品、环保、建材、家具等重点领域。
 
案例五
 
天津市河东区知识产权局处理“薯条盒”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陆某某是名称为“薯条盒”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930039762.6。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2 年 6 月 1日,请求人以被请求人天津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为由向天津市河东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天津市河东区知识产权局认真分析请求人证据材料后,于当日作出立案决定。3名执法人员组成合议组,对权利人提交的证据进行逐项研究,仔细对比分析涉案专利技术,认定侵权可能性较大,在送达答辩书时与被请求人耐心沟通,使其认识到侵权的法律后果,被请求人当即表示立即停止销售涉嫌侵权产品,撤销涉嫌侵权产品宣传。
 
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仔细对比分析,及时准确作出侵权判定意见,于 2022年 6月 16 日,促使双方当事人快速达成和解。同年 7 月 12日,该调解协议经法院审理予以司法确认。该案请求人为湖北恩施的个体工商户,案件在天津异地快速且成功维权,体现了知识产权“同保护”,以及当地部门为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作出的努力。
 
【专家点评】
 
该案的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对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加强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拓宽了知识产权保护渠道;二是案件从受理到办结仅用 15 个自然日,充分发挥了行政保护高效便捷的优势;三是个体工商户在异地的成功维权体现了对“小个专”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等保护”。该案也是天津获批国家专利纠纷裁决规范化试点以来,由市局指导、区局主管、市场监管所主办的首件专利侵权纠纷,是天津市完善市区两级专利行政保护体系,强化保护要求落深落实的集中体现。(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俞风雷)
 
案例六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二肽基肽酶抑制剂” 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是名称为“二肽基肽酶抑制剂”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110006009.X。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北京百灵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迈瑞达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分别实施了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请求人认为上述被请求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要求被请求人停止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2022 年 7 月 18 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北京百灵威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不知其所展示的化合物侵犯了请求人的知识产权,已将全部相关产品下架,并承诺在获得合法资格上市之前,不会许诺销售相关产品。北京迈瑞达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官网仅展示了涉及专利化学试剂,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其已将相关化学试剂从官网上进行下架删除。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北京百灵威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网站许诺销售的 CAS 编号为 850649-62-6、中文通用名称为苯甲酸阿格列汀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3的保护范围,北京迈瑞达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网站许诺销售的CAS 编号为 850649-61-5、中文通用名称为阿格列汀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和权利要求 2的保护范围。两被请求人存在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2022 年 11 月 2 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两案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停止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专家点评】
 
该案涉及治疗和预防糖尿病的医药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为查明技术事实,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指派技术调查官出具调查意见,合议组认真评议,技术事实清楚,证据考量全面,最终结论具有专业性及科学性。请求人是日本制药企业,案件的处理体现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有利于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副秘书长 衣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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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3-05-17 阅读:1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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