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节选

2016 年 11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2021 年施行的《民法典》确立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大法律原则。商标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之一,民事主体可以依法享有专有的权利。《商标法》作为保护商标权的专门法律,有必要在遵循《民法典》确立的原则和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
 
《商标法》不仅是知识产权领域重要的单行法,也是规范市场主体商业活动秩序的重要法律之一,自 1983 年 3 月 1 日施行以来,在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现行《商标法》于 1993 年、2001 年、2013 年、2019 年先后经过四次修改。
 
修改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理顺体系,将《商标法》扩充为 10 章 101条。其中,新增 23 条,从现有条文中拆分形成新条文 6 条,实质修改条文 45 条,基本维持现有法条内容 27 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顺应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大的便利。
 
一是更新理念,完善立法宗旨,突出产权保护,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制度目标(第一条);强调商标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二条)。
 
二是适应机构改革后政府部门职能变化,明确商标主管部门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责,提升商标领域协同治理能力(第三条)。
 
三是明确商标概念,开放商标构成要素(第四条)。
 
四是优化《商标法》体系结构,精简总则部分,增加“商标注册的条件”和“促进商标使用、服务与商标品牌建设”两章(第二章、第九章)。
 
五是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第九十一条);充分发挥商标制度对品牌建设的法治保障作用,鼓励各方主体积极实施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各项措施,促进区域和产业经济发展(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四条);提升业务办理的电子化和便利化程度,引导和促进商标信息的有效利用,提高商标注册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第九十五条至第九十七条)。
 
(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是进一步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强调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四条);明确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第二十二条);将“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公众知晓的国内地名”纳入禁用禁注范围(第十五条);明确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技术术语的,不得注册,也不能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第十六条);建立恶意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明确恶意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应当对注册后、宣告无效前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提高对商标恶意注册的罚款数额(第六十七条);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给予民事赔偿,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第八十三条)。
 
二是加强商标领域诚信建设,明确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恶意注册申请,并作为驳回和异议的理由(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对虚构、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给予处罚(第三十二条);强化信用监管和信用惩戒(第八十七条)。
 
三是规范权利行使,防止权利滥用,增加不得滥用商标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性规定(第九条);对于不正当行使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第四十九条);明确商标专用权的行使边界,完善描述性使用的规定,增加善意使用自己的姓名、名称、地址和指示性使用等正当使用情形(第六十二条);引入恶意诉讼反赔制度(第八十四条)等。
 
四是强化商标审查审理工作社会属性,保障公共利益,规定对在受理阶段发现明显具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不予受理(第二十七条);对在初步审定后发现违反禁用规定的,可以依职权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第三十七条)。
 
五是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监督管理,明确商标代理机构准入要求,提高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第六十八条);强化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责任义务,规范商标代理行为(第六十九条);健全商标代理行业组织职责义务,更好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第七十条);进一步明确商标代理违法行为,增加对违法商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负有管理责任的股东新任职务的限制性要求(第八十六条)。
 
(三)完善商标授权确权程序,固化“放管服”改革成果
 
一是提升商标审查质效和争议化解效率,缩短提起异议申请的期限(第三十六条);在优化异议审查模式基础上取消不予注册复审程序,降低当事人获权、维权成本(第三十九条)。
 
二是促进程序间协调,避免程序空转和行政资源浪费,规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未缴纳费用的,该商标注册申请视为未提交(第二十七条);对程序中止进行统一规定,增加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增加禁止重复注册相关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完善同日申请程序,仅对不能辨别申请时间先后的才进一步考察使用在先情况(第二十五条);明确商标被撤销、注销或未续展后一年隔离期的适用情形和起止时间(第五十条)。
 
三是增加撤回申请(第四十一条)和商标注销(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
 
(四)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引导商标注册回归制度本源
 
一是完善商标使用概念,突出使用的基础地位,新增对服务商标和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行为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二是在申请阶段增加商标使用或者使用承诺的要求(第五条);建立商标注册后每 5 年主动说明商标使用情况制度,对未说明使用情况或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对经抽查发现说明不真实的,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第六十一条)。
 
三是完善撤销制度,在保留原有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基础上,基于更好维护公共利益的考虑,增加“注册商标的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产地或者其他特点产生误认”“注册商标的使用或者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或者使用不当,造成消费者损害或社会不良影响”三种撤销情形,对于后两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可以依职权撤销注册商标(第四十九条)。
 
(五)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一是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打击通过电子商务活动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七十二条);健全商标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增加仲裁、行政裁决和确认不侵权之诉等规定(第七十四条);加强行刑衔接,明确查处商标侵权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双向移送机制(第七十五条);完善查处商标违法的执法措施(第七十六条);优化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明确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的合理开支,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由“恶意”修改为“故意”,与《民法典》保持一致(第七十七条);引入商标侵权公益诉讼,打击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商标侵权行为(第七十八条)。
 
二是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打击“傍名牌”“搭便车”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将“驰名商标认定”改为“确认商标驰名情况”,进一步淡化行政认定色彩,给予驰名商标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的保护范围和强度(第十条);加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对为广大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给予反淡化保护(第十八条)。
 
(六)加强商标监督管理,规制商标违法行为
 
一是明确商标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新增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罚款和构成商标侵权的处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二是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增加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行政处罚,同时对销售违法商品和为商标违法提供帮助的行为予以追究(第六十五条)。
 
三是根据执法实践情况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将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罚款幅度由固定的十万元修改为十万元以下(第六十六条)。四是加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的监督管理,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转让的限制性要求(第五十七条);明确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履行管理义务或者不正当行使权利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
 
(七)其他修改
 
一是加强对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复审及审理工作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第八十八条至九十条)。
 
二是增加官方标志备案相关规定(第九十九条)。
 
三是依据《民法典》,将关于民事主体的表述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一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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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3-01-16 阅读:8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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