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海外法律资讯2022第八期
国际形势变得瞬息万变,地缘政治错综复杂。国际商业投资信息值得各位老板与有意投资海外的朋友的关注,下文引用上海商贸委的文章为大家提供资讯。
来源:走出去服务港(id:SH_GO_Global)
世行集团对德国水电公司及其在华子公司实施制裁
摘要
据世界银行官方新闻中心报道,世界银行集团于当地时间4月14日宣布对总部位于德国的福伊特水电控股有限公司(Voith Hydro HoldingGmbH & Co. KG)及其子公司和总部位于中国的福伊特水电上海有限公司(China-basedVoith Hydro Shanghai Ltd.)进行制裁。上述公司均为国际水电设备制造商,其被制裁与巴基斯坦第四期扩建水电项目(Tarbela 4 Project)和刚果电力市场开发项目(PMEDE Project)有关。
福伊特水电上海有限公司因在巴基斯坦第四期扩建水电项目中参与串通、腐败行为而被处以34个月的制裁以及6个月的附条件的不予制裁。福伊特水电有限公司因在巴基斯坦第四期扩建水电项目中的串通行为和在刚果电力市场开发项目中的欺诈行为而被处以15个月的附条件解除的制裁和6个月的附条件的不予制裁,其应满足的条件是遵守世界银行集团廉政合规官员确定的和解协议条款。制裁措施使上述公司没有资格继续参与世界银行集团机构资助的项目和业务。根据和解协议,这两家公司承认对各自的行为负责,并同意满足特定的企业合规条件以解除制裁。
福伊特水电控股有限公司则被处以21个月的附条件的不予制裁,只要福伊特水电控股有限公司遵守和解协议的规定,其仍有资格参与世界银行集团自主的项目。然而,若该公司在制裁期内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相关规定,该附条件的不予制裁将转变为附条件解除的取消资格,即在满足和解协议中规定的条件前,福伊特水电控股有限公司将没有资格参与世界银行集团资助的项目和业务。
上述公司除承担制裁措施外,还承诺制定一个反映世界银行集团廉洁合规准则中的原则的廉洁合规计划,并且需向受影响的国家支付1766198.22欧元的赔偿金,且继续与世界银行集团的廉政副行长进行长期合作。其他多边开发银行将交叉执行对福伊特水电有限公司及福伊特水电上海有限公司的制裁。
简评
此项制裁涉及的巴基斯坦第四期扩建水电项目始于2012年3月,项目规模9.14亿美元,预计将于今年6月底结束,主要涉及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刚果电力市场开发项目始于2007年5月,已经于2018年6月底结束,项目规模8.83亿美元,同样是水力发电配套设施项目。
我们在此前的资讯中对世界银行的诚信合规调查及制裁体系以及其他几期典型的制裁案例进行过简要介绍和分析。世行对其项目参与者的腐败、欺诈、胁迫、共谋、妨碍等行为进行调查和制裁,且制裁的对象包括了贯穿招投标全过程的各方参与者几期关联方。制裁的种类从重到轻包括除名、附条件不与制裁、附条件制裁、恢复原状及赔偿、斥责等。
我们注意到,世行的调查和制裁通常以举报等方式启动,调查的内容较为广泛,除了对所涉事件的详细调查外,还会考察所涉公司的内部合规及风控管理水平,例如内部控制、伙伴管理、员工管理、内部调查机制、联合行动计划等。这些合规点并非针对单一对象或具有强制指令性,并且其最佳实践标准可能根据情况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而有所变动,因此公司应当以这些合规要求为基本指导,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决策。另外,由于世行调查和制裁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罚金或单纯惩戒,而是督促受制裁对象改正违规行为,降低损害程度及未来再犯的可能性,因此世行鼓励受制裁对象在处罚公布之前进行自愿和解,以遵守和解协议为条件,适当降低制裁的严厉程度,获取一定程度上的免责可能性。这也是大多数受制裁对象采取的“自救”方案。2021财年,共有 30个主体实现制裁解禁,其中包括8个中国主体。
因此,相关企业应当在日常运营中建立内部诚信合规体系,加强对管理层及各级员工的教育,对违规行为进行预防;同时做好记录留存及证据保留工作,以良好的态度配合世行的调查,一旦面临制裁积极寻求和解方案,谋求早日解禁的可能性。
网址
https://www.worldbank.org/en/news/press-release/2022/04/14/world-bank-group-sanctions-german-and-chinese-hydropower-companies
沙特将出台新投资法保障外国投资者权益
摘要
据《沙特阿拉伯公报》4月7日报道,沙特投资部目前正在起草一部新的投资法,根据该法,外国投资者权益将受到保护,本地和外国投资者地位将在包括获得某些经济活动或特区活动许可等方面受到平等对待。据悉,沙特投资部目前正在研究该投资法草案的各项条款细则,之后将经过上级部门的审核批准生效。
该部正在努力推动吸引投资和保护直接投资的程序,优化投资环境,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提高外国投资者对本地投资市场的信心。外国投资者将享有不受任何歧视的中立待遇,他们将享有管理、出售和处置其财产、项目的自由,并能够自由订立商业合同,收购、清算或出售任何公司,保护知识产权、机密商业信息和个人数据,体验简化的申请流程,方便其通过法院或仲裁方式获得司法救济,并获得官方必要支持和协助。法律还规定了境内外转移资金的要求,其中包括转移经济项目的收益和利润。任何违反法律或其执行条例的人将被处以50万里亚尔的罚款,并要求在期限内改正。如果逾期不改,则投资者的执照将被吊销,所获各项便利也将被取消。法律草案禁止全部或部分没收直接投资,除非有法院的裁决,也不允许全部或部分征用直接投资,除非是为了公共利益和获得公平的补偿。
简评
在外商投资领域,沙特有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进行规范,主要包括《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法实行条例》、《公司法》、《劳工法》、《所得税法》、《非沙特公民拥有房产及投资法》、《沙特金融市场条例》等。沙特投资部(SAGIA)是直接负责处理沙特境内外项目投资的官方机构,负责制定各项投资政策。
根据沙特现行法律法规,沙特允许外资以合资或独资方式在沙特进行投资、设立公司、开设办事处等,同样需要遵守《公司法》。同时,外国投资者在沙特进行长短期投资活动必须获得投资部颁发的许可证,即投资执照。2020年间,沙特的投资执照发放数量增长4倍,出现了疫情过后的第一波外商投资复苏。对于一些特殊行业,依据沙特外商禁止投资目录禁止外国资本进入,主要包括了制造业和服务业两方面的限制。但该目录经过数次审核更新,整体呈逐步对外资开放的趋势。沙特一方面鼓励私人业主参与铁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外资持开放态度,以弥补政府资金不足;另一方面鼓励外商投资中小企业,从政策上为其提供更多的特权,并提升这些企业对当地市场的参与程度。
沙特此次起草新的投资法案,是沙特国家投资战略立法改革的组成部分。这项改革计划旨在改善沙特的投资环境,预期在2030年实现1千亿美元的外国投资规模,对外国投资者全面开放所有投资领域,并将失业率降低至7%。除了立法上的公平对待,新的外商投资法案还着重强调加快外资企业办事流程,扩大准入规模,提高公司治理透明度,保障投资流动性和安全性。这些措施也将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
对于相关企业而言,沙特的这一系列立法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1)法律地位的明确保障了外商投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2)准入的放宽将打开更大的投资市场和更多的投资机会;(3)而流程上的简化则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和投资的便捷度紧密相关。沙特的开放态度令其投资市场的吸引力进一步增强,值得长期关注。
网址
https://saudigazette.com.sa/article/619101
https://www.saudiembassy.net/foreign-investment-act-and-executive-rules#First(现行法案原文)
越南“留住”外国投资商取得巨大成功
摘要
据越通社及越南《人民报》近日报道,尽管越南在2022年第一季度新注册的外商直接投资(FDI)资金大幅下降,但外商增资以及参股投资资金创5年来新高,这一数据反映了越南正较为有效地“留住”外国投资商。
据越南计划与投资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第一季度,越南引进的外资总额达到89.1亿美元,相当于去年水平的87.9%。其中,新注册项目为322个,注册投资资金总额超过32.1亿美元,项目数量同比增长37.6%,注册投资资金下降55.5%,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亿美元的项目占比高达75%。此外,现有增资项目为228个,增资额为40.6亿美元,同比增长93.3%。此外,外商增资及参股项目为734个,出资总额16.3亿美元,同比增长102.6%。这种增长证明了外国投资者对越南的生产和商业的信心。
而越南也拟进一步吸引外资,据报道,由越南计划和投资部编制的《2021-2030年外资合作战略提案》草案已提交政府审批,根据提案内容,越南计划和投资部提出了有选择性吸引外资的七项标准,涉及投资效益、劳动力、工艺技术、技术转让、联结性和辐射作用、环保和国防安全。
简评
越南近年来在吸引投资方面动作频繁。2020年越南修改了《投资法》,取消了数个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同时修改补充了符合国家管理要求和实践的投资领域,在保障投资者自由平等的投资权利,简化实施投资项目的相关手续方面也有突破。为了方便外国投资者或外资经济组织在越南的投资活动,修改后的《投资法》还包括不要求外国投资者持有项目资格,在成立创新创业企业或投资基金之前即可签发投资登记证;修订外国投资者出资及购股手续等相关规定。具体而言,这次重要的投资法修订(1)调整了市场准入标准,引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投资模式,不在清单上的项目均可投资;(2)对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规定发生变化;(3)修改了禁止经营业务清单;(4)修改有条件的业务线清单;(5)对房地产交易的要求进行修改;(6)采取额外的投资激励措施;(7)明确并购审批要求;(8)对到期项目进行适当延期;(9)删除公私合伙制度。
此次越南在《2021-2030年外资合作战略提案》中提出七大标准,是继《投资法》修订后对外商投资的一剂强心针,这些标准的提出有利于限制投资资金少但用地面积大的资源浪费型项目,并将享受投资优惠的条件加以具体化,有利于加强外资部门与国内企业链结的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经济。
网址
https://en.vietnamplus.vn/vietnams-efforts-in-keeping-foreign-investors-pay-off/224628.vnp;
http://hochiminh.mofcom.gov.cn/article/jmxw/202204/20220403304061.shtml
西班牙出台新法对塑料容器征税
摘要
根据“今日西班牙新闻”网站报道根据西班牙议会新通过的《废弃物与污染土壤循环经济法》(Lawon Waste and Contaminated Soil for a Circular Economy),从4月10日开始西班牙的酒店业和餐饮业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免费的自来水,新法旨在减少一次性塑料瓶在西班牙的使用。同时,从明年1月1日开始,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零售商将有义务将至少20%的销售区面积分配给无包装产品,并开始对一次性塑料包装的生产商及进口商征收不可重复使用的塑料容器税。27个国家制造和出口至西班牙的不可重复使用的塑料容器均将被征税,税金按每公斤0.45欧元计算。不过,用于功能性产品的油漆、油墨、清漆和粘合剂,以及用于容纳、保护和分发的塑料容器不在征税范围内。
另据报道,西班牙国会确立了如下国家目标,即到2025年将总体废弃物减少13%,到2030年与2010年相比减少15%(按重量计);对于一次性塑料,目标更加严格,到2026年必须实现一次性塑料的重量减 50%,到2030年与2022年相比减少70%。另外由于目前欧盟食品级再生塑料供应短缺,为了建立塑料瓶回收系统,西班牙的塑料瓶将与其他类别分开收集。到2023年,西班牙计划收集市场上推出的所有塑料瓶重量的70%;这个目标每两年增加一次,直到2029年达到90%的回收率。
简评
自欧盟2015年提出“循环经济一揽子计划”以来,各个欧盟成员国开始致力于基于向自然资源可持续循环利用的新生产及消费模式过渡。欧盟陆续出台关于包装及包装废物的指令,并于2018年通过“欧洲塑料循环经济战略”。
西班牙近年来在减少环境污染物及受污染土地方面做出持续努力,尤其在商业、生产及废物回收管理方面制定全面的监管框架。西班牙在将相关指令逐步转化为国内法的过程中处于欧盟领先水平,先后通过《废物和受污染土壤法案》、《关于包装和包装废物的新皇家法令草案》等,与欧盟立法保持一致,建立了详细的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由各环节生产者来自行监管负责废物流向,并通过征收税费来为环境污染物处理的支付系统做出财政方面的贡献。在废物污染预防方面,西班牙目前的政策鼓励通过食物捐赠或再分配等方式减少食物浪费,对于一次性瓶装饮用水、生物废物废油、拆除性废物的废物流向等制定了强制性的单独收集时间表和具体的生产者监控义务。在废物再利用方面,西班牙对酒店、水、软饮料、啤酒、餐饮等行业的包装流程及再利用流程均设置不同渠道,并订立相关目标引导落实,也鼓励消费者通过押金和退款系统等方式将可重复利用的包装进行回收并再次投放市场。在环境税方面,西班牙对不可重复使用的塑料包装、垃圾填埋及联合焚烧等征收垃圾税,并通过类似此次的新法案将纳税的范围进行扩大。对于上述要求,西班牙还采取生产商年度义务报告、生产商登记册专门设置包装部分、定期审核验证等方式来提高落实具体要求的透明度。
基于西班牙对于环境友好型经济及可持续发展经济的态度,相关企业必须注意环境保护及绿色经济的法律合规。这类合规义务通常细节较为复杂,建议可以专门聘请当地合规律师或专员指导完成。同时,相关企业还需要注意法规义务的不断更新,定期自检自查,抓住绿色经济带来的优惠和机遇,降低不合规导致的处罚风险。
网址
https://Spanishnewstoday.Com/Free-Tap-Water-Must-Now-Be-Offered-In-Restaurants-In-Spain_1762051-A.Html
https://www.foodpackagingforum.org/news/spain-passes-comprehensive-waste-reduction-regulation-eases-the-way-for-reuse
https://www.boe.es/eli/es/l/2022/04/08/7(新法案西班牙语原文)
香港私隐公署公布《社交媒体隐私设定大检阅》
摘要
2022年4月12日,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The Privacy Commissionerfor Personal Data)公布《社交媒体隐私设定大检阅》(以下简称“《大检阅》”)报告,针对香港最常用的十大社交媒体平台(Facebook、Facebook Messenger、Instagram、LINE、LinkedIn、Skype、Twitter、微信、WhatsApp和YouTube)在隐私功能、隐私政策和隐私仪表板等方面的隐私设置及表现进行了比较报告。
该报告发现上述所有社交媒体均设有隐私政策,且收集的个人资料种类繁多;所有社媒均会收集用户的坐标位置数据;预设隐私设定方面,大部分社媒会公开用户年龄、位置、电子邮件、电话等个人资料;易读性方面各大社媒表现不一,部分社媒缺少图片、表格或短片来辅助说明隐私政策;除个别软件外,其他即时通信软件均会在用户传送信息时采用端对端加密;除个别软件外,其他社媒均提供双重认证功能;大部分社媒都会保留用户的信用卡数据;所有社媒均在隐私政策中列出会将个人信息转移到附属公司;个别社媒不提供中文版隐私政策;部分社媒允许用户向特定对象发布信息且可以在发布后再修改有关内容的隐私设置。
私隐公署目前已经就公开发布的报告内容向各大受检查的社交媒体提供报告结果及建议,并向使用这些社交媒体的公众提出保护隐私的公开意见。
简评
个人数据安全及隐私保护是各大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必须注意的重要合规板块。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都先后出台针对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专项法律法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全球首个针对个人数据板块的全面性法律,一直是国际最佳实践的学习模板,其中对于数据控制者及处理者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传播、使用、公开等都进行了严格规定;美国对于个人数据保护主要以联邦层面的行业性法规以及各个州层面的专项法规为主,以《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OPPA)及加利福尼亚州的《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和《隐私权法案》(CPRA)为代表,对相应的数据保护做出要求。香港方面,通过《香港个人资料(隐私)条例》对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进行保护;而大陆也在去年刚刚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落实在法条上。
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信息安全及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不论在具体的操作细则上有什么区别,整体都遵循统一的原则:提高数据主体(即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保障其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涉数据行为必须对消费者进行明确、全面且及时的通知,以消费者同意作为大部分数据收集和处理行为的前提,并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例外规定。
以这些法律法规为依据,各大涉数据企业和机构也面临社会大众的监督,随着消费者隐私意识的不断加强,对以往习以为常的操作逐渐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和更加严格的审视。此次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报告就针对社交媒体的数字信息使用情况进行对比,也发现了很多问题。因此,公众方面应当在使用社交媒体前对其隐私政策和设置情况进行了解,考虑关闭某些个性化追踪及非必要信息收集的选项,未成年人用户的使用还需要经过家长的管控;企业方面则必须改善在报告中发现的问题,例如加密力度不足、隐私政策未完全展示或未提供多种语言版本、默认追踪行为及默认公开信息、黑暗模式等,严格遵守数据“最小必要”原则,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向最佳实践靠拢,减少不合规风险。
网址
https://www.pcpd.org.hk/tc_chi/news_events/media_statements/press_20220412.html
https://www.pcpd.org.hk/english/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files/social_media_platforms.pdf(报告原文)
最后更新时间:2022-04-25 阅读:6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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