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解答 | 外汇局发布《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

2020年11月17日,外汇局发布《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第二期),回答了以下10个问题。


(图源:pixabay)

官方解答

1. 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业务种类变更的,是否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第七条规定参照新备案业务要求提交材料?新增合作银行的,是否需提交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答: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相关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减少重复提交材料,涉及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业务种类变更的,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已有相关记录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已留存的材料可不重复提供。新增合作银行的,无需提交已有合作银行加盖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此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规定,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货物贸易分类结果证明材料、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外汇局自行核查上述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2. 外汇局为跨国公司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主办企业能否免于提供外债合同?

答:考虑到企业实际情况,外汇局为跨国公司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时,主办企业可不提供框架性协议或意向书,但应在书面申请中明确框架性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如签约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等。

3. 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否可以归集成员企业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内资金或专用账户内的跨境人民币资金,并原路下划?

答:国内资金主账户可归集成员企业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人民币外债账户除外)内资金及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也可原路划回。人民币资金使用不得违背相应监管要求。

4. 人民币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否属于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答:国内资金主账户(含人民币)为专用存款账户,因此人民币国内资金主账户属于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5.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人民币外债后,该人民币资金如何划转使用?

答:人民币外债资金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流入后,可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对外支付;或从国内资金主账户划至成员企业的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由成员企业自行支付使用。成员企业偿还外债资金时,应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对外支付。

6.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币外债,可否划至成员企业现有的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答: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币外债,可划至成员企业现有的国内外汇贷款账户使用,如成员企业没有国内外汇贷款账户需新开户。

7.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外币外债并办理结汇,由国内资金主账户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至成员企业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可否原路径偿还?

答:可以原路径偿还,即成员企业可先将人民币资金划至其自有结汇待支付账户,再划至国内资金主账户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再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购汇偿还该笔外债;也可以由成员企业将人民币资金划至国内资金主账户购汇偿还。

8. 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金是否可以划拨至非合作银行做定期存款?

答:7号文已放开合作银行家数限制,给予跨国公司更大的选择权,因此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金应在合作银行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9.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目、外债和境外放款业务的,是否可以在一家银行购汇,在另一家银行付汇?

答: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目、外债和境外放款业务的,相关购汇、付汇业务可在不同合作银行办理,购付汇银行各自对业务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10. 成员企业是否适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因此符合条件的成员企业可适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最后更新时间:2020-11-19 阅读:10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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