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炉!香港税务局发布转让定价法规草案,都有些什么内容?
2017年12月29日,香港税务局发布了《2017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将转让定价原则纳入《税务条例》(第112章)(以下简称:《税务条例》),落实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提出的打击“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以下简称:BEPS)的关键行动计划。
《条例草案》的内容出人意料且影响重大。根据之前发布的《打击“侵蚀税基与转移利润”措施咨询文件》(以下简称:《咨询文件》)和《打击“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措施咨询报告》(以下简称:《咨询报告》),我们已经了解到香港的转让定价立法将会发生重大改变,包括引入国别报告、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的三层架构转让定价文档,扩大预先定价安排的适用范围,以及规定包含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在内的严厉罚则。
然而,《条例草案》在以下几个方面仍然出乎业界预期:
《条例草案》的篇幅和复杂程度(该草案共计162页,是香港迄今为止最长的税务修订案)。
《条例草案》超出BEPS最低标准以及《咨询报告》的范围。该草案完全采纳了经合组织在BEPS项目中提出的有关常设机构的标准(相比之下,不少国家选择不接受其中一些立法建议),这可能会对预期于2018年年中出台的、有关引入BEPS多边协议的税务修订案产生显著影响。
应用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转让定价的绝对性,纳税人将承担重大的举证责任,而香港税务局的评税人员将会成为评判报税表上的利润或亏损是否正确的唯一裁决者。这似乎并不认可一定区间范围内的价格都有可能是独立交易价格。
《条例草案》的重点解读
转让定价法规的变化
适用于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的转让定价法规将被纳入《税务条例》,并从开始于2018年4月1日的课税年度开始生效(对财务年度结束于12月的公司而言,首个适用年度预计为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年度)。
根据转让定价基本规则(“规则一”),当关联方发生交易时,如果交易定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会导致香港纳税人获得潜在的香港税收利益(tax advantage),则应当在其报税表上进行调整。初步来看,“香港税收利益”这点非常关键,它说明在香港的报税表上仅允许调增应评税利润,且意味着当一项交易的收入并非源自香港时,规则一不适用。
规则二与规则一相似,但适用于非香港税收居民在香港的常设机构根据独立公司原则进行利润归属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中还规定了补偿调整机制,如果税收不利(tax disadvantage)一方(即有额外税收负担的一方)的收入同样需在香港纳税(如两个香港公司之间的交易),则允许对税收不利方进行宽免。
转让定价规则一将会采纳经合组织2017年7月10日发布的《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对于规则二,香港还会采纳经合组织2014年7月15日出版的《税收协定范本》第七条范本注释中提出的有关常设机构利润归属的考量。后一项改变会对金融机构在香港运营的分支机构产生重大影响,这意味着香港会要求采用认可的经合组织方法(Authorised OECD Approach)决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
常设机构
香港将会对非双边税收协议缔约方的税收居民采用新的常设机构标准。新标准将包含后BEPS时代对于常设机构的最新考量,如准备性和辅助性活动、反活动拆分(anti-fragmentation),以及修改后的非独立代理人标准和独立代理人测试。该项税收法规的发展可能会与香港目前缔结的许多双边税收协议中所采取的立场不一致。
与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的联系
《条例草案》中没有明确提出会直接改变香港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的条款。然而,在新的转让定价法规实践过程中,我们可能需要进一步考虑该原则与新的常设机构标准之间的相互影响。
无形资产
《条例草案》新增章节15F规定,如果任何人士在香港对海外关联公司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开发、提升、维护、保护和应用做出贡献,则其贡献的价值将被当作是因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营业收入而需在香港纳税。
转让定价文档
《条例草案》规定了从2018年4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财务年度起,香港将执行强制性的转让定价同期文档要求。转让定价同期文档包括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其中基于公司规模和关联交易规模的豁免条款与《咨询报告》中的规定一致。
需要准备转让定价同期文档的纳税人需要在财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准备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这一时限明显短于之前的预期,尤其对主体文档而言。
国别报告
《条例草案》中针对国别报告的执行制定了详细的法规。法规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财务年度。香港纳税人理论上可以选择针对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财务年度在香港自愿进行国别报告的母公司代理申报(parent surrogate filing),但其实际效果取决于是否存在有效的信息交换机制。需注意的是,在本文撰写之时,香港仅能与三个国家交换国别报告,即英国、爱尔兰和南非。
罚则
《条例草案》引入了严厉的转让定价罚则。在某些情况下,不仅有民事处罚,还有刑事处罚。
预先定价安排制度
修改后的预先定价安排制度将允许申请单边预先定价安排。
后续发展
《条例草案》将于2018年1月10日提交立法会首读。最终法案的通过时间仍然待定。但我们目前预期,该法案会在立法会夏季休会前通过。
注意要点
《条例草案》中包含了很多受纳税人欢迎的举措,如延伸了预先定价安排制度,使香港在多个领域符合国际惯例等;实施BEPS最低标准,如国别报告,可以避免香港被经合组织成员国或欧盟国家列入国际税收黑名单。
然而,《条例草案》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均超出预期,并且包含了诸多之前未被公开征询过的内容。
另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则是香港税务局是否拥有足够的资源以有效贯彻和落实这些变化。
香港的税务环境预计将面临更为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跨国企业集团必须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和变化。
《条例草案》的内容出人意料且影响重大。根据之前发布的《打击“侵蚀税基与转移利润”措施咨询文件》(以下简称:《咨询文件》)和《打击“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措施咨询报告》(以下简称:《咨询报告》),我们已经了解到香港的转让定价立法将会发生重大改变,包括引入国别报告、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的三层架构转让定价文档,扩大预先定价安排的适用范围,以及规定包含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在内的严厉罚则。
然而,《条例草案》在以下几个方面仍然出乎业界预期:
《条例草案》的篇幅和复杂程度(该草案共计162页,是香港迄今为止最长的税务修订案)。
《条例草案》超出BEPS最低标准以及《咨询报告》的范围。该草案完全采纳了经合组织在BEPS项目中提出的有关常设机构的标准(相比之下,不少国家选择不接受其中一些立法建议),这可能会对预期于2018年年中出台的、有关引入BEPS多边协议的税务修订案产生显著影响。
应用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转让定价的绝对性,纳税人将承担重大的举证责任,而香港税务局的评税人员将会成为评判报税表上的利润或亏损是否正确的唯一裁决者。这似乎并不认可一定区间范围内的价格都有可能是独立交易价格。
《条例草案》的重点解读
转让定价法规的变化
适用于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的转让定价法规将被纳入《税务条例》,并从开始于2018年4月1日的课税年度开始生效(对财务年度结束于12月的公司而言,首个适用年度预计为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年度)。
根据转让定价基本规则(“规则一”),当关联方发生交易时,如果交易定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会导致香港纳税人获得潜在的香港税收利益(tax advantage),则应当在其报税表上进行调整。初步来看,“香港税收利益”这点非常关键,它说明在香港的报税表上仅允许调增应评税利润,且意味着当一项交易的收入并非源自香港时,规则一不适用。
规则二与规则一相似,但适用于非香港税收居民在香港的常设机构根据独立公司原则进行利润归属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中还规定了补偿调整机制,如果税收不利(tax disadvantage)一方(即有额外税收负担的一方)的收入同样需在香港纳税(如两个香港公司之间的交易),则允许对税收不利方进行宽免。
转让定价规则一将会采纳经合组织2017年7月10日发布的《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对于规则二,香港还会采纳经合组织2014年7月15日出版的《税收协定范本》第七条范本注释中提出的有关常设机构利润归属的考量。后一项改变会对金融机构在香港运营的分支机构产生重大影响,这意味着香港会要求采用认可的经合组织方法(Authorised OECD Approach)决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
常设机构
香港将会对非双边税收协议缔约方的税收居民采用新的常设机构标准。新标准将包含后BEPS时代对于常设机构的最新考量,如准备性和辅助性活动、反活动拆分(anti-fragmentation),以及修改后的非独立代理人标准和独立代理人测试。该项税收法规的发展可能会与香港目前缔结的许多双边税收协议中所采取的立场不一致。
与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的联系
《条例草案》中没有明确提出会直接改变香港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的条款。然而,在新的转让定价法规实践过程中,我们可能需要进一步考虑该原则与新的常设机构标准之间的相互影响。
无形资产
《条例草案》新增章节15F规定,如果任何人士在香港对海外关联公司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开发、提升、维护、保护和应用做出贡献,则其贡献的价值将被当作是因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营业收入而需在香港纳税。
转让定价文档
《条例草案》规定了从2018年4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财务年度起,香港将执行强制性的转让定价同期文档要求。转让定价同期文档包括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其中基于公司规模和关联交易规模的豁免条款与《咨询报告》中的规定一致。
需要准备转让定价同期文档的纳税人需要在财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准备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这一时限明显短于之前的预期,尤其对主体文档而言。
国别报告
《条例草案》中针对国别报告的执行制定了详细的法规。法规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财务年度。香港纳税人理论上可以选择针对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财务年度在香港自愿进行国别报告的母公司代理申报(parent surrogate filing),但其实际效果取决于是否存在有效的信息交换机制。需注意的是,在本文撰写之时,香港仅能与三个国家交换国别报告,即英国、爱尔兰和南非。
罚则
《条例草案》引入了严厉的转让定价罚则。在某些情况下,不仅有民事处罚,还有刑事处罚。
预先定价安排制度
修改后的预先定价安排制度将允许申请单边预先定价安排。
后续发展
《条例草案》将于2018年1月10日提交立法会首读。最终法案的通过时间仍然待定。但我们目前预期,该法案会在立法会夏季休会前通过。
注意要点
《条例草案》中包含了很多受纳税人欢迎的举措,如延伸了预先定价安排制度,使香港在多个领域符合国际惯例等;实施BEPS最低标准,如国别报告,可以避免香港被经合组织成员国或欧盟国家列入国际税收黑名单。
然而,《条例草案》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均超出预期,并且包含了诸多之前未被公开征询过的内容。
另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则是香港税务局是否拥有足够的资源以有效贯彻和落实这些变化。
香港的税务环境预计将面临更为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跨国企业集团必须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和变化。
最后更新时间:2018-01-03 阅读:218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