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10312个税目产品将平均降税33%
1月13日,《亚太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四届部长级理事会在泰国曼谷举行。《协定》成员中国、印度、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国、老挝以及准备加入《协定》的蒙古均派高级别代表团参会,6个成员国代表共同签署了第四轮谈判成果文件--《亚太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
在此次部长级理事会上,《协定》各参会国代表共同发布了《部长宣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宣布结束第四轮关税减让谈判;
二是宣布启动贸易便利化、投资、服务贸易三个领域的实质性谈判;
三是宣布争取于2017年内启动第五轮关税减让谈判及探讨在新领域进行合作的可能性;
四是欢迎蒙古尽早加入《协定》并推动《协定》继续扩员;
五是同意成立《协定》工商协会。
此外,《部长宣言》还提及促进优惠贸易数据交换、鼓励电子原产地证书签发、推进绿色贸易与投资等内容。(相关阅读:注册国外公司解决贸易难题)
关于关税减让
根据第四轮关税减让谈判成果,《协定》6个成员国共对10312个税目产品承诺削减关税,适用于所有成员,称为一般减让,降税数目总数较第三轮谈判增长2.5倍,平均降税税目比例超过28%,平均降税幅度为33%。最不发达国家孟加拉国、老挝和小经济体斯里兰卡可享有一定灵活性。
此外,各成员国在自愿基础上单方面给予协定内最不发达国家孟加拉国共1259个产品特惠税率安排和老挝1251个产品特惠税率安排,称为特殊减让,平均降税幅度分别为86.4%和86.2%。(相关阅读:税务筹划)
具体而言,
中国一般减让清单包括2191个税目产品(按2012版税则计算,以下同),主要包括鱼类、蔬菜、茶叶、化工制品、纺织服装、鞋类、钢铁制品、机动车零部件、机械电子及仪器仪表等产品。特殊减让清单包括给予孟加拉国和老挝的181个特惠税率产品。
韩国一般减让清单包括2797个税目产品,主要包括鱼类、鲜花、矿产品、化学制品、皮革制品、纺织制品、钢铁制品、机械产品等。特殊减让清单包括给予孟加拉国的951个特惠产品和给予老挝的943个特惠产品。
印度一般减让清单包括3142个税目产品,主要包括动物产品、油籽、矿产品、化工产品、橡胶制品、纺织制品、贱金属制品、机械产品等。特殊减让清单包括给予孟加拉国和老挝的48个特惠产品。
斯里兰卡、孟加拉国、老挝的一般减让清单分别包括585、598和999个税目产品,主要包括渔水产品、水果、香料、食品、矿产品、化学制品、塑料及其制品、皮革制品、木材纸制品、纺织制品、钢铁制品、机械产品等。斯里兰卡特殊减让清单包括给予孟加拉国和老挝的75个特惠产品。孟加拉国特殊减让清单包括给予老挝的4个特惠产品。老挝未提交特殊减让清单。
蒙古国一般减让清单包括366个税目产品,主要包括渔水产品、蔬菜水果、动植物油、矿产品、化学制品、木材、棉纱、化学纤维、机械产品、运输设备等,平均降税幅度为24.2%。蒙古国未提交特殊减让清单。
注:2013年10月,各成员国在第42次常委会上原则同意蒙古国加入《协定》。此次部长级理事会,蒙古国也派员与会。据了解,蒙方目前正在抓紧履行国内审批程序,一俟完成,将正式加入《协定》,并尽快实施第四轮关税减让成果。根据蒙方与《协定》其他成员达成的共识,蒙方在第四轮关税减让谈判中享有一定灵活性。
为推动企业早日受益,《协定》各成员国同意抓紧履行国内程序,做好相关技术准备。争取于2017年7月1日实施《修正案》各方减让成果。
在此次部长级理事会上,各成员国部长讨论了《协定》未来发展方向,并重点就启动第五轮关税减让谈判进行了探讨。各方一致同意将抓紧获得国内授权,力争在2017年年内启动第五轮关税减让谈判,以进一步提升《协定》自由化水平。
关于优化原产地规则
为进一步提升《协定》关税减让承诺的实施效果,各成员国对原产地规则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
一是通过新增两个注释,分别对“累积成分”和“直接运输”两个术语进行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原产地累积成分的定义和直接运输条款经第三方中转的界定,便于企业更好地利用原产地规则享受相应优惠;
二是首次在《协定》中增加了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清单,涵盖155个4位税号产品,在原有单一的“区域增值”标准的基础上,可适用 “4位税目改变”标准,涉及饮料、矿物燃料、有机化学品、塑料及其制品、合成橡胶、钢铁等产品,使《协定》原产地规则的适用更加科学灵活。
关于《亚太贸易协定》
《亚太贸易协定》前身为签订于1975年的《曼谷协定》,是在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主持下,为促进南南合作,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的一项优惠贸易安排,是亚太地区最早的优惠协定之一。《协定》成员对象为亚太经社会所有发展中成员国,秘书处职能由位于泰国曼谷的亚太经社会承担。《协定》成立以来,共举行四轮关税减让谈判,有力地推动了各成员间经贸关系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成为发展中国家间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良好合作范式。
目前,《协定》成员包括中国、印度、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国、老挝,蒙古正在履行国内审批程序,即将加入。《协定》成员横跨东亚和南亚这两大世界经济增长极,拥有28亿人口的庞大市场,是亚太地区具有独特优势的区域优惠贸易安排。
我国参与《亚太贸易协定》合作情况
我国于1994年正式宣布申请加入《曼谷协定》,自1997年起,我国分别与各成员国进行加入协定的双边谈判,并于2001年5月正式加入《曼谷协定》。《协定》是我国参加的第一个优惠贸易安排,也是我国目前唯一涵盖东亚、南亚地区并在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
自2006年第三轮关税减让成果实施以来,受惠商品范围大幅度扩展,对扩大我国与《协定》成员的贸易往来产生积极影响。
2001-2015年,我国与《协定》其他成员双边贸易额从410亿美元扩大至3696亿美元,增长近9倍。其中,我国对其他《协定》成员出口从159亿美元扩大至1793亿美元,增长约11倍,进口从251亿美元扩大至1903亿美元,增长约8倍。同时,2015年《协定》项下签发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数量,在我国目前已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居第二位,进口受惠货值位居第三位,企业受益显著。
来源:中国贸促
在此次部长级理事会上,《协定》各参会国代表共同发布了《部长宣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宣布结束第四轮关税减让谈判;
二是宣布启动贸易便利化、投资、服务贸易三个领域的实质性谈判;
三是宣布争取于2017年内启动第五轮关税减让谈判及探讨在新领域进行合作的可能性;
四是欢迎蒙古尽早加入《协定》并推动《协定》继续扩员;
五是同意成立《协定》工商协会。
此外,《部长宣言》还提及促进优惠贸易数据交换、鼓励电子原产地证书签发、推进绿色贸易与投资等内容。(相关阅读:注册国外公司解决贸易难题)
关于关税减让
根据第四轮关税减让谈判成果,《协定》6个成员国共对10312个税目产品承诺削减关税,适用于所有成员,称为一般减让,降税数目总数较第三轮谈判增长2.5倍,平均降税税目比例超过28%,平均降税幅度为33%。最不发达国家孟加拉国、老挝和小经济体斯里兰卡可享有一定灵活性。
此外,各成员国在自愿基础上单方面给予协定内最不发达国家孟加拉国共1259个产品特惠税率安排和老挝1251个产品特惠税率安排,称为特殊减让,平均降税幅度分别为86.4%和86.2%。(相关阅读:税务筹划)
具体而言,
中国一般减让清单包括2191个税目产品(按2012版税则计算,以下同),主要包括鱼类、蔬菜、茶叶、化工制品、纺织服装、鞋类、钢铁制品、机动车零部件、机械电子及仪器仪表等产品。特殊减让清单包括给予孟加拉国和老挝的181个特惠税率产品。
韩国一般减让清单包括2797个税目产品,主要包括鱼类、鲜花、矿产品、化学制品、皮革制品、纺织制品、钢铁制品、机械产品等。特殊减让清单包括给予孟加拉国的951个特惠产品和给予老挝的943个特惠产品。
印度一般减让清单包括3142个税目产品,主要包括动物产品、油籽、矿产品、化工产品、橡胶制品、纺织制品、贱金属制品、机械产品等。特殊减让清单包括给予孟加拉国和老挝的48个特惠产品。
斯里兰卡、孟加拉国、老挝的一般减让清单分别包括585、598和999个税目产品,主要包括渔水产品、水果、香料、食品、矿产品、化学制品、塑料及其制品、皮革制品、木材纸制品、纺织制品、钢铁制品、机械产品等。斯里兰卡特殊减让清单包括给予孟加拉国和老挝的75个特惠产品。孟加拉国特殊减让清单包括给予老挝的4个特惠产品。老挝未提交特殊减让清单。
蒙古国一般减让清单包括366个税目产品,主要包括渔水产品、蔬菜水果、动植物油、矿产品、化学制品、木材、棉纱、化学纤维、机械产品、运输设备等,平均降税幅度为24.2%。蒙古国未提交特殊减让清单。
注:2013年10月,各成员国在第42次常委会上原则同意蒙古国加入《协定》。此次部长级理事会,蒙古国也派员与会。据了解,蒙方目前正在抓紧履行国内审批程序,一俟完成,将正式加入《协定》,并尽快实施第四轮关税减让成果。根据蒙方与《协定》其他成员达成的共识,蒙方在第四轮关税减让谈判中享有一定灵活性。
为推动企业早日受益,《协定》各成员国同意抓紧履行国内程序,做好相关技术准备。争取于2017年7月1日实施《修正案》各方减让成果。
在此次部长级理事会上,各成员国部长讨论了《协定》未来发展方向,并重点就启动第五轮关税减让谈判进行了探讨。各方一致同意将抓紧获得国内授权,力争在2017年年内启动第五轮关税减让谈判,以进一步提升《协定》自由化水平。
关于优化原产地规则
为进一步提升《协定》关税减让承诺的实施效果,各成员国对原产地规则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
一是通过新增两个注释,分别对“累积成分”和“直接运输”两个术语进行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原产地累积成分的定义和直接运输条款经第三方中转的界定,便于企业更好地利用原产地规则享受相应优惠;
二是首次在《协定》中增加了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清单,涵盖155个4位税号产品,在原有单一的“区域增值”标准的基础上,可适用 “4位税目改变”标准,涉及饮料、矿物燃料、有机化学品、塑料及其制品、合成橡胶、钢铁等产品,使《协定》原产地规则的适用更加科学灵活。
关于《亚太贸易协定》
《亚太贸易协定》前身为签订于1975年的《曼谷协定》,是在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主持下,为促进南南合作,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的一项优惠贸易安排,是亚太地区最早的优惠协定之一。《协定》成员对象为亚太经社会所有发展中成员国,秘书处职能由位于泰国曼谷的亚太经社会承担。《协定》成立以来,共举行四轮关税减让谈判,有力地推动了各成员间经贸关系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成为发展中国家间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良好合作范式。
目前,《协定》成员包括中国、印度、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国、老挝,蒙古正在履行国内审批程序,即将加入。《协定》成员横跨东亚和南亚这两大世界经济增长极,拥有28亿人口的庞大市场,是亚太地区具有独特优势的区域优惠贸易安排。
我国参与《亚太贸易协定》合作情况
我国于1994年正式宣布申请加入《曼谷协定》,自1997年起,我国分别与各成员国进行加入协定的双边谈判,并于2001年5月正式加入《曼谷协定》。《协定》是我国参加的第一个优惠贸易安排,也是我国目前唯一涵盖东亚、南亚地区并在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
自2006年第三轮关税减让成果实施以来,受惠商品范围大幅度扩展,对扩大我国与《协定》成员的贸易往来产生积极影响。
2001-2015年,我国与《协定》其他成员双边贸易额从410亿美元扩大至3696亿美元,增长近9倍。其中,我国对其他《协定》成员出口从159亿美元扩大至1793亿美元,增长约11倍,进口从251亿美元扩大至1903亿美元,增长约8倍。同时,2015年《协定》项下签发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数量,在我国目前已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居第二位,进口受惠货值位居第三位,企业受益显著。
来源:中国贸促
最后更新时间:2017-01-22 阅读:11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