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标关于翻译版的类似判定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当地媒体报道,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一家中草药生产商对阿拉伯经济部驳回其提出的汉字商标的注册申请提出上诉的请求。该佚名注册申请人称,其商标在很多国家都获得了注册,已经属于国际驰名商标,因此应该获得保护,包括未经其同意不得注册其商标,并且声称其是该商标的原始所有人。阿联酋经济部驳回其商标注册的理由是,另外一个公司(也是佚名)已经在先注册了同一商标,不过是拉丁语(英语)商标。第一上诉法院支持经济部的决定,驳回汉字版商标的注册申请。
 
据报道,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上诉,支持经济部的驳回决定,确认汉字商标和拉丁语版的同一商标应被视为相关类似。汉字商标可能会产生一些复杂的问题。首先在视觉上拉丁字母和汉字是完全不同的,相似性主要是在发音上,拉丁语版商标模仿的是汉字版商标的发音。因此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发音相同的商标为相关类似,不得在同一产品上注册共存。
 
中国申请人主张,导致其无法注册的在先商标的注册并不合法,因为这个商标只是其商标的拉丁语版。法院指派了一名专家来调查这个事实,根据该专家的报告,法院认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另一方在阿联酋注册拉丁语版的商标之前中国申请人在世界上任何地方使用过该拉丁语版商标。不过我们并不清楚法院专家是否调查过汉字商标什么时候开始首次使用,以及是否是申请人所称的驰名商标。
 
阿联酋《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授予了特别的保护。其第3条规定,仅仅是驰名商标的翻译版就不得进行注册。如果在先注册仅仅是汉字商标的翻译版(翻译在阿拉伯文中包括音译),法院就没有必要考虑申请人是否是拉丁版商标的首次使用人了。不过法院似乎在评估申请人是否拥有优先权利时将汉字商标和拉丁语商标视为了不同的商标。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最后更新时间:2016-04-22 阅读:2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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