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今天开始,新的《欧盟商标条例》正式生效了
2015年12月15日,欧盟通过了对《商标指令》(2008/95/E C)及《共同体商标条例》(207/2009)的修改方案,同月23、24日,修改后的正式文本分别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而新的《欧盟商标条例》(2015/2424)就在今天正式生效了。
新的《欧盟商标条例》对现行欧共体商标法进行了大量修改。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名称变化
修改前:商标为“欧共体商标”;审查机关为“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
修改后:自2016年3月23日起,“欧共体商标”将更名为“欧盟商标”;审查机关“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亦将更名为“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
2、费用变化
修改前:欧盟商标注册和续展的官方费用均是以3个商品/服务类别为起始费用;
修改后:新法生效后,基础费用将仅包含一个类别,超出一个类别的,将另行计算额外费用。注册申请官方费用将有所增加,而续展官方费用将减少。
因此,如果有计划在欧洲申请商标且指定3个及以上商品/服务类别,在费用上以2016年3月23日新法生效前提交较为划算。
修法后,针对异议、诉讼、撤销的官方费用也将有所减少。
3、废除图示法
修改前:旧法规定,所申请的商标须配有醒目的标志图标才能获得保护。这项规定使得经营者实际不可能注册声音、气味商标,因为它们不能清楚、精确、持久、客观地用图形表示出来;
修法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呈现方式只要能够让主管机关及公众能识别权利人所申请保护的内容即可,这意味着只要呈现方式合适即可,这为声音和气味此类非传统商标的注册广开大门。
4、续展期限变化
修改前:旧法的续展期为在注册有效期当月最后一天截止;
修改后:新法实施后,续展期将于商标注册有效期的当天截止,此点需引起广大商标注册人的注意,切莫大意而延误了续展。
5、对商品/服务的描述
修改前:直接指定类别标题作为指定商品/服务;
修改后:新法要求对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要具体化,申请时不能选择类别标题之类宽泛的用语作为指定商品/服务,以确保商标的保护范围对任意第三人都足够清晰明显。
同时,对于在2012年6月22日前申请的注册商标,指定保护商品/服务为类别标题的,新法规定,在2016年9月24日前,需提交修改商品和服务申请,对与该类别标题相关但又超出字面意义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可以进行添加,但要求添加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在申请时就存在于该尼斯分类列表中。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上述修改申请,将仅就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字面意思对商标进行保护。
上述规定可能会对某些商标权利造成重大损失,建议2012年6月22日之前提出商标申请的欧洲共同体商标所有人检查注册商标的覆盖范围。
6、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提交使用证据时限
修改前:根据旧法,依照争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异议方需提供有效商标在争议商标公告日前5年的使用证据;
修改后:根据新法,相关使用证据的要求时间为争议商标申请日前5年。
7、国际注册商标指定欧盟的异议期间改变
修改前:由原来的国际公告日六个月后的三个月以内;
修改后:自2016年3月23日起,马德里国际商标指定欧盟的异议期缩短,缩短为国际公告日一个月后的三个月以内。
新的《欧盟商标条例》对现行欧共体商标法进行了大量修改。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名称变化
修改前:商标为“欧共体商标”;审查机关为“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
修改后:自2016年3月23日起,“欧共体商标”将更名为“欧盟商标”;审查机关“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亦将更名为“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
2、费用变化
修改前:欧盟商标注册和续展的官方费用均是以3个商品/服务类别为起始费用;
修改后:新法生效后,基础费用将仅包含一个类别,超出一个类别的,将另行计算额外费用。注册申请官方费用将有所增加,而续展官方费用将减少。
因此,如果有计划在欧洲申请商标且指定3个及以上商品/服务类别,在费用上以2016年3月23日新法生效前提交较为划算。
修法后,针对异议、诉讼、撤销的官方费用也将有所减少。
3、废除图示法
修改前:旧法规定,所申请的商标须配有醒目的标志图标才能获得保护。这项规定使得经营者实际不可能注册声音、气味商标,因为它们不能清楚、精确、持久、客观地用图形表示出来;
修法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呈现方式只要能够让主管机关及公众能识别权利人所申请保护的内容即可,这意味着只要呈现方式合适即可,这为声音和气味此类非传统商标的注册广开大门。
4、续展期限变化
修改前:旧法的续展期为在注册有效期当月最后一天截止;
修改后:新法实施后,续展期将于商标注册有效期的当天截止,此点需引起广大商标注册人的注意,切莫大意而延误了续展。
5、对商品/服务的描述
修改前:直接指定类别标题作为指定商品/服务;
修改后:新法要求对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要具体化,申请时不能选择类别标题之类宽泛的用语作为指定商品/服务,以确保商标的保护范围对任意第三人都足够清晰明显。
同时,对于在2012年6月22日前申请的注册商标,指定保护商品/服务为类别标题的,新法规定,在2016年9月24日前,需提交修改商品和服务申请,对与该类别标题相关但又超出字面意义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可以进行添加,但要求添加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在申请时就存在于该尼斯分类列表中。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上述修改申请,将仅就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字面意思对商标进行保护。
上述规定可能会对某些商标权利造成重大损失,建议2012年6月22日之前提出商标申请的欧洲共同体商标所有人检查注册商标的覆盖范围。
6、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提交使用证据时限
修改前:根据旧法,依照争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异议方需提供有效商标在争议商标公告日前5年的使用证据;
修改后:根据新法,相关使用证据的要求时间为争议商标申请日前5年。
7、国际注册商标指定欧盟的异议期间改变
修改前:由原来的国际公告日六个月后的三个月以内;
修改后:自2016年3月23日起,马德里国际商标指定欧盟的异议期缩短,缩短为国际公告日一个月后的三个月以内。
最后更新时间:2016-03-23 阅读:30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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