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立法进行重大修改
2015年12月15日,欧盟通过了对《商标指令》(2008/95/E C)及《共同体商标条例》(207/2009)的修改方案,同月23、24日,修改后的正式文本分别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新《商标指令》(2015/2436)(下简称“新《指令》”)将于公布后20日生效,随后成员国需在3年内将其转化为国内法(涉及国内商标行政撤销及无效程序的规定需在7年内落实);新《欧盟商标条例》(2015/2424)(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6年3月23日生效。
根据新《条例》,原“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商标及外观设计)”将改称“欧盟知识产权局”(E U I P O)。原“共同体商标”将称为“欧盟商标”(EUTM)。这里主要介绍《指令》的一些变化,凡新《指令》要求的,新《条例》也会做相应调整。
在实体方面,新《指令》明确将颜色及声音列为可注册标志,并取消对商标申请的“图形表示”要求;新《指令》虽不排除将商品/服务的“类别名称”或是其他“泛指词语”(general terms)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的名称,但认为该词语必须符合“清晰准确”的要求,并且其涵盖的范围仅能做字面解释;新《指令》规定因功能性不能注册的标志不限于立体商标,还包括其他标志;新《指令》要求所有成员国提供对声誉商标的特别保护,同时明确声誉商标的保护与商品是否相同类似无关;新《指令》明确规定出现欧盟商标遭遇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的情况时,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或欧盟商标法院请求移转,而不是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或是提起要求宣告该商标无效的反诉;新《指令》禁止在相关商品/服务上将他人商标用作自己的企业名称;新《指令》规定商标所有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无实质区别)的商标的商品在贸易中进入欧盟成员国,即使这些商品并不在欧盟境内流通,如果在确认侵权与否的程序中,根据608/2013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方(清关人或商品持有人)有证据证明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货物在目的国的流通,那么商标权利人前述禁止过境的权利即不复存在。此外,新《指令》还明文禁止商标侵权的预备行为,规定词典出版人的商标标注义务以防止商标退化,并设专门章节规定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保护等等。
在程序方面,主要的变化就是规定商标申请及续展按类收费,取消了以往的前三类固定收费。根据新规定,电子形式下,不管申请还是续展,均为一类850欧元,两类900欧元,三类以上每增加一类增加150欧元。新《指令》还明确规定对于存在异议的商标注册,其商标五年不使用应从该商标不会再被异议时起算,在异议已经被提起的情况下,从异议最终裁定生效或异议被撤回时起算。
根据新《条例》,原“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商标及外观设计)”将改称“欧盟知识产权局”(E U I P O)。原“共同体商标”将称为“欧盟商标”(EUTM)。这里主要介绍《指令》的一些变化,凡新《指令》要求的,新《条例》也会做相应调整。
在实体方面,新《指令》明确将颜色及声音列为可注册标志,并取消对商标申请的“图形表示”要求;新《指令》虽不排除将商品/服务的“类别名称”或是其他“泛指词语”(general terms)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的名称,但认为该词语必须符合“清晰准确”的要求,并且其涵盖的范围仅能做字面解释;新《指令》规定因功能性不能注册的标志不限于立体商标,还包括其他标志;新《指令》要求所有成员国提供对声誉商标的特别保护,同时明确声誉商标的保护与商品是否相同类似无关;新《指令》明确规定出现欧盟商标遭遇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的情况时,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或欧盟商标法院请求移转,而不是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或是提起要求宣告该商标无效的反诉;新《指令》禁止在相关商品/服务上将他人商标用作自己的企业名称;新《指令》规定商标所有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无实质区别)的商标的商品在贸易中进入欧盟成员国,即使这些商品并不在欧盟境内流通,如果在确认侵权与否的程序中,根据608/2013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方(清关人或商品持有人)有证据证明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货物在目的国的流通,那么商标权利人前述禁止过境的权利即不复存在。此外,新《指令》还明文禁止商标侵权的预备行为,规定词典出版人的商标标注义务以防止商标退化,并设专门章节规定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保护等等。
在程序方面,主要的变化就是规定商标申请及续展按类收费,取消了以往的前三类固定收费。根据新规定,电子形式下,不管申请还是续展,均为一类850欧元,两类900欧元,三类以上每增加一类增加150欧元。新《指令》还明确规定对于存在异议的商标注册,其商标五年不使用应从该商标不会再被异议时起算,在异议已经被提起的情况下,从异议最终裁定生效或异议被撤回时起算。
最后更新时间:2016-01-28 阅读:16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