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创新 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提高起征点
 
1.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300~500元。将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税额5 000~20 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文件依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2.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对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的,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
 
自2014年7月1日起,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四)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最后更新时间:2015-11-18 阅读:29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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