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农大福”不予注册案例

案例详情
 
异议人:山东福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泰安大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福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泰安大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1期《商标公告》第58285885号“农大福宝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农大福宝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混合动物饲料;鸟饲料;家畜饲料;配方饲料;渣滓(饲料);米粉饲料;牲畜饲料;饲料;动物饲料;合成饲料”,注册申请日期为2021年8月6日。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曾为异议人企业员工,明知异议人在先使用的“福宝生物及图”商标而恶意抢注,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异议人提供了与设计制作公司微信对话截图、参加第十七届(2019)中国畜牧业博览会照片、产品宣传图片、跨行转账记录等证据。
 
异议人提供的微信对话截图、参加会展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中请之日前,已在“饲料”等商品上推广使用“用福宝 得福得宝”标志和“福宝生物及图”标志。
 
被异议人虽然否认其法定代表人为异议人员工,但经查,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与异议人在先推广使用的“用福宝 得福得宝”标志高度近似的“得福得宝”商标,难谓巧合。
 
故我局认为,异议双方经营场所邻近,被异议人明显知晓异议人在先商标,与异议人具有《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关系,其在指定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福宝生物及图”商标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情形。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著作权,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285885号“农大福宝及图”商标不子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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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5-04-07 阅读:19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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