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茂祥泰鲁班工坊”商标异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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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茂祥泰(北京)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异议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对被异议人金茂祥泰(北京)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424219号“金茂祥泰鲁班工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茂祥泰鲁班工坊”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物施工;建筑咨询服务;建筑物修复”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86519号“金茂”、第29808174号“金茂”、第1499793号“金茂JIN MAO”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信息;建筑;室内装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金茂”,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另外,被异议商标包含的文字“鲁班工坊”是为响应“一带一路”重要倡议而建立的职业教育国际知名品牌,现已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具有较大的国际影响力,将其用作商标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影响力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24219号“金茂祥泰鲁班工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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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5-02-25 阅读: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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