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法院首次就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保护作出裁决

在捷克第一起关于版权和人工智能的案件中,布拉格市法院拒绝承认对人工智能生成图像的版权保护。在一项非常简短的裁决中,该法院认定原告方面缺乏可执行的权利,并从原则上排除了对人工智能生成的成果的版权保护。
 
本文将介绍该案件的摘要和关键要点。
 
案件回顾
 
原告使用一个领先的从文本到图像人工智能模型创建了一幅图像,并使用了一个简单的提示:“创建一个双方在正式场合签署商业合同的可视化图像,例如在商务会议室或布拉格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只显示双手。”
 
原告将生成的图像发送给被告,即布拉格的一家律师事务所,被告随后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上使用了该图像。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
 
确认原告的作者身份,以及
 
禁止被告使用该图像。
 
找不到作者
 
该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无法证明自己是图像的作者。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说明图像是如何创建的,即证明是谁对人工智能模型作出了指示,以及人工智能模型是根据哪个(特定人)的特定提示创建了图像的。该法院的结论是,原告未能做到这一点。
 
双方都没有对图像是通过人工智能生成的这一点提出异议。但是,捷克《版权法》明确规定了一点,那就是作者只能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该法院认为,人工智能模型本身不可能是作者,因此不符合这一条件。
 
原告辩称,该图像是人工智能根据其特定提示创建的,这合理地证明了原告对该图像的版权。然而,该法院认为,原告实际上并未能证明该图像是根据这一提示生成的。除了他的个人陈述外,索赔人没有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提示导致了图像的生成。
 
原则上没有版权
 
除了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之外,该法院还认为有必要对版权和人工智能的某些方面发表评论。该法院认为,如果图像不是由原告个人创作,而是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则原则上就不能受版权保护。该法院的理由是,这种图像不是自然人(作者)创造性活动的结果。因此,该法院得出结论,该图像不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更不用说原告创作的作品了。
 
该法院还认为,提示本身只能被视为作品的主题或者构思,而这二者都不能受到版权保护。捷克《版权法》特别列出了被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的主题、创意和类似的较为抽象的概念,这是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原则。
 
与全球版权保护发展的联系
 
捷克的判决与国际上关于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版权的可保护性讨论息息相关。该法院在要求人类创造性活动方面所采取的做法与美国法院迄今为止所采取的立场相当。最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在2023年8月的泰勒案中否认了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版权保护,认为人类作者身份是一项基本要求。
 
美国版权局在2023年3月发布的关于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的政策指南中也采取了类似的谨慎态度。该机构强调,用户并不能对人工智能系统如何解释提示和生成材料行使最终的创作控制权。
 
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出现了一种对人工智能更友好的方法。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李某诉刘某案中的裁决支持原告使用稳定扩散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生成的图像享有版权保护。在该案中,原告在生成最终图像之前使用了大约150个提示和否定提示,设置了各种参数。该法院认为,该图像是原告的智力输入和个人表达的直接结果,因此符合版权保护的要求。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图像显示了人类的原创性智力输入,则该图像可被视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展望未来
 
该法院采取的做法表明,在关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保护及其执行的可能性的辩论中,还存在一个障碍。即使提示的复杂性(理论上)可以证明成果的版权是合理的,人工智能用户也必须准备好证明他们的提示(即他们的创造性选择)是如何导致相关成果的创建的因果关系。
 
捷克法院的做法与通过人类作者的创造性选择获得版权的严格要求是一致的,欧盟其他地方的法院也可能会采取这样的做法。然而,捷克的案例只涉及一个非常简单的提示,而进一步的欧盟判例法尚未出现。因此,在详细的提示和大量的人工输入以及人工智能辅助执行的情况下,这种严格的方法是否能够被克服还有待观察。(编译自www.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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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4-07-11 阅读: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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