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南 (2024 年版)(二)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作为一种专有权,知识产权受到地域的限制,除签有国际条约或双边、多边互惠协定的以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这意味着企业在境外参展时,即使参展企业已经在国内获得了参展产品的相关知识产权,仍有可能不受参展地国家的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侵犯参展地国家相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产生侵权纠纷。
企业在境外参展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集中在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类型,此外还会涉及少量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纠纷案件。
商标权侵权纠纷
商标,我们生活中通常称其为“牌子”,是使用在商品上的标记,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使用的标记。在各国的法律中,商标的定义并不一样,但对商标实质的理解是基本一致的,即商标的本质在于用来标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境外参展容易引起商标权纠纷的行为有:参展商未经权利人许可展出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或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对外报价、成交、搭赠,将不能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产品在展台上摆放或用作宣传等。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商标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在中国受保护,在境外参展国未经注册,则不受保护。
境外参展过程中商标权纠纷的表现形式如下:
(一)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1)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2.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无论销售者是否明知,都属于侵权行为,但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的商品,且能够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伪造商标标识及销售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4.反向假冒
反向假冒乃假冒的“反向”,是指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即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将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更换成自己的商标并投入市场的行为。
5.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突出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商标在境外被抢注
国内著名商标在境外被抢注,抢注人一般是海外经销商和职业抢注人,他们希望通过抢注商标的方式,获取更多利润,或在与中国企业议价和谈判过程中得到更多益处。这些熟悉中国品牌的职业抢注人,精准聚焦未在海外注册的中国企业优质商标。中国企业的商标一旦在境外被抢注,在境外参展时就很可能面临侵权风险。例如,狗不理在日本、五粮液在韩国、王致和和海信在德国均已被抢注;“连花清瘟”和“LianhuaQingwen”在智利、西班牙、菲律宾、印尼等国家被抢注;小鹏、知豆、雷丁、丽驰、智车优行、御捷这 6 家新能源汽车公司的15 枚商标在东南亚的印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 3 国被抢注。
(三)被他人许可使用的商标,超过许可期限仍使用
商标的许可具有期限性。哪怕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是被商标权人许可使用的,但如果超过了商标许可的使用期限却仍然进行使用,有可能被诉商标侵权。
(四)已注册的商标未续展,导致商标失效
商标权的保护是有法定期限的,在法定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超过法定有效期限则不受法律保护。在国外已经获得了注册的商标,需要注意有效期限,及时对商标权申请续展,如果未及时续展会导致商标失效,则不受法律保护。
(五)在中国构成通用名称的在国外却可能是注册商标
在境外展会中,参展商在展会上向参观者演示产品中涉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的专利,进而产生专利侵权纠纷。例如,在展会中,展出、演示产品,使部分名称在中国是通用名称,不受法律保护,而在国外这些名称并不一定是通用名称,其有可能是注册商标,如果贸然使用,可能导致商标侵权。比如,MTV 在中国是音乐电视的通用名称,但在法国却是一家电视台的注册商标,如果我国企业对此不知情,并在法国参展商品、包装及其宣传品上使用带有“MTV”的标志,就可能侵犯该电视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再如,DIVX 是一种电子视频格式,在中国是作为一种视频格式通用名称使用,但它也是美国 DIVX 公司的注册商标,国内企业在美国参展,如果在广告宣传品上标有“DIVX”标志,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用了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专利。
(六)颜色商标侵权
颜色商标侵权是指商标本身没有任何具体问题,侵权发生在商标的颜色及颜色组合构成上。企业赴境外参展,往往忽略“颜色商标”侵权,认为改变了注册商标的颜色就可以避免侵权,实际上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七)商标与商号之间的冲突
若参展商在展会中将商号突出使用,一旦有其他注册商标权人注册了与该商号相同的文字商标,极有可能被视为侵犯注册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权,从而引发商标侵权纠纷。
(八)搭赠商品行为引发的商标侵权
在境外展会中,许多厂商向参展的人赠送产品,以推广宣传自己的商品,赠送的商品如果侵犯权利人的商标权,也会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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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4-05-20 阅读:15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