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商标不使用适用于撤三还是撤五?

国际商标申请中有部分国家,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需要进行宣誓,宣誓的主要目的就是提供商标有持续使用的证明。目前常见的有宣誓要求且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的国家有7个:美国、菲律宾、波多黎各、莫桑比克、柬埔寨、海地,以及2018年加入的墨西哥。
 
我国没有宣誓的要求,当商标被提起撤三时,注册人需要提供商标的使用证据来证明商标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商标注册领取证书后,商标注册人一定要留意保留好商标使用的证据。
 
那么除了我国有商标撤三的规定外,是否有其他国家也有类似规定呢?今天我们就来有撤三或撤五规定的国家有哪些。
 
撤三
 
加拿大
 
加拿大商标注册后,商标持有人需在加拿大使用其商标,如果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未使用,则任何第三方可对其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俄罗斯
 
俄罗斯已注册商标,若未投入使用,第三方可对其提出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向商标持有人发出提议,要求其放弃或转让商标权。商标持有人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第三方可在期限届满之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撤销该商标注册。
 
商标持有人需提交证据证明其商标的使用,期限为第三方提交上述提议之日起3年内。商标是否使用的举证责任归于商标持有人。
 
印尼
 
如果商标持有人连续三年没有商业使用,任何第三方可对其提出撤销申请。撤销申请人需在印尼几个主要城市做市场调查并收集对方商标未使用的证据。但是,一旦商标持有人能够提供证据说明在任何一个小城市或是有小规模的使用,整个撤销行动就会失败。
 
日本
 
日本商标撤三的定义就是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行为进行撤销,也跟中国一样,对连续 3 年不使用的商标可以提出撤销。
 
撤五
 
欧盟
 
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维权程序中,如果异议/无效宣告/维权人的异议/无效宣告/维权的基础商标注册满五年,被异议/无效宣告/维权人可以要求异议/无效宣告/维权人提供异议/无效宣告/维权人基础商标在这 5 年内真实使用商标的证据;
 
若异议/无效宣告/维权人未提供使用证据的,异议/无效宣告申请将被官方驳回,而维权人则无权禁止在后商标使用人使用商标;
 
若异议/无效宣告/维权人仅能提供在部分注册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则官方将仅在已提供使用证据的商品上对异议/无效宣告/维权诉求进行审理。
 
撤三和撤五
 
美国 
 
商标在美国注册,如连续三年未被使用,任何人均可向美国商标局申请撤销商标,商标局确认后撤销。
 
撤五,即五年宣誓——有效期满六年不向专利商标局提交宣誓声明,将被撤销。
 
菲律宾
 
申请人需在申请日起 3 年内(可延期 1 次),注册日起 5-6 年,续展日起 1 年内, 每次续展日起 5-6 年提交商标的使用证据。
 
其他
 
巴勒斯坦和委内瑞拉
 
规定为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商标可被撤销; 
 
尼泊尔
 
规定商标自注册日起持续一年未使用的可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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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3-08-30 阅读:1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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