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节选一)
本文节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中7项摘要。
以下为节选《摘要》内容:
为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法庭从2022年审结的3468件案件中,精选61个典型案例,提炼75条裁判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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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382号
【裁判要旨】判断一项涉及商业方法的解决方案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应当整体考虑权利要求限定的全部内容,从方案所解决的是否是技术问题、方案是否通过实现特定技术效果来解决问题、方案中手段的集合是依靠自然规律还是人为设定的规则获得足以解决问题的效果等方面综合评估。
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987号
【裁判要旨】判断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需要结合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等内容,基于对权利要求的合理解释得出结论。只有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合理解释后,仍认为其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才能认定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3.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
【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235号
【裁判要旨】选取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核心考虑因素是,该现有技术与发明创造是否针对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问题、拥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目标;优选考虑因素是,该现有技术与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是否足够接近。关于技术方案是否接近的判断,一般可以考虑发明构思、技术手段等因素。其中技术手段的近似度可以主要考虑现有技术公开技术特征的数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特定现有技术方案是否具有获得发明创造的合理成功预期,通常并非确定本专利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要件因素或者优选因素。
4.发明构思差异对改进动机及技术启示的影响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316号
【裁判要旨】在采用“三步法”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过程中,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产生改进动机以及是否有将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结合的技术启示时,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在发明构思上存在明显差异,则通常可以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本发明的动机;如果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在发明构思上存在明显差异,则通常可以认定现有技术不存在将上述对比文件结合以得到本发明的技术启示。
5.说明书中技术用语特别界定和具体实施方式的区分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580号
【裁判要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需要准确识别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属于对权利要求用语的特别界定还是该权利要求的具体实施方式。说明书对此有明确表述的,以其表述为准;没有明确表述的,应当综合考量发明目的、发明构思、相关用语所属权利要求意图保护的技术方案等因素,从整体上予以考量。
6.主题名称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469号
【裁判要旨】专利主题名称本身构成或隐含了具体技术特征,或者系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所在的,其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
7.背景技术、发明目的在等同侵权判断中的考量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860号
【裁判要旨】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完整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后认为,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之一是克服某项背景技术的技术缺陷,且其系以摒弃该背景技术方案的方式来克服该技术缺陷,则不应再通过认定等同侵权将含有该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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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3-08-01 阅读:10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