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三步搞懂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
一般企业比较重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风险防控,而对外观设计侵权风险容易忽视,且在实务中,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判定具有很强的主观性,难度较大。本文试就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的步骤进行分析,以图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在对外观设计侵权风险判断时提供思路上的引导。简单来说,侵权判断分三步,首先要判断产品的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在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的基础下,进一步分析被诉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点或不同点,建议将其一一列出,以便更好判断。最后,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认定相同点或者不同点对视觉效果的影响大小,得出最后结论。具体说明如下:
判断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
常见的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是根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法(洛迦诺分类法/LOC)进行判断,LOC是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之目的,对商品进行分类的一种国际分类体系。该分类的完整名称是“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但是仅仅基于LOC分类号进行判断还是不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对于多用途产品,应以其主要的用途作为判断标准。
确定整体产品设计和授权外观设计设计特征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根据专利授权文本的六面视图,结合简要说明,适当地划分设计特征。在适当划分设计特征的基础上,确定整体产品设计和授权外观设计设计特征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司法实践中,建议列表对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一一列明,用文字对设计特征进行描述,以便行政或者司法机构进行记录及更好地理解设计要点。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得出结论
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根据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对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对比分析,得出结论。
实例
讲到这里,其实我们并没有完全理解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精髓,下边我们结合案例,并对比对的细节问题进行说明。
以手机为例:
(图源:网络)
在评价相同点和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时,尤其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该设计特征是否属于惯常设计?惯常设计,是指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产品名称就能想到的相应设计。若该设计特征属于惯常设计,那么该设计特性在近似性判定中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相对较小。
第二,该设计特征是否属于授权外观设计的现有设计特征?一般认为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第三,该设计特征在产品使用状态时,是否属于容易观察到的位置?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一般消费者直接观察或者使用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第四,设计空间的大小?设计空间是指设计者在创作特定产品外观设计时的自由度。设计空间大小的认定可以从产品的功能、用途,现有设计的整体状况,惯常设计,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方面予以考虑。设计空间较大的,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特征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特征之间的较小区别。即设计空间大小的判断,影响到了不同设计特征是否具有显著的视觉效果的判断。
第五,是否属于功能性设计特征?功能性设计特征是指“由产品的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状”。纯功能性设计特征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可以不予以考虑,但是,并非由功能性唯一决定的外观设计特征,应当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予以考虑。
若上述判断要点全部有利于被诉产品设计,则可认为被诉产品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不相同或者不相似:若相同点均为惯常设计、功能性设计特征或者属于容易观察到的位置的设计特征,则可认为被诉产品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不相同或者不相似;若不同点中存在至少一个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显著不同的设计特征,则可认为被诉产品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不相同或者不相似。
另外,需要注意外观设计虽然比对的系视图和被诉设计或者说是一种标识的比对,但比对的原则与商标近似或者混淆判断原则完全不同,不能受惯性思维影响将商标混淆标准引入外观设计的判断中。判断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以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为标准,而不以是否构成一般消费者混淆、误认为标准。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是一种发明创造,而不是用以识别外观设计产品来源或者出处的标识,因此,无须以是否导致对产品来源的混淆作为判断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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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3-05-26 阅读:19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