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交易制度常见问题(上)

以下所指的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的条文,须同时参照香港法例2022年第15号条例《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的相关修订。
 
常见问题
 
1.有哪些物品受这注册制度规管?
 
物品包括:
 
a.贵金属
 
成品或非成品状态的金、银、白金或铂金、铱、锇、钯、铑或钌;
 
b.宝石
 
钻石、蓝宝石、红宝石、绿宝石、玉石或珍珠,不论其为天然与否;
 
c.贵重产品
 
符合以下说明的珠宝或表:由任何贵金属或宝石或兼由上述两者组成,或包含或附有任何贵金属或宝石或兼包含或附有上述两者;
 
d.贵重资产支持工具注1
 
以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支持的、使有关持有人有权享有该等资产(整体或部分)的证明书或工具;但
 
不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 所界定的任何证券、期货合约、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权益、结构性产品或场外衍生工具产品,或虚拟资产。
 
除珠宝或表外,贵重产品并不涵盖只包含或附有很少量贵金属或宝石的物品,例如医疗器具、工业设备、电子产品、食品、饮料及文具等。
 
注1.例子: 金银业贸易场黄金白银合约及珠宝金行的供金券
 
2.什么是从事贵金属及宝石交易?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 第53ZTZ及53ZU条,任何人士从事贵金属及宝石交易是指任何人以业务形式,进行任何以下活动 —
 
a.买卖 (即出售、要约出售、购买、要约购买或为作出售而管有)、出口或进口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
 
b.生产或提炼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或对其进行增值加工;
 
c.发行、赎回或买卖贵重资产支持工具;
 
就a、b 或 c 段所述的任何活动,担任中介人。
 
然而,任何人在经营物流服务业务时,仅因在通常业务运作中进口或出口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则除外。
 
3.什么是指明交易?
 
指明交易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交易 —
 
由正在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进行,而一项金额不少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 附表3I指明的款额 (即120,000港元或折算为另一货币的相同款额) 的付款或总额不少于该款额的多于一项付款,就该交易而藉现金以外的任何方式或方式组合在香港作出或收取,不论该交易是 —
 
以单一次操作执行;或
 
以有关连的或看来是有关连的若干次操作执行;及
 
不是指明现金交易。
 
4.什么是指明现金交易?
 
指明现金交易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交易:交易由正在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进行,而一项或多于一项总额不少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 附表3H指明 (即120,000港元或折算为另一货币的相同款额) 的现金付款,在香港就该交易而作出或收取,不论该交易是 —
 
以单一次操作执行;或
 
以有关连的或看来是有关连的若干次操作执行。
 
5.现金以外的任何方式或方式组合的付款所指的是什么?
 
现金以外的付款所指是不同的非现金付款方法,例如信用卡、银行转账、支票、电子钱包等。在判断交易是否指明交易时,只有非现金付款才会纳入计算,不管不同非现金付款的组合方式为何。
 
6.谁人需要注册?
 
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而在业务过程中在香港进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现金交易(定义请参阅问题3及4),均须向海关注册。
 
现时受《银行业条例》(第155章) 规管的认可机构、《当押商条例》(第166章) 规管的当押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 (第615章) 规管的部分金融机构注2在进行附属于其主要业务的贵金属及宝石业务以及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 (定义请参阅问题20),可获豁免注册。
 
注2:持牌法团、获授权保险人、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持牌个人保险代理或持牌保险代理机构、工具持牌人或指定零售支付系统的系统营运者或交收机构。
 
7.现正受《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规管的部分金融机构已获豁免注册,其子公司是否亦会获豁免注册?
 
为免出现监管重叠,现时正受《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 规管的部分金融机构,如进行附属于其主要业务的贵金属及宝石业务,可获豁免注册。除非其子公司同为条例中获豁免注册的机构,否则该子公司仍须注册,才可在香港进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现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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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3-05-25 阅读: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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