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显著性退化?如何预防?
具有显著性的商标,若使用方式不当、品牌维护不到位,其显著性也可能发生退化。当注册商标成为特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时,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权人也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用以描述其商品。
显著性退化的原因
(一)商标权人自身因素
1.选择注册商标不当
有学者按照显著性的强弱标准将商标分为臆造商标、暗示商标和叙述商标。叙述商标本身显著性较弱,但又可能因其简洁、便于记忆等特点,向消费者传达了更多的信息,反而具有成为高知名度商标的潜力。由于《商标法》第十一条对于含有商品通用名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有着例外规定,即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作为商标注册,故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时可能会选择本身显著性不高的标志,或包含公共领域词汇、具有描述性的标志。一些商标本身的显著性不强成为了其通用化的原因之一。
2.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规范
商标权人在使用其注册商标时未区分商标与商品名称的界线或对其商标进行过度宣传等行为,均可能导致消费者逐渐无法将注册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相联系,使得注册商标成为一类商品的统称。如“优盘”商标案,商标权人在宣传中将其注册商标“优盘”与该公司的发明专利“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划了等号,同时结合“优盘”一词本身的呼叫等原因,最终使得注册商标“优盘”退化为便携式USB移动存储盘的通用名称。
(二)市场竞争因素
1.商标权人维权意识差
2.商标权人在某段期间内是新产品生产者或市场占有率较高
(三)社会环境因素
1.被列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其他主体不当宣传及使用
预防显著性退化的方法
1.注册商标时切记不要选择缺乏显著性的文字和图形。
2.使用商标的时候要注意区分商标与商品名称的界线,不仅要在商品包装盒宣传广告中突出商标或者使用注册商标标记,还应当在适当位置突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3.面对其他不正当竞争者的“搭便车”行为,商标权利人应当积极维权,及时制止。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发声明书或禁止函的方式向竞争者宣示权利并明确禁止其不正当使用该商标,必要时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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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2-11-07 阅读:18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