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申请及后续程序官方讲解视频系列-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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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撤三答辩时提供的使用证据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商标可以使用在商品、商标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使用在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有效的使用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点应当显示出商标的使用主体。使用主体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和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第二点应能显示出使用的客体,使用客体应为核定使用的商标标识,并且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
 
第三点应使用在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第四点应在商标法效力所在地域范围内使用。
 
在撤三答辩时,哪些证据不能被采纳为有效的使用证据
 
如果单独提交下列证据将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
 
一、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二、只有书面证言。
 
三、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材料、网站信息等。
 
四、单纯提供实物与复制品
 
哪些特殊情形,可以被采纳为连续三年不适用的正当理由
 
第一种不可抗力,如遭遇自然灾害、火灾等注册人不能预见、无法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形。
 
第二点政府政策性限制,主要包括对商品生产,销售的限制以及注册人经努力无法改变的政策性文件或要求。
 
第三点破产清算,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对企业的运营将产生较大影响。
 
第四点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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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2-06-01 阅读:18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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