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 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向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亮剑!
我国大力遏制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全面推进商标权保护工作,建立公平有序市场秩序。面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不论是适用新旧法,只要注册行为不具有正当性,那么都是可以通过多条理由,强而有力地阻止其注册。
案例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条款规定,责令广州市众创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作出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
近日,随着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达,一宗在国家、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和督办下,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严查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涉案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多家申请人存在以相同的名义登记公司并抢注他人名下相同或近似商标,其恶意抢注商标、囤积商标的行为被依法严惩,有效地维护了合法商标企业的正当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秩序,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涉及58家境外公司的224个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申请被查
6月29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交办转办线索,发现广州市众创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多个申请人存在以相同的名义登记公司并抢注他人名下商标行为,立即组成省、市、区三级执法检查工作小组,依法对该公司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河村北路8号619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提取了营业执照、商标代理委托书等资料。
(省、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众创公司实地检查)
经核查发现,广州市众创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商标代理机构,在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受美国科罗拉多州、英国伦敦、中国香港等境外58家公司的委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其中部分商标与同名公司注册、使用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该商标代理机构共申请注册涉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数量高达224个,经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认定,众创公司及其公司主管人员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勒令其立即改正;并对众创公司给予警告并以罚款60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罗某某给予警告并以罚款20000元;要求其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15天内提交整改报告。
国家省市三级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及时跟进督办
针对此类案件,专家认为,一个商标的背后,倾注了注册人及其团队大量的心血,已经成为企业的隐形财富。
无论是疫情期间抢注“火神山”“雷神山”商标的恶意行为,还是嵩山少林寺注册666个商标的防御之举,“花式抢注”行为不但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和感情,更成为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的“绊脚石”。这需要商标注册人、企业与政府携手并进,合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随着广州市深入推进“蓝天”专项整治行动,认真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蓝天”行动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商标囤积、恶意注册等知识产权非正常申请行为力度,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我们坚信,此类恶意抢注商标、囤积商标的行为一定会越来越少。
什么是“恶意抢注”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图源:网络)
那么如何认定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呢?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是比较常见的恶意注册行为,有搭便车之嫌;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大量注册
这种恶意注册行为主要表现在跨类别、无关联性的注册商标,或注册人(及关联人)有显著的销售商标行为。
然而,一些企业会通过关联注册和预防注册来保护商标,因此还需结合多种因素证明才能判断是否属于恶意注册。
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四、妨碍他人正常注册商标
这种恶意注册行为主要表现在抢注商标和囤积商标这两点上,比如抢先在中国注册那些尚未进入中国市场的外企商标等。
商标遭遇恶意抢注怎么办
遭遇商标恶意抢注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补救:
1、如果被抢注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如果被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可以在该商标注册后五年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如果被抢注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时间没有限制。
3、如果被抢注商标在注册后长期没有进行使用,可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4、重新注册商标,商标不能与原商标近似。
百利来,专业高效!
一些资质良莠不齐的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和囤积商标,是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人来说,承办商标申请业务远非直接提交注册申请那么简单,通常需要针对申请人目前业务发展情况、未来的发展规划、商业模式和查询结果等,出具有针对性的商标全面保护方案。
这种方案是代理人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丰富代理经验的体现,是他们辛勤劳动的智力成果,凝聚着代理人的心血。
百利来提醒广大客户,注册商标要选择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
案例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条款规定,责令广州市众创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作出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
近日,随着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达,一宗在国家、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和督办下,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严查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涉案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多家申请人存在以相同的名义登记公司并抢注他人名下相同或近似商标,其恶意抢注商标、囤积商标的行为被依法严惩,有效地维护了合法商标企业的正当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秩序,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涉及58家境外公司的224个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申请被查
6月29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交办转办线索,发现广州市众创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多个申请人存在以相同的名义登记公司并抢注他人名下商标行为,立即组成省、市、区三级执法检查工作小组,依法对该公司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河村北路8号619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提取了营业执照、商标代理委托书等资料。
(省、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众创公司实地检查)
经核查发现,广州市众创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商标代理机构,在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受美国科罗拉多州、英国伦敦、中国香港等境外58家公司的委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其中部分商标与同名公司注册、使用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该商标代理机构共申请注册涉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数量高达224个,经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认定,众创公司及其公司主管人员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勒令其立即改正;并对众创公司给予警告并以罚款60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罗某某给予警告并以罚款20000元;要求其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15天内提交整改报告。
国家省市三级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及时跟进督办
针对此类案件,专家认为,一个商标的背后,倾注了注册人及其团队大量的心血,已经成为企业的隐形财富。
无论是疫情期间抢注“火神山”“雷神山”商标的恶意行为,还是嵩山少林寺注册666个商标的防御之举,“花式抢注”行为不但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和感情,更成为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的“绊脚石”。这需要商标注册人、企业与政府携手并进,合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随着广州市深入推进“蓝天”专项整治行动,认真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蓝天”行动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商标囤积、恶意注册等知识产权非正常申请行为力度,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我们坚信,此类恶意抢注商标、囤积商标的行为一定会越来越少。
什么是“恶意抢注”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图源:网络)
那么如何认定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呢?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是比较常见的恶意注册行为,有搭便车之嫌;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大量注册
这种恶意注册行为主要表现在跨类别、无关联性的注册商标,或注册人(及关联人)有显著的销售商标行为。
然而,一些企业会通过关联注册和预防注册来保护商标,因此还需结合多种因素证明才能判断是否属于恶意注册。
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四、妨碍他人正常注册商标
这种恶意注册行为主要表现在抢注商标和囤积商标这两点上,比如抢先在中国注册那些尚未进入中国市场的外企商标等。
商标遭遇恶意抢注怎么办
遭遇商标恶意抢注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补救:
1、如果被抢注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如果被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可以在该商标注册后五年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如果被抢注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时间没有限制。
3、如果被抢注商标在注册后长期没有进行使用,可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4、重新注册商标,商标不能与原商标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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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资质良莠不齐的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和囤积商标,是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人来说,承办商标申请业务远非直接提交注册申请那么简单,通常需要针对申请人目前业务发展情况、未来的发展规划、商业模式和查询结果等,出具有针对性的商标全面保护方案。
这种方案是代理人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丰富代理经验的体现,是他们辛勤劳动的智力成果,凝聚着代理人的心血。
百利来提醒广大客户,注册商标要选择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
最后更新时间:2020-10-22 阅读:19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