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被“CRS”了?税收居民身份如何认定?
很多客户都有疑问,该如何应对CRS?在采取应对措施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实施CRS的基本前提是什么,那就是需要判断自己是否属于税务居民身份。
(图源:网络)
CRS的基本前提
CRS的全称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即为全球范围内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统一报告标准”。
所有签署CRS的国家和地区都要在本国金融机构实行这统一标准,并与其他签署国家和地区交换掌握的对方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
很多客户都有疑问,如何应对CRS(共同申报准则)。
在采取应对措施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实施CRS的基本前提是什么。
那就是需要判断自己是否属于税务居民身份。
确定账户持有人符合税收居民的标准后,再以此确定信息搜集和交换对象,最终把符合条件的金融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等信息交换给该自然人法律意义上的税收居民国(地区)。
本文给大家罗列了几个主要国家(或地区)关于"自然人"税务居民身份认定的规则,帮助大家正确识别自己是否要"被CRS"。
中国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居住365日,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
中国香港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人视为中国香港税收居民:
1、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
2、在某纳税年度内在中国香港停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纳税年度)内在香港停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3、如果个人在香港有自己或家人所居住的永久性的家,则该个人一般会被视为"通常居住于中国香港"。
要被视为通常居住在中国香港的个人,该个人除临时性或偶然性离境一定时间外,必须习惯性(habitually)及通常性(normally)居住在中国香港。
"通常居住"的概念是指个人在香港居住是出于自愿并以定居为目的,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并且不论时间长短,为其当前生活的惯常状态。
在确定个人停留在中国香港的天数时,如在中国香港境内停留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美国
(图源:网络)
一般来说,所有美国公民和美国居民都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
对非美国公民(外籍个人)而言,需依据"绿卡标准"或者"实际停留天数标准"来判定是否为外籍个人税收居民。
如果外籍个人在美国停留的时间满足"三年内在美停留累积超过183天(非美国移民,但有美国收入)"的条件,则被视为满足标准。
注意:美国居民标准通常基于公历年度计算。
另外,绿卡过期并不一定代表美国税收居民身份的终结。
美国的居民纳税人在全球所取得的收入皆须申报,比如:
工资薪金、佣金、酬金、利息、股息、合伙分红、资本利得分红、退休金收入、失业补偿金收入等等。
英国
英国的税收居民一般指:
1、在一个课税年度内(即4月6日到下一年的4月5日),在英国居住183天以上的人;
2、在英国可能有住房,且不在国外从事全日制工作的人;
3、以上2个条件不符合,但是习惯或实际居住在英国境内的人;
另外,自2013年4月6日起,英国的税收居民身份须根据"法定居民身份测试"(Statutory Residence Test)的结果判定。
测试内容包括个人在英国停留的时间、是否仅在英国有家、是否在英国从事全职工作以及与英国的关联等。
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发布了一份有关法定居民测试指引,同时在网上设置了测试工具(Tax Residence Indicator)以供个人查询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
加拿大
(图源:网络)
在加拿大,个人是否为税收居民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在加拿大经常、通常或习惯性居住并生活的个人,都可能被认定为税收居民。
因此,与加拿大有居住关系,比如家在加拿大、在加拿大有社会与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与加拿大的关联,皆为重要考量。
此外,加拿大税法中"视同认定规定(deemingprovision)"对于判定个人是否构成加拿大居民也很重要。
例如,一个纳税年度在加拿大境内停留时间超过183天或以上,受雇于加拿大政府或加拿大某省,通常被认定为税收居民。
百利来专业团队,提供一站式专业会计理账及税务服务,欢迎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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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的基本前提
CRS的全称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即为全球范围内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统一报告标准”。
所有签署CRS的国家和地区都要在本国金融机构实行这统一标准,并与其他签署国家和地区交换掌握的对方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
很多客户都有疑问,如何应对CRS(共同申报准则)。
在采取应对措施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实施CRS的基本前提是什么。
那就是需要判断自己是否属于税务居民身份。
确定账户持有人符合税收居民的标准后,再以此确定信息搜集和交换对象,最终把符合条件的金融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等信息交换给该自然人法律意义上的税收居民国(地区)。
本文给大家罗列了几个主要国家(或地区)关于"自然人"税务居民身份认定的规则,帮助大家正确识别自己是否要"被CRS"。
中国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居住365日,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
中国香港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人视为中国香港税收居民:
1、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
2、在某纳税年度内在中国香港停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纳税年度)内在香港停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3、如果个人在香港有自己或家人所居住的永久性的家,则该个人一般会被视为"通常居住于中国香港"。
要被视为通常居住在中国香港的个人,该个人除临时性或偶然性离境一定时间外,必须习惯性(habitually)及通常性(normally)居住在中国香港。
"通常居住"的概念是指个人在香港居住是出于自愿并以定居为目的,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并且不论时间长短,为其当前生活的惯常状态。
在确定个人停留在中国香港的天数时,如在中国香港境内停留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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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所有美国公民和美国居民都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
对非美国公民(外籍个人)而言,需依据"绿卡标准"或者"实际停留天数标准"来判定是否为外籍个人税收居民。
如果外籍个人在美国停留的时间满足"三年内在美停留累积超过183天(非美国移民,但有美国收入)"的条件,则被视为满足标准。
注意:美国居民标准通常基于公历年度计算。
另外,绿卡过期并不一定代表美国税收居民身份的终结。
美国的居民纳税人在全球所取得的收入皆须申报,比如:
工资薪金、佣金、酬金、利息、股息、合伙分红、资本利得分红、退休金收入、失业补偿金收入等等。
英国
英国的税收居民一般指:
1、在一个课税年度内(即4月6日到下一年的4月5日),在英国居住183天以上的人;
2、在英国可能有住房,且不在国外从事全日制工作的人;
3、以上2个条件不符合,但是习惯或实际居住在英国境内的人;
另外,自2013年4月6日起,英国的税收居民身份须根据"法定居民身份测试"(Statutory Residence Test)的结果判定。
测试内容包括个人在英国停留的时间、是否仅在英国有家、是否在英国从事全职工作以及与英国的关联等。
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发布了一份有关法定居民测试指引,同时在网上设置了测试工具(Tax Residence Indicator)以供个人查询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
加拿大
(图源:网络)
在加拿大,个人是否为税收居民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在加拿大经常、通常或习惯性居住并生活的个人,都可能被认定为税收居民。
因此,与加拿大有居住关系,比如家在加拿大、在加拿大有社会与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与加拿大的关联,皆为重要考量。
此外,加拿大税法中"视同认定规定(deemingprovision)"对于判定个人是否构成加拿大居民也很重要。
例如,一个纳税年度在加拿大境内停留时间超过183天或以上,受雇于加拿大政府或加拿大某省,通常被认定为税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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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0-06-30 阅读:190次